阻止教會失控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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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說台灣與中國最大的差異就是「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法治」望文生義就是「法律的治理」,它相對於以「人的治理」(rule of man),如果法治更白話一點就叫做「依法行政」或是「依法治理」。這個白話一點的說法讓一些台灣人有點害怕了,好像過去常聽到,有些不太好的經驗。

但其實法治的意義並非我們過去所經歷的那樣,法治的前提在於人民信賴,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形成,來確保「法」是符合人民的集體意願。否則「法治」往往淪為政府對人民的統治和壓迫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也就接近「法制」了,法制的意涵是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我們可以知道真正的「民主」可說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實質內涵之一。

「法治」精神其實一直都是華人社會中欠缺的:我們常期待法官像是英明的包青天,斬奸除惡,我們也期待一個總統會是一個賢明的「天子」,口中說著「父母官」、「老百姓」。大家也一定聽過一句俗話:「有關係就沒關係」、或是「朝中有人好辦事」,都在說明了華人文化中以「人」為中心的「法制」特色。

同時法治也是宗教組織中所欠缺的,宗教的形成常由克里斯瑪(charisma)領袖開始,也就是以一個人治的組織開始,例如:耶穌、佛陀、穆罕穆德、文鮮明、妙禪。這樣開始的傳承最後必定面對教團越來越龐大的問題,或至少,這個領袖一定會消(ㄙˇ)退(ㄉㄧㄠˋ),而步向另一種組織形式。例如穆聖以他「最後一個先知」的魅力吸引追隨者,到現在早已轉變成有管理方式及結構的伊斯蘭教。

今日的教會也在歷史發展中形成如今的體制,多數有歷史的教派深知人性的軟弱,以各種方式制衡單一個人的力量,當然也有主教制作為最大的例外,但當中也是有制衡的機制。無論是主教制、會眾制或長老制,同時也發展出教會法規,作為教會治理的基準。我們相信,無論是成文或不成文的律令制度所帶來的管理,會是一致且普遍,並讓所有人都可以無差別的依循的。就如亞里斯多德所說:「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我其實不高舉教會法規勝於聖經中的教導,然而我相信人的軟弱,法規幫助教會在人的慾望中保持某種平衡。如同世俗世界的法律,無論兩大法系,皆要維持國家的正常運作,以及人民的權利不受侵害。然而,今日許多教會棄法規如敝屣,取而代之的是知法玩法。據傳南部某長老教會在長執選舉中不再由全體會友中選舉,而是由牧師擬出一份名單,再由會友接納通過。細讀該宗派的法規,他遊走在其邊緣,是以人為中心的治理。

教會法規幫助我們每一個基督徒在教會生活中有一個可遵循的次序,如同保羅所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也有多少牧者、基督徒假上帝的旨意,滿足自己的個人慾望,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是那麼的壞,或許不是慾望,而只是在行事上思慮不周。如同前述的牧師,縱然你充滿魅力,但也別忘記你的軟弱與有限,你可能行失踏錯,但如今可能沒有能提醒你的人了!

教會法規或許就是踏入失控、獨裁的最後一道防火牆,法規提醒我們這些僕人,我們自己的有限。然而,應存有法治精神的教會文化,才是讓這個防火牆發揮作用的關鍵。

(封面這照片來源:jodigreen / CC BY-N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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