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聖經,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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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的聖經與憲法解釋

聖經是基督教信仰的來源,憲法則是任何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根源,兩者分別都是該群體(基督徒社群和現代國家體系)形成秩序的最重要基礎。儘管兩者的差異遠大於它們的共通處,然而,毫無疑問地,它們都是特定時代下的產物,隨著時代的變遷而需要後世的詮釋者們賦予新的意義。

大部分的人應該都可以認同,「與時俱進」是所有釋憲者或解經者都必須要考量到的關鍵因素之一。「與時俱進」說起來很簡單,但在實踐上最困難的問題往往是:所謂的「與時俱進」,到底標準在哪裡?在「時代性」與「傳統性/神聖性」這兩端彼此之間劇烈拉扯的過程中,到底那條符合現實處境的法律規範或倫理價值原則的界線應該要劃在何處?我想,這是困擾所有認真思考此議題者的最大難題之一。

立法院最近正在審查大法官(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的資格,因而召開了審查會議。儘管過程中有不少插曲,例如有些立委們在詢問過程中鬧出不少笑話,或者不針對憲法層次議題進行詢問,凸顯了立法者的專業程度比憲法和法律解釋者的專業程度差了十萬八千里。整體而言,整個針對提名人的詢問過程確實讓我們得以見到台灣社會這幾年來的快速變遷,以及大多數人民對於落實憲政主義精神的殷切期盼。

具體來說,在這次大法官審查會議的詢問過程中,許多近年來政治與社會改革重要的議題都浮上台面,包含:人民參審制、年金改革變更給付內容、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央與地方的環保權限等。此外,「民間司改會」也針對幾位被提名人出了九道題目,也幾乎都得到了回覆,這些議題同樣反映了當前台灣社會對於相關重要議題的關切,包含:死刑、性別平權、原住民族的權利、轉型正義問題等。

這部1947年制定的憲法,在立憲者立憲當時,肯定不可能料到數十年之後的中華民國會遇到這些問題,但由於憲法本文總是言簡意賅,再加上1990年代之後多次修憲的過程,讓它「與時俱進」。然而,修憲由於門檻過高,不可能時常為之,於是大法官的解釋卻能在重大法律或憲法爭議時,做出「與時俱進」的典範解釋。

關於「與時俱進」,其實我們在這次某位男性立委詢問唯一一位女性大法官候選人的過程當中,可以找到例子。詢答中,該位男性立委問及祭祀公業限制只有男性為「派下員」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中的性別平等保障,該候選人的答覆是這個規約由來已久(並未直接回答是否違憲),接著,該立委說:「男人寫的規約,規定只有男的可以繼承,……事實上就是這些規約都是家族裡掌握權力的男性所寫的呀。」

雖然該大法官候選人接著的答覆是要尊重結社自由(憲法裡面另外的自由權利),然而,從這個例子當中,我們已經可以充分看出:在性別平權議題還不受到重視的年代(也不過是不到20年前的事情),性別平等問題幾乎不可能成為人們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案例。當然,即使有人針對此議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也幾乎很難裁定這樣的規定違憲,然而,在現在這個年代就有可能(雖然尚未發生)。

若是做出這個規定違憲的解釋,制憲者會認為現在的大法官冒犯了憲法的「傳統性/神聖性」嗎?肯定不會。因為他們深知,不同的年代有不同年代關注的核心議題,因此,制憲者留給釋憲者解釋的空間,重點僅在於:保障人權。

同樣的道理若用來面對聖經的解釋,又該是如何呢?儘管聖經作者是受到上帝的啟示而書寫這些文字紀錄。然而,聖經經文和當代憲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憲法除了針對國家機關有具體規定外,對於權利保障的條款,都是用極為抽象的概念描述,言簡意賅,詮釋空間非常大。

相對於此,聖經則複雜許多,除了智慧文學這類提及生活和信仰原則的文字,猶太民族的歷史、耶穌和使徒的歷史當中的記載,固然不乏準則性的文字,但如何詮釋這些文字就牽涉到要徹底回到那個時代的脈絡去閱讀的問題了,至於那個時代的一些民情風俗是否可以全然照搬到當代,則是一個更需要謹慎面對的問題。

「一部聖經,各自表述」:人類經驗的侷限

德國基督新教界和政界的重要人物胡伯教授(Prof. Dr. Dr. h. c. Wolfgang Huber)近日應邀來台灣演講,10月16日主講的主題「家庭還有未來嗎?」講者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談家庭在當代社會所面對的挑戰。想當然爾,既然是談家庭的議題,近年來引起台灣教會界和社會激烈討論的「多元成家」議題,就成了必然被與會者提及的問題,開放討論的時間果然有位天主教徒提及此議題,並表明自己的立場是反對同性婚姻。

