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國家的基督徒政治家:宗教動員下的政治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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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的年代裡,公民權利受到高度限制,然而宗教自由倒是「相對」受尊重的(儘管特定宗教或宗派長期與政府有著緊張關係)。宗教自由度相對高的另一個面向,其實是冷戰結構下統治者利用基督教信仰,達成對抗共產主義的政治目的,於是「反共」和「護教」成了親密盟友。曾慶豹教授在其近作《約瑟和他的兄弟們》即已清楚地論述了此段令人震撼的歷史。

在當代台灣的社會裡,除了最近一段時間的單一議題,人們很難真正體會什麼是「宗教動員」,以及透過宗教動員而帶來的巨大政治影響力。然而在許多國家裡,宗教動員卻是最好的政治動員手段之一。最近一個重要例子,發生在今年2月中的印尼雅加達省長選舉過程中。

鍾萬學

事件主角是尋求連任的雅加達現任省長鍾萬學(Basuki Tjahaja Purnama),他同時具備華人和基督徒的雙重少數群體身分。由於少數極端印尼穆斯林組織要求信徒不要投票給身為基督徒的鍾萬學,而敢於直言的鍾萬學在競選演說中引述古蘭經第五章〈宴席篇〉第51節經文:「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以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為盟友。他們各為其同教的盟友。你們中誰以他們為盟友,誰是他們的同教。真主必定不引導不義的民眾。」

此舉引發極端的伊斯蘭捍衛者陣線(Islamic Defenders Front)發動大規模示威抗議,指控鍾萬學犯下「褻瀆罪」。2016年11月4日的抗議人數達5~20萬之間。在巨大的政治風暴下,鍾萬學後來也為此向穆斯林道歉。

印尼的族群結構高度多元,人口最多的爪哇人也僅約42%,華人比例不超過1.5%。印尼也是全球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佔總人口的87%,基督徒則不到10%。鍾萬學的雙重少數群體身分,使得他在政治競爭過程中,若遭對手族群或宗教動員,將處於極度不利的狀態。(註1)

在2月15日的雅加達省長選舉結果,三位主要候選人中,鍾萬學得到42.91%,阿尼斯(Anies Baswedan)40.05%,阿古斯(Agus Harimurti Yudhoyono)17.04%。後面兩位候選人都是穆斯林,倘若在往後的第二輪投票(註2)過程中,出局的阿古斯決定支持阿尼斯,再加上特定的穆斯林群體以宗教信仰作為動員工具,則鍾萬學很可能敗在宗教動員的因素下落敗。

鍾萬學本身亦非沒有爭議,無論是施政或言論,在雅加達民眾的心目中也是兩極。由於其強力打擊腐敗的官僚制度,積極推動福利制度和當地基礎建設,同時也注重最低薪資結構的問題,使得鍾萬學深得許多中產階級和年輕族群的支持。相對地,反對他的群眾多以50歲以上選民、既得利益的菁英階層,以及較保守的穆斯林為主。他對伊斯蘭信仰發表較為直接的言論時,自然很可能觸動穆斯林的敏感神經,並遭到基進穆斯林的宗教動員。

基督徒關心的出發點:基於「共同信仰」,還是「人性尊嚴」?

若以基督徒的身分看到雅加達省長選舉的宗教動員,當然非常同情鍾萬學的處境,因為鍾萬學受到的政治鬥爭理由竟是因為「他是基督徒、不是穆斯林」!是可忍孰不可忍?是以,基督徒當然要努力為這位穆斯林社群中的基督徒政治家禱告,願上帝帶領他度過這場因不同信仰的壓迫而來的政治危機。這是人之常情。

然而,或許基督徒可以更深刻地思考這場政治鬥爭背後的結構性問題,以及為何在這樣一個號稱宗教多元的國家,仍有這種藉由宗教信仰優勢來發動政治鬥爭的現象?

釐清這場政治鬥爭的關鍵字就是印尼的「褻瀆法」(Blasphemy Law)。印尼在1965年在刑法156條第一款當中規定,任何當眾「仇視、濫用或玷污」印尼官方所承認的宗教(主要有六個,其中也包含基督教)的言論或行為將有刑事罪。根據法學家Melissa Crouch研究(註3),這條「褻瀆法」很少被使用,直到1998年之後案例才開始增加。被告以少數宗教團體的領袖或成員為主,大部分都被指控褻瀆伊斯蘭教。基於此,便有非政府組織在2009年向印尼憲法法院提起司法審查,主張褻瀆法的規定違反印尼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但遭到印尼官方和主流穆斯林社群反駁。

反對者主張:伊斯蘭世界的人權價值和西方世界的人權價值不同。人權不該是個人的、無限的,而必須同時兼顧個人在社會中的責任。2010年印尼憲法法院做出裁決:刑法中的「褻瀆法」條款並未違反印尼憲法當中所保障的個人擁有宗教自由的權利。

