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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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婚姻平权的修法议题在社会上激辩,教会内的弟兄姊妹也隐然形成两派,各自透过圣经诠释建立论述。随着社会上支持修法与反对修法双方的激辩与动员,短短一个月内各自两度集结上万人集会。社会上的激情,也连带地影响教会内的弟兄姊妹,甚至让两派的冲突表面化。

有些基督徒认为修法争议就是属灵的争战,两派冲突就是属灵争战的战场。不过这样的比喻虽然能团结相同立场的基督徒,但副作用也在于容易将不同立场的基督徒,化约为敌人;或视为魔鬼所綑绑的被掳者,需要被我们拯救。不论是哪种看法,都忽略了对方也是上帝的儿女,是我们的弟兄姊妹。彼此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我们都是蒙恩的罪人;最大的差异,乃是我们以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件事。

婚姻对基督徒的神圣意义

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论述当中,主要着眼于「婚姻」的定义与神圣性:成年的一男一女,彼此在上帝前立约,以爱结合;婚姻生活中,相互舍己顺服,使家庭成为实践爱的场域。在圣经中,婚姻具有神圣性,任何人(特别是当事人)都当尊重、都不能破坏。任何婚姻以外的性行为,都是圣经所不允许的。

正如希伯来书13章4节写道:「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也因此,反对修法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从根本挑战了婚姻的神圣性。简单来说:婚姻是「性行为是否合乎圣经」的界线,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就等同承认同性间性行为是合乎圣经的?或许这层扞格,正是许多基督徒说不出口的焦虑之由来。

回头思考一个主题:「圣经的教导」与「法律规定」,两者之间的关连是什么?正如提摩太前书2章1~2节:「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许多基督徒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圣经中所揭示的理想生活形态,使我们都能够过著敬虔、端正的生活,并且平安无事地度日。本也该如此。不过现实上,法律或政策要处理的问题和考量,往往要复杂得多。

离婚作为保障弱者的制度

以「离婚」来做为案例,在马太福音19章6节中,耶稣很清楚地指出上帝对婚姻心意,乃是二人结为一体,「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玛拉基书2章16节谈得更严厉:「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在圣经当中,非常明白地指出离婚是不符合上帝心意的事情。但是在摩西时代,摩西订了一条规则:要离婚的丈夫必须给妻子一份休书(离婚证明书)。如申命记24章1节所示「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

解释这则经文时,往往会直接将摩西的规定视为「人的心硬」的表现,随后即进入耶稣对婚姻的解释。却忽略了一个背景重点问题:为什么摩西要将「人的心硬」变成法律规定?这个法律规定不是要挑战上帝的心意,也不是鼓励人可以继续心硬,而是着眼于「被休妇人的权益保障」。

数千年前的摩西时代,女性地位很低,也常是弱势,难以独立生活。被休妇人的处境常是更加地艰难。这是现实上的困境。为了保护被休妇人能够生活下去;同时也垫高离婚的门槛,让男人不能任意离婚,因此摩西设下要给休书的规定。这是同时权衡人的心硬、女性生活处境、当时的惯例、保护弱势等现实状况和考量下所立定的法律。

理解现实世界复杂与困难

借着摩西律法的案例,我们可以理解「圣经的教导」与「法律的规定」是分属两个层次。圣经的教导是基督徒追求敬虔、端正生活的至高标准;法律规定是处理在人心罪性下所产生的各样问题与权衡的结果。也因此会产生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圣经认为是罪,但法律却给予保障」。但与其说是矛盾,毋宁说是反映了堕落后的世界所产生的各式各样的复杂现实与困难。

目前台湾的离婚率越来越高,2012年就有5万多对夫妻离婚,离婚率达世界第三,离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基督徒所强调的家庭价值而言,离婚的影响与试探远大于同性婚姻。因为异性恋者基本上不会烦恼「我是否要跟同性结婚、法律规定不能结婚怎么办」等问题。但是异性恋婚姻绝对会碰到情欲的诱惑与「离婚」的试探。一旦父母离婚了,对小孩成长的影响很大、伤害是非常直接的。依照台湾的离婚率,恐怕小孩要遇到离婚者是很容易的事情。

想想,一个异性恋小孩,是会因为同性婚姻合法了,而去尝试与同性结婚;还是会因为身边听到太多离婚的案例,也使得他也对婚姻失望与轻忽?哪一个比较容易发生?相信是后者,但却从未听闻基督徒倡议要求修法要提高离婚难度、甚至让离婚成为「非法行为」。