Photo credit: tgoldkamp / CC BY-NC-SA
Photo credit: tgoldkamp / CC BY-NC-SA;Wolfgang Huber。

該名聽眾的表述方式,其實用了不少的道德譴責和對於同性戀者不友善的字眼。尤其在場顯然有同志伴侶一同坐在當中,感受必然不好。胡伯教授對此的回應則是,他自己原本也不能接受同性伴侶,然而,當他發現自己身邊的好些同業是同性伴侶後,逐漸開始接受並且衷心祝福他們。

這件事給我的啟發是,要適切地把聖經當中的真理詮釋成可以相應於現代社會的倫理原則,實在是一件極其困難的工程。所謂的「與時俱進」,在每個人來說又有不同的標準。或許對演講中那位提問人來說,他從小接受到無論是社會輿論或天主教會的說法,都將同性戀當成不符合道德原則或聖經教導的異類。

或許對胡伯教授而言,他原本可能也跟那位提問人一樣,從小到大的過程中接觸到的是傳統的觀點,直到他的自身經驗接觸到這樣的人,再加上德國社會對同性戀也開始抱持更為尊重的態度,才逐漸改變其想法。或許對於台下聽眾中的同志伴侶而言,他們先天就是如此,不該拿倫理或教條譴責他們,他們來到教會,和所有其他信徒一樣,都是為了追求福音而來。

這樣「一部聖經,各自表述」的情境,並不是誰的錯,只是因為即使同樣身為基督徒,但每個人的成長年代、背景都不同,所產生出來對於信仰的理解自然也就天差地別。此外,一個人的判斷和經驗也會隨著他接觸人事物的拓展、所處社會環境的變化而有所改變。作為受造物的人類,永遠都受限於自己經驗的侷限,因此,不可能體會所有不同背景的人的感受,從而得出與他人迥異的判斷。這是基督徒之所以要敬畏上帝的根本原因。

不認識自己的侷限性,就無法理解神的完美和全知全能。以自己有限的經驗輕易對他人的生命樣態做出判斷,可能也正落入自以為義的態度。一旦一個人愈是了解自己判斷力的限制,也就愈能用尊重的態度去看待不同的生命樣態。從而,也才不會輕易落入掌權者的迷思:運用制定法律規則的權力去限制他人生存的方式。即使這麼做是規範社會秩序之必然,也當謹慎為之。

於是,我們仍要問:如何在詮釋聖經的過程中,更適切地平衡「時代性」和「神聖性/傳統性」這兩個極端?我不是聖經專家,不敢妄言。但至少,我認為正如同許多當代國家的進步憲法,都必定會有保障少數或弱勢群體的相關條款一般,必須要將聖經這部基督教信仰的大憲章的詮釋原則中加入這項原則。

附帶一提的是,胡伯教授在演講當中,其實有提到一個非常值得討論、但卻往往被台灣的基督教會忽略的問題:基督教信仰容或有對於婚姻有特定的想法,然而,信仰的某些價值是否應該透過國家法律的層次去落實,從而限制了同志選擇成為伴侶的權利?此議題頗為複雜且已脫離本文主旨,有機會再來討論。

衝突與對話帶來進步

大部分人都承認,台灣社會近幾年,算是政治意識變遷極為迅速的年代。也因為一部份人的政治意識或社會價值改變的速度極快,而導致整個社會當中不同組成份子的衝突,其中最嚴重的衝突大概就屬世代衝突了。新任的大法官,背負了時代變遷下,人們對於人權議題深切關心的重大期許,任重道遠。

台灣的基督教會,除了信仰同一位神相同,以及一些核心信仰接近之外,其對於倫理議題和政治社會的議題,呈現出極為分歧的狀態,這種分歧程度,不下於台灣社會的分歧。基督新教自從宗教改革之後,聖經的詮釋權幾乎已經落到信徒自身。

現在人們對於聖經的解讀,不外乎教會牧師或者自己研讀聖經。如此一來,會從聖經當中針對特定倫理原則和政治社會議題做出不同的延伸價值,是勢所必然。困難之處在於,如何在分歧當中,透過努力對話,尋找聖經真理在這個年代當中的意義。

(封面相片來源:我是魚夫 / CC BY-NC-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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