若將印尼憲法法院對「宗教自由」的解釋和鍾萬學引述古蘭經而引起基進穆斯林組織提起訴訟、遊行連結起來,可以看到印尼國家法體系所承認的「宗教自由」價值,仍然服膺於該國主流宗教伊斯蘭教。必須承認,信仰自由到底是該基於個人還是基於宗教社群這個問題,背後牽涉中的法哲學爭辯會更複雜。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褻瀆法」的條款讓身居主流的宗教人士有「濫用」該法條進行鬥爭異己的空間。

為何基督徒值得思考並關注鍾萬學所受到的政治鬥爭理由?除了身為基督徒之外,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兩點:一是慎防「信仰與權力的結合」;二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尊重。

首先,「權力的濫用」(abuse of power)始終是現代民主精神當中最提防的問題。從基督教的漫長歷史來看,當「信仰」和「權力」結合時,對少數群體或意義人士進行「迫害」的例子多不勝數。當年在歐陸屬於「主流新教」或「小派」(sectarianism)的諸多宗派,之所以要逃離歐洲前往新大陸,也是因為宗教改革後的歐陸,居然只因「信仰不同」就發動戰爭,打了數個世紀的數百場大小戰爭。

於是,遠離政治權力,尋找一個擁有宗教信仰自由、個人得以獨自面對上帝的新天新地,就成了這些人的夢想。作為小派的貴格派(Quakerism)是展現這種思潮的典型,美國東北部的「賓州」(Pennsylvania)則是一個醞釀著這個美好夢想的地方,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也正體現了這個理想。

其次,基督徒關心這個問題,不會僅因鍾萬學是基督徒,而是因為他是一個「人」。從鍾萬學的言論中,我們實在看不出他有意褻瀆伊斯蘭教,相反地,他僅只是希望支持者能不受宗教動員而失去對自己的支持而已。和法國「查理週刊」對於伊斯蘭信仰的敘事方式,有著本質上的差異。一個人發言希望自己在政治競爭中能夠免於宗教動員之害,實屬言論自由的範疇,既無仇恨、也無挑動對立,何錯之有?

美國總統林肯在思考如何以基督教信仰支持廢奴時,也曾翻遍聖經,苦於找不到任何一段話可以有力地支持廢奴。然而,他卻在創世記中,找到上帝創造人類時對於人性尊嚴的肯定。人受上帝創造,不該因為他外在的背景(種族、膚色、性別等)而被歧視;同樣地,即使一個人對上帝的認知和其他人不同,他仍是上帝所造,享有一切受造物的尊嚴。這是基督徒之所以要基於「人性尊嚴」而關心鍾萬學的緣故。

現今中國大陸有很多基督徒維權人士,也是基於信仰原則中對「人性尊嚴」的尊重,協助許多非基督徒的百姓向壓迫人民的政府官員打官司,更值得感佩的是,他們協助的對象包含藏傳佛教者、維吾爾族穆斯林,以及更多受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為何如此?捍衛上帝給予人類的基本尊嚴。

回到印尼的例子,鍾萬學作為基督徒被基進伊斯蘭團體以宗教動員來抵制並非特例。「褻瀆法」使用頻率在1998年之後開始上升,主要跟基進伊斯蘭教派的崛起有關。這些團體把任何不符伊斯蘭信仰的都視為仇敵,於是將「褻瀆法」當成政治鬥爭工具。

近年來,受褻瀆法針對最多的並非基督徒,而是伊斯蘭教較為特別的阿瑪迪亞教派(Ahmadiyah),因此派信徒不承認穆罕默德是最後的先知。國際人權組織基於「褻瀆法」可能被特定基進團體濫用,已經多次呼籲印尼政府應該廢除這項法律。身為基督徒,如果關心鍾萬學的處境,應該同樣支持任何受到「褻瀆法」壓迫的宗教少數。

回到台灣,我們得到什麼啟示呢?首先,沒有任何基督徒會否認,屬於何種身分背景的人,都具備上帝創造的基本尊嚴。其次,更重要的是,務必謹慎於權力和信仰的結合。當基督徒熱切地關切政治社會議題並提出主張時,應該要記得:我們生活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中,法律規範的對象是所有公民,不是只有基督徒。當基督教教義或信仰要影響、主導、甚或成為國家法律秩序的規範時,應該仔細思考「信仰」與「權力」的關係之後,再採取適切行動。

註1:由於鍾萬學的雙重少數身分,使得影響這場選舉又多了一場族群的因素。華裔人士未必全然認同鍾萬學的作風,同時,鍾萬學的華裔身分也會在這場選舉當中受到反華情緒的影響。本文僅是將影響他政治生涯的宗教動員因素做為焦點來談,並非否認其華裔身分這個因素。

註2:印尼的選舉制度是採取「二輪投票制」。此制度中第一輪得票未過半的候選人,必須由前兩名進入第二輪投票,和「第一名過關制」以相對多數票者當選不同。這樣的制度或許有利於印尼選出較能代表社會多數的候選人,避免候選人因對手政治分裂得利。目前看起來,雅加達省長的選舉,勢必在數月後進行第二輪投票。

註3:Melissa Crouch, 2012. “Indonesia’s Blasphemy Law: Bleak Outlook for Minority Religions,” Asia Pacific Bulletin 146.

(封面相片來源:VOA;雅加達穆斯林抗議鍾萬學褻瀆古蘭經的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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