为何如此?乃是因为每个人都很清楚婚姻当中实际存在的各种困难与复杂景况,甚至离婚有时是一种保护措施(如远离家暴)。因此离婚的法律就不单单只是「是不是合乎上帝心意」的问题,乃是成了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之一。当然,因着人心的堕落,立意良善的法律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

以爱同理软弱受试探的人

那么,面对不合圣经的法律规定,基督徒当如何自处?其实基督徒早有相关的经验可以类比参考。因为不管法律怎么制订,我们都可以依照圣经继续教导「合法的事,未必都合乎圣经」。在圣经对夫妻与家庭的教导下,持平地看待社会上的各种婚姻家庭状况,包括离婚、外遇、婚前性行为、同性婚姻等等不违法的事情。在教会内,同样以「爱」来同理、接待陷入试炼中的人们、牧养羊群。

爱的前奏是「同理」,理解身陷于罪的痛苦与软弱。就如同耶稣一样「因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希伯来书4章15节)。基督徒若能理解同性恋者在社会上所面临的处境,不管是校园内的性别霸凌、自我认同上的游移与自疑、面对主流社会(乃至原生家庭内)的压力,就会自问:教会能不能成为这些人放下劳苦重担的地方?教会如何对待和教导离婚者、有婚前性行为的青少年朋友,也就可以用同样的态度与方式来面对教会内的同性恋基督徒。教会是有爱的地方。

在面对世上的各样纷扰,我们只有一个盼望,就是基督。法律不能叫人得救、也不能叫人活出有盼望的生活,唯有基督能够。而我们是否活出基督的馨香样式,才是影响旁人是否欣羡、进而渴慕这盼望的关键。我们就是见证。

(封面相片来源:Ho Yu Hsuan / CC BY-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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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见

  1. 嗯、作者立场并不代表台北基督教会信友堂之立场、亦不等同正统教会对于圣经的诠释。

    耶稣清楚于马太19:3-12及马可10:2-12对于「离婚」及「婚姻」有清楚的教导、更正了基于两约时代法利赛教派对于「离婚条件」的扩大解释。 作者、引用的经文是违背历史事实及正统教会对于圣经在婚姻中教导。

    对于同性恋者及各样「罪人」、保罗于哥林多前书6章9-11有清楚的教导、每一个教会人士都曾经和同性恋者一样、是罪人、都是靠恩典而称义。 基督徒和每位同志一样、在罪中弱势、需要救恩。

    婚姻在我国属于宪法制度性保障、文化上亦属于社会文明稳定的机制、是谓:「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 并且俱备教育人伦与维系社会秩序之目的:「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防止水之所自来也。故以旧防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矣。」

    更加重要是、我国历史上并无任何肛交刑责、难为有适用制度性手段压迫同性恋者、文化上乃是基于人和禽兽之差异在于廉耻、对于不节制性欲者是有文化上的不齿。

    作者无法区辨「文化不认同」及「制度性压迫」两者之差异、乃是徒增社会及教会纷争之所在、并作者根本对于反对改变婚姻定义者的理由一无所知。 台湾基督徒基于子女教育理由上街头抗议、乃是基于孔子礼教、避免教育被去性别化(男女不分)、且避免性解放之风气。

    • 基督教就基督教,和孔子无关。孔子并未反同性恋,反倒是基督教有诸多内容并不符合孔孟之道,建议基督徒请勿以儒家作为论述内容,以免除了惹到同志之外,还惹到华夏道统。
      若执意如此,自便吧。明朝和清朝皇帝当时驱逐传教士,是有深切原因的。

  2. 【独家】反同人士冒NGO团体名义 想混进《两公约》审查会发言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743
    泛太平洋暨东南亚妇女协会中华民国分会祕书长杨资华的儿子陈华恩,未获得授权,竟代表3个团体提出影子报告及相关资料。
    法务部法制司长吕文忠证实,审查会议前的确发生「授权问题」,包括「泛太平洋暨东南亚妇女协会中华民国分会」、「现代妇女教育基金会」两团体都发函法务部告知,他们并未授权提出此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两团体并在来函中表示,他们「不参加会议,也不出场发言」。
    据透露,当初代表3个团体提出影子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人,就是「泛太平洋暨东南亚妇女协会中华民国分会」祕书长杨资华的儿子陈华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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