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台湾的基督徒都听过一种论调:「西方社会因为信仰基督教的缘故,才有现在我们看到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所以,信仰耶稣基督的人是有福的,我们更要珍惜并传扬这个福音。」
这样的论调里面,其实蕴含着至少三个命题:基督教的信仰元素带来近代民主;基督教的信仰元素带来近代资本主义;由于基督教信仰带来了民主或近代资本主义,所以,接受这个信仰是有益处的。
前面两个命题关系到信仰元素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是事实的命题;最后一个命题属于价值判断的命题,强调我们认同这个信仰是基于其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实质效益。我们没办法一一检视所有的命题,更遑论批判第三种价值命题了,我们只想要更细致地重新思考第一个命题究竟怎么发展出来的。
经过重构之后的第一个命题就是:「基督教信仰的哪些元素,直接或间接对现代的民主政治带来正面影响?」这个问题虽然是老问题,但在所有时代,都可以、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它。
人具有上帝形象
我扼要定义,民主政治至少包含了四大原则: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有限政府;人民主权;多元的政治和社会。其中,至少在前面三个原则当中,可以在圣经文本以及神学的诠释当中找到明确的论据;至于第四个原则,则是在西方社会经过近代数百年的实质发展当中,逐渐发展出来的。
首先,人性尊严和内在平等的价值实质影响了近代人权价值。创世记1、2章的经文提到:「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神看他所造的一切都很好。有晚上,有早晨;这是第六日。」「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成人形,把生气吹进他的鼻孔里,那人就成了有生命的活人,名叫亚当。」
这两段经文表明人类作为被造物,具有高于其他被造物的特质:具有上帝的形象、人的内在具有上帝的灵(把生气吹进人的鼻孔)。由于所有的人类都具有上帝的形象,同时也有上帝的灵,使得人们在彼此对待之际,必须仿佛对待神圣的受造物一般尊重对方,同时,自己和对方至少在内在价值来说是平等的。
人性尊严和内在平等成为近代最重要的人权理论家洛克(John Locke)建立「自然权利」理论的最重要基础。洛克的《政府论两讲》(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一方面驳斥君权神授,一方面也透过建构「社会契约论」,强调原本处在自然状态当中,拥有「自然权利」的人们,之所以要进入政治社会,并进一步成立政府,就是要更好地保障自然状态中人们无能力自行保障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米开朗基罗(Michelangelo),西斯汀教堂壁画创世记2章7节:「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成人形,把生气吹进他的鼻孔里,那人就成了有生命的活人,名叫亚当。」
洛克的人权思想当中,至少有两个概念是直接采用基督教信仰的方式建构出来的。第一个是人人平等的概念。当时洛克的理论对手费尔马(Robert Filmer)从权威继承的角度,强调当时所有世俗君王的统治正当性。洛克则回到人在还没有政府之前的「自然状态」去思考人的本质,从而得出人人都有「自然权利」、并且人人平等的状态。
「自然状态」是借用自创世之初的伊甸园中情境。对他而言,所谓的平等,就是「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受到洛克的平等思想最直接的自然是美国《独立宣言》当中的句子:「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所有的人皆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在当代所有民主国家的宪法当中几乎都会写入「平等权」的概念。
尽管人们会因为后天的生存环境、出身背景或生理条件等而有外在上的差异,但是,就内在价值而言,每个人必须被假定是平等的。没有平等权,民主政治是不可能建立的。
第二个则是生命权的概念。洛克写道:「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凭夺去生命。」
既然人不是创造者,就没有权利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别人奴役或剥夺生命。从这个角度来看,洛克肯定了圣经当中,创世之初所赋予个人生命的尊严。在当代,生命权的确保,也是政府权威必须绝对尊重的。若要从信仰的角度出发来谈死刑存废,洛克在这里的基督教论点是最有利于废除死刑的。
政府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利
回头看洛克当年的思想,我们会更深刻体会到,尽管基本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演进,不断地扩充其定义(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然而,政府永远都只是保障人权的工具而已。
尽管在当代仍有专制政权在宪法中洋洋洒洒写了不少人民基本权利,同时声称要建立「法治」的国家。然而,在实际上,却打着维持国家稳定或爱国的名义,对那些「依照宪法规定」替弱势民众向政府争取基本权利的法律界人士,扣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大肆抓捕。
大约1年前,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即是所有支持中国民权运动人们心中的痛。那些拥有正义感和道德良知的「维权」律师们,抵挡不过统治者「维稳」的强烈决心,纷纷入狱,等待后继者继续奋斗,让这个国家有一天能开出美丽的民主茉莉花。
▲2015年7月上旬开始,陆续有中国的维权律师大规模受到中国当局的拘捕。
即使许多社会已经进入了民主体制,也依旧存在着政府权威与人民基本权利之间的拉扯。譬如走入民主成熟的台湾社会,不少台湾民众的心目中依然有着「怀念威权」的情结,因为「至少在那样的状况下,政府比较有效率,社会比较有秩序」。
然而,人们往往忽略效率和秩序的背后,是对于程序正义和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压制和漠视。好在,民主体制至少保障了人们可以透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也保障了人们可以透过集会结社的方式向政府进行抗争。
几年前苗栗的「大埔事件」激起不少社运人士参与,他们喊出了一句:「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国内确实有些人士对这些运动者不以为然。然而,仔细想想,这句口号不正好道出了政府正当性最重要的问题吗?如果一个政府,美其名是为了「公共利益」,却罔顾程序正义,试图将人民基本权利(财产权)压缩至极小的空间,那么,这个政府有何存在的正当性呢?
「拆掉」听起来很激进,但我们绝对应该承认,公共政策势必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取舍。然而,在人民和政府的互动过程中,个别的人或少数的人永远都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因此,政府在做出这些会影响到个人基本权利的作为时,势必更应该将对人民的伤害减到最低。
洛克从信仰出发,先是肯定了人类的平等权,以及人类生命的尊严,进而建构起一个以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为目的的政府。洛克的理论建构,在任何时代都不会是老生常谈。因为人们总是忘了在人类社会初始的时候,为什么要成立政府。
成立政府的首要目的,永远不是为了政府或统治者本身的统治方便,而只能是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做到这种目的的政府,只好「拆掉算了」!
从基督教信仰来看,上帝并没有明确地说人类社会该采行什么样的体制。然而,上帝的创造肯定了作为最高等受造物的人类具有平等权和基本尊严,而民主体制,至少是最能够确保人类平等和尊严,或避免人类平等和尊严受到压制的一种体制。
(封面图片来自:London Permaculture / CC BY-NC-SA)
作者简介/廖斌洲
台湾大学政治所博士候选人,主要关注的议题为近代民主思想、当代中国民权运动;额外的兴趣为政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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