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
就著香港當下政教關係課題(說得清楚一點,應是政府組織與教會組織的關係),其中一個奇怪並具爭議的安排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附件一的文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下稱特首)的產生辦法是由一個1200人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其中宗教界佔60席。
此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指定了6個團體分別代表6個宗教,而代表基督教的指定團體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10名人士成為負責選出特首的選委會委員。
《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七條,「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又附件一的文件一(2010年)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那麼,2013件3月啟動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4年9月28日的雨傘運動等一系列事件都是與附件一的文件一有關。
特首產生的辦法與教會的關係主要有兩方面:第一,特首選舉制度是否反映公平參與?由這選舉制度製造出來的權力是否有偏私?教會不是政治團體,但作為見證上主國的教會有責任批判遠離上主國價值的社會制度。第二,為何教會被設計在特首選舉委員會之內?教會如何從認識其信仰身分,繼而辨識其在香港使命?本文的重點是第二點。
信仰身分先於政治角色
教會的身分源自上主國。教會不是上主國,卻見證上主國,甚至是聖禮(sacrament),讓世界從教會的禮儀生活體驗上主國的恩典與審判。那麼,特首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的安排是政府干預教會的行動,而教會的配合就是容許和接受政府對教會的干預。
神學課題一,如何界定誰有資格被選和選舉?若基督徒身分是唯一資格,跟隨問題是:如何界定基督徒身分?以往數屆特首選委會基督教界別選舉的做法是以受洗加入教會或教會會員來界定。但這界定合乎神學嗎?保羅說,「你若口裡宣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人中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信就可以稱義,口裡宣認就可以得救。」(羅馬書10章9~10節)為何基督教要配合政府選舉需求而作出一個我們對基督徒界定都沒有共識的界定呢?
神學課題二,如何定義基督教?哪些組織和群體屬於基督教?這由誰來界定?例如,基督教機構是基督教嗎?為何它不是基督教?為何只有教會才算是基督教?又若基督教以潘霍華(D. Bonhoeffer)說的非宗教基督教出現,現時基督教界別選舉對基督教的界定是非常狹隘和排他的。事實上,基督教在政府對基督教界別的安排下已接受被政府干預基督教了。
神學課題三,為何政府要安排基督教成為特首選舉委員會之一員?明顯原因是這要反映1200人選舉委員會也具有「廣泛代表性」。為何基督教要接受政府這樣的安排?這有急須性嗎?有人認為因選舉制度的不公平,所以,教會要運用他在特首選委會的10票,力挽狂瀾。問題是:可以嗎?可行嗎?以往數屆特首選舉已證明這好意已不可行了。
欠我們一個交代——為何留與不留
可惜的是,於6月30日,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以46比6票贊成保留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我的關注不是票數,而是理據。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欠香港教會一個交代。
第一,投票的成員須要向香港教會說明他們認為保留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的理據(包括那反對者),並曾嘗試跟不同意見者對話。令人遺憾,投票的成員甚少公開表達其理據.更甚少公開地跟不同意見者對話。這是小圈子決定,不用理,也不需理。
第二,香港基督教協進會須先清楚釐定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是一個甚麼議題——甚麼的政治議題或甚麼的神學議題。當議題還攪不清,就用投票方式來決定時,這是極不負責。投票可能適合處理以目的論為主的議題,但不是最好方法處理價值和信仰的議題。
第三,有份參與投票的成員代表了其所屬教會或團體,但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一事關乎香港眾教會,絕不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私事。若就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一事的共識無法達成,為何不選擇放棄基督教選委席位?為何寧可選擇破壞教會合一?我不願說,但不能不說,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破壞了它堅信和推廣的合一精神。
或許,有人認為路小教會當天掛上的直幡—「香港教會淪陷」—太離譜了。難道這批評對香港教會(包括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真的一點意義都沒有嗎?
欠我們一個交代——為何抽籤
當日,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另一議案:17人支持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27人支持以抽籤方法選出選委,議決下屆基督教選委由抽籤方法選出。至於誰可以成為候選人和誰負責抽籤等問題,香港基督教協進會表示留待日後討論。
或許,抽籤方法解決了以往數屆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有被大堂會操縱之嫌,也解決了以往一人一票所牽涉的支援。但最基本問題並沒有解決:為何要保留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簡單來說,抽籤方法是否要挑戰一人一票選特首的訴求?抽籤方法是否更能反映公平選舉的民主及公平原則?請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以理據,不是票數,向香港教會說明為何抽籤比一人一票方式好。
恕我直言,我相信大多數支持抽籤方法者對選舉方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並沒有太多考慮,只是基於實際考慮,即不願意再因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而再起風波。若是,為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沒有勇氣回覆政府,不接受邀請成為基督教界的指定團體呢?為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仍要硬著頭皮接受這不討好政治任務?我不願說,但不能不說,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太看人面色了,他們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某些教會。
結論
「點票數,不倚賴權威」是教會生活一個大躍進,但「講理,不是票數」才是文明生活的基本,因為票數可以是欺騙,甚至是對野蠻的掩飾。然而,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卻停留在點票數,但沒有進入「講理,不是票數」的對話生活中。雖然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已通過保留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但我們仍會向投票的成員追究,因為這是你們欠我們的交代。
(封面照片取自:天外有天Facebook粉絲團;數個基督教組織在決定選委提名辦法的會場門前掛上「香港教會淪陷」的直幡,表達要求棄席。)
作者簡介/龔立人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哲學博士,現任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香港基督徒學會義務總幹事。主要教授課程包括公共神學、基督教倫理、宗教與社會及生命教育。
認為教會是一個政治實體,其責任是向世界見證上主國的價值。所以,教會是一場參與轉化世界的政治運動。牧者是政治家,宣揚上主國、建立以教會為基礎的地方工作、培養信徒的心之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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