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的威权政权,压缩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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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台湾民众都非常关心中国和梵蒂冈是否会在主教任命的问题上达成协议进一步建交,同时使得台梵关系生变。(传扬论坛近日两篇文章也在讨论这问题:〈天国里还有「一个中国」?〉、〈不要介意做阻碍〉)

中梵的私下协议的确可能会冲击台梵关系,不过,梵蒂冈的外交决策所要考量因素和其他国家有一个最大的不同是:梵蒂冈几乎完全不会受到中国对该国的经济和社会层面施加的「锐实力」(sharp power)之影响。因此,我们或许可先暂时搁置这个忧虑,将此焦点转向一个和中国宗教自由有关的事情:中国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月1日正式实施。

光是看新修订的版本或许看不出什么端倪,但若我们仔细比较2005年实施和2018年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这两个版本的实质内容的话,我们可以清楚发现,后者比前者增加了一些文字,而从这些新增的文字可以清楚看出两个习近平主政下,中国官方的宗教政策思维。

首先,强化对宗教事务和宗教组织的「治理」或「控制」。这点可以从两个修正看出:一是,在第一条当中增加了一句话:「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准」。二是,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其实,许多人应该不陌生,自从习近平就任中国领导人以来,就不断在各种重要讲话当中指示各级党政干部要「依法治国」。必须强调的是,习近平强调的「依法治国」并非我们这些受过「现代」「西方」宪政民主教育下的公民所理解的「以法律约束公权力」的「法治」(rule of law),而是「以代表人民的党国体制建构出稳定的政治秩序」的「依法治国」。当代中国意义下的「依法治国」的目标是「稳定」和「秩序」,手段是「治理」或「管理」。

基于此,第一条所增加的「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准」就是要将各种宗教团体更严密地纳入党政体系之下进行「治理」或「控制」。第六条所增加的两款条文更可具体反映了中国官方对于具体落实这种控制的企图:从过去只强调县级以上的政府,到现在同时将乡级以下的党政层级纳入管理宗教组织的动员体系。

其次,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压倒个人信仰自由。这点也可以从三个部分的修订看出:一是,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文字:「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增加第三条(原第三条内容修改为第四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三是,在第四条(原第三条)增加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其实已经远离中共建政时的意义,而是在习近平主政下重新诠释后的新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个中国梦的本质是民族主义。民族主义作为两面刃,对外可以展现自信、抵抗压迫,然而,对内却往往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工具。

当代中国和诸多宪政民主国家的逻辑最大的相异之处就在于,宪政民主国家在衡量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之际,往往至少会以个人自由或基本权利为优先考量,或者至少在两者之间取得较佳的平衡。然而,作为威权体制的中国,无论在法制面上和执行面上,都给予国家安全和民族团体较大的优位性,这点也常使该国官方得以时常以此名义压制个人自由。这种逻辑用来限制宗教自由,自然没什么令人意外的。

具体来讲,增加的条文中所提到的「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即是指新疆维吾尔族。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新疆的同化和高压维稳政策导致许多维吾尔人的反对,但中国政府将这些反对者和中东的极端伊斯兰组织或恐怖份子挂勾,得以继续实施高压统治。此外,所谓「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所指的,则包含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家庭教会信徒,以及法轮功学员。将这些文字写进条文,无疑是给予党政体系控制这些宗教组织和人士的法源依据。

第三,将宗教活动限制在国家定义的宗教场所范围内进行;此外,非国家定义下的宗教组织,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相关的宗教活动。此规定主要表现在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当中。

新的条文当中这些限制宗教活动的规定,无疑地是针对所谓的地下教会或家庭教会而来。由于家庭教会并非中国政府合法定义的宗教组织,因此,这些教会成员的活动范围自然不会是国家定义的宗教场所。此外,中共自从建政以来,就一直将广义的基督教视为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在中国内部的延伸。因此,禁止这些不受国家认可的教会成员出国参加宗教活动,也符合中国政府防止「境外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疑虑。

近年来,中国的基督教人口快速成长,尤其是家庭教会的人数更是成长迅速。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习近平上台以来,面对每年一度的宗教会议,总是不断地强调「宗教的中国化」;当前中国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更强调要发掘基督教神学当中与社会主义相通的部分。基本上,他们的逻辑仍然是要走「三自教会」的路线,绝不容许地下教会生存的空间。

此次《宗教事务条例》一出,遭到许多中国国内自由派人士和家庭教会领袖的批评,批评者都认为此法强化了国家对于宗教团体的控制。论者多援引1982年中国宪法第36条宗教自由的规定指出,此条例违反该条第一款关于保障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然而,批评者却往往忽略了,即使是在该条当中,仍然保留了国家权威限制公民宗教自由的但书,即该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及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对于当前中国统治者而言,所谓的「政教分离」,是强调宗教领域不能干涉政治领域。然而,国家作为统摄民族一体的机构,则可以为了民族团结和政治秩序的缘故对不好的宗教组织加以「管理」。

见微知著,从《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正条文当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中国政权面对任何有可能威胁其党国统治正当性的威胁,都需予以事先纳入其控制体系下,加以防范。

在梵蒂冈与中国政府进行私下接触,协议关于主教任命的事宜之际,香港前枢机主教陈日君近日公开质疑梵蒂冈当局:「能和一个独裁政权能有协议吗?」当基督教界和梵蒂冈欣喜于中国有愈来愈多的基督徒和天主教徒,因而希望能和中国当局有谈判的空间之时,绝对不能不意识到:这个政权是个统治手法日益灵活的政权。当前的中国面对宗教,早已脱离建政之初马克思主义将宗教视为「人民鸦片」的阶段,走向更灵活地将宗教视为统治者维持稳定的工具。独裁者是会进化的,不可不慎!

(封面图片来源:翻摄网路;2017年底,中国社会有许多人发起「抵制圣诞」的活动,表示圣诞节是西方人的节日,中国人不应该过圣诞节。事实上,这反映了中共建政以来,一直将基督教视为可能颠覆中共政权的西方势力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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