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发表意见与共同福祉:以「香港独立」事件为例

2667
赞助本文

近月来,香港社会因着有关香港独立的言论进入一场政治争议。香港政府立场是香港独立绝对不是言论自由问题。很多香港人对讨论香港独立都不可以感到奇怪。或许,政府的态度反映它认为讨论就是宣传。若讨论就等同宣传,我们就明白为何教会习惯不讨论有争议议题,因为讨论就等同宣传。结果,这样的政府和教会就越来越变得封闭。以下,我尝试从自由发表意见讨论这议题。

自由发表意见

言论自由关乎保障自由发表意见。为何要保障自由发表意见?

第一,自由发表意见有助对真理的追寻。一方面,测试真理最佳方法之一是让思想的力量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真理的追寻须要一个相对地开放环境,让参与者可以平等对话,不受政治权力和经济力量操纵其结果。

第二,自由发表意见让人体现自我实现与自主的重要媒介之一,并它鼓励人与人自由互动。

第三,自由发表意见是有效监察政府权力方法之一,因为市民不需害怕以言入罪。

不论从个人、社会和追寻真理等各方面,保障自由发表意见是肯定的。肯定自由发表意见时,也肯定市民应有自由接受各种资讯,不但因为这些资讯对他们个人选择有重要影响,更因为这是思想交流的基本。同样,市民也应有拒绝某些资讯的自由。要留意的,自由发表意见不限于语言和文字,更可以以图像、电影、衣着和行为等方式的意见表达。

然而,自由发表意见绝非绝对,不受限制。例如,我们不会接受仇恨言论(例如,因种族、性别、宗教)、失实和夸大广告。就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1.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2.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3.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3.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3.1关乎不伤害原则,但这不尊重的他人可以是群体。例如,教堂上面的十字架也会被视为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因为十字架破坏当地居民风水,不尊重民间风俗。所以,中国政府清拆十字架是合情、合理。居民有风水权利,但基督徒也有以十字架来发表意见的权利。自由发表意见不是绝对,这适用于基督徒,也适用于当地居民。所以,处理彼此间的分歧不一定单靠法律处理,反而需要更多对话和协商,找出彼此尊重的可能性。

至于3.2属于那类伦理原则?尤其是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让我以近月发生有关在大学校园张贴「香港独立」为例说明。

第一, 为何「香港独立」的言论和讨论会使国家不安全和带来公共秩序失衡?国家安全容纳不下「香港独立」的言论,是因为「香港独立」的言论将带来严重暴力,甚至国家分裂还是因为国家所倚赖的合法性太脆弱?若是前者,这有具体证据吗?又若真的有暴力,这只昆讨论「香港独立」者要负的责任吗?又国家分裂是在甚么逻辑下是罪大恶极?

第二, 「香港独立」的言论是否必然破坏性?反转来看,它是否有助对真理的追寻?例如,透过让思想的力量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我们的最后总结可以是「香港独立」是不可行,也无需要。但强硬排除讨论的可能只会令社会失去成长机会,事事以立场或意识形态行先,甚至将国家视为不可质疑的对象时,这不但破坏国家形象,更制造民粹主义。

第三, 禁止「香港独立」的言论不只影响言论者,更剥夺了接收者获取资讯的权利。市民接收资讯权力被严厉审查反映出政府权力越不受监察。事实上,政府有倾向将其权力申延至侵犯市民不说话的权利。例如,在中国实施的《国歌法》中有关奏国歌时的行为是对不说话的权利的严重侵犯。据闻,在中国实施的《国歌法》将会以某些法律方法,适用于香港。

作为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香港是否可以多一点从民主思维思考和保障自由发表意见,而少一点从中国政治思维思考呢!

一个神学回应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的3.2牵涉公众利益。相对于基督教,天主教有共同福祉(common good)的传统。在天主教社会训导传统下,共同福祉指那些容许社会和其成员相对地可以更完整和更容易使他们成全的社会生活条件之总和。¹它说,

共同福祉不是包括一个社会里每一个主体的美好之总和。它是属于每一个人,也是公共,因为它不可将个人和社会分割。只有在一起,我们才可以得着它、强化它和保障其有效性。正如一个人的行动是道德在于做好的事,社会的行动达到它的道德水平就是当这些行动带出共同福祉。共同福祉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层面的道德美善。²

虽然天主教社会训导也就著社会不同议题提出它的观点,但天主教社会训导没有因此呼吁建立一个中央强大的政府,反而强调「辅助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它说,「协助原则保护人民免受高层的社会权威侵犯,而同时向这些权威呼吁,帮助个人和中介组织成全他们的责任。」³

从神学角度来看,共同福祉的「共同」是上主的受造世界。人不只是共同的唯一对象,共同更包括非人。所以,共同福祉也是一个生态的概念。至于共同福祉的福祉是上主的福祉。在上主的福祉之下,世界才得着真正的福祉,因为上主的福祉是为世界的福祉。所以,共同福祉是世界共同分享上主的礼物,也共同承担彼此的责任。一方面,在基督教信仰下,共同福祉是指向终末的,因为只有在上帝里,世界才可经验共同福祉。

另一方面,这终末的共同福祉又成为社会应要迈向的目的,而教会的责任就是将基督徒生命吹在世界中。那么,共同福祉指出个人与社群的关系,抗拒个人主义。第二,共同福祉是上主对受造世界的心意。每一个人在公义和爱下可以公平地分享一切美善。第三,人类之间的团结,指出彼此责任。第四,共同福祉借着辅助原则达成,所以,政府需要支持这些制度和组织,其中之一是家庭。第五,与贫穷人为伍的主场。⁴

共同福祉容易给人一种独裁的印象,所以,教会要特别留意它对共同福祉的推动。事实上,若用哈伯玛斯的公共论域作为解释工具时,共同福祉可以被视为一个由最好理性决定的结果。当然,所谓最好理性的结果不排除仍存在一定的扭曲性。因此,共同福祉永远是一个未完成的过程。再者,历史向我们証明,纵使人类有错误,但人的良知和对美好的向往使他们有独立的批判能力。

共同福祉是不同的人和群体,相信共同生活的重要,而尝试透过尊重、对话和理性等等寻找甚么是美善生活。因此,任何投身对共同福祉追求的个人和群体都不应被排斥。因美善生活有一定客观性,所以,对话和讨论结果不应取决于投票和双赢理论,反而以谦让的心接受被改变和去改变。

限制自由发表意见要在共同福祉下来理解。那么,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如何表达出他们关乎共同福祉?这是政府要答的。否则,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只是空话,只是对既得利益者的权力之维护。

注:

  1. Pontifical Council for Justice and Peace,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 (Washington, DC: USCCB Publishing, 2005), p.164.
  2. 同上。
  3. 同上,页187。
  4. Eoin G.Cassidy ed., The Common Good in an Unequal World (Dublin: Veritas, 2007), pp.48-52.

(封面相片来源:Inmediahk / CC BY-NC

 

传扬论坛期待透过每篇文章激发更多基督徒思考信仰与社会的关系,不断重新理解上主在这个世代的心意。 面对艰困的媒体环境与难以质疑、反省的教会文化,我们没有教派包袱,愿在各个公共议题上与大家一同反思。 为维持平台运作,传扬论坛每个月需要15万元经费,祈请兄姐关心代祷及奉献,与我们同行,并向更多人分享。

赞助本文
已赞助人数:0人
已赞助金额:0元

发表评论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