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精神中的基督教元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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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君權神授到人民主權

在當代社會裡,「民主」或「人民主權」幾乎成了多數國家宣稱自己統治方式的唯一詞彙。即使是獨裁國家的領導人,都會在某個意義上宣稱自己是由民主方式產生的。其實在18世紀末期的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前,君主專制幾乎是所有國家統治形式的普遍共識。在那之後,由於西方社會在思想上和政治制度上的許多變革,人民主權才逐漸成為政治上被普遍接受的修辭。

民主精神的第三個特點:「人民主權」,若說是從基督教信仰所衍生出來的,可能有過度簡化之嫌。嚴格來說,在西方社會的大部分時間裡,「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 of kings)的論調一向是居於上風的,從羅馬帝國晚期以致於整個中世紀,再到近代初期專制王權到達顛峰的時候都是如此。直到17世紀,隨著啟蒙運動而來的思想浪潮,「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才逐漸挑戰「君權神授」並逐漸在往後的三個世紀裡取得全面勝利。

保羅在羅馬書裡面的一段文字最常被引用來支持「君權神授」的論調:「政府的權柄,人人都應當服從。因為沒有一樣權柄不是從神來的;掌權的都是神設立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 神所設立的;反對的人必自招刑罰。執政的不是要使行善的懼怕,而是要使作惡的懼怕。……所以你們必須服從,不但是為了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因此,你們也當納稅,因為他們是神的差役,專責處理這事的。……」(羅馬書13章1~7節)

從「君權神授」的觀點而言,這段經文的重點在於前半部分,也就是強調政府和統治者的權力都是來自於神所「設立」(institute)、「授予」(ordain)的;凡是抗拒政府或統治者的就是違反神的旨意,因此,受到統治者的懲罰自然就是必然的結果。在16、17世紀歐洲專制王權到達高峰時,無論是英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或法王路易十四世(Louis XIV)都是這種觀點的代表。

以上這種論點,在17世紀末悄悄開始轉變。在1709年的英國,激進的輝格黨人提出了這樣的說法:「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Vox Populi, Vox Dei.)。這種論調開始挑戰盛行的「君權神授」說法,並在18世紀的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之後成為許多國家政治運動的目標。從此,持續三個世紀的民主發展歷程,將使「人民主權」成為普遍被接受的政治論述。

以善勝惡的積極可能性

因此,對於上述經文的解讀,也有不同的看法。20世紀的神學家巴特(Karl Barth)曾提醒讀者不應僅將其詮釋為「消極服從」的「無所作為」,而要看到「以善勝惡」的「積極可能性」。若從這觀點發展下來,我認為至少有兩個面向可以用來肯定「人民主權」:一是統治正當性的條件,二是被統治者的良心。

首先,是統治正當性的條件。經文中提到,「沒有一樣權柄不是從神來的;掌權的都是神設立的」。如果我們把它視為在談統治者的「條件」,那麼,我們也可以據此推論:一旦統治者不符合上帝的旨意,則他的統治正當性自然不再存在。

但這裡的問題是:誰來判斷統治者的正當性呢?近代憲政民主的先行者洛克在《政府論次講》裡面,再度給了我們「革命權」的依據:「如果在法律沒有規定或有疑義而又關係重大的事情上,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間發生了糾紛,我以為在這種場合的適當仲裁者應該是人民的集體。……如果使用強力的雙方在世間缺乏公認的尊長或情況不容許訴諸世間的裁判者,這種強力正是一種戰爭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就只有訴諸上天。」(《政府論次講》,Section 242)簡言之,能夠代表上天或上帝作為統治者和被治者之間爭斷的仲裁者,就是「人民」。當統治者多行不義,自然可以被人民以革命手段推翻。

其次,是被統治者的良心。經文中提到:「所以你們必須服從,不但是為了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這裡同時提到了服從的消極面和積極面的意義。基於刑罰而服從只是因為懼怕,是消極的;基於良心而服從是因為對於正義和真理的認識,是積極的。我們可以進一步推論:若是基於良心而服從,那麼,當統治者的統治行為不符合正義和真理,服從統治者也不再具有必要性。

如果我們回顧整個19、20世紀的歷史,會發現那些對於「公民不服從」運動的主張,幾乎都會提到「良心」或「更高的道德法則」等概念。換言之,在「人民主權」的時代,防止統治者濫權的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允許人們有訴求自己良心和更高道德法則的可能性。

這些例子多得不勝枚舉,像是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的作品強調,好政府的決定應該基於良知,而不是基於多數;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以「堅持真理」(Satyagraha)和「慈悲心/不害」(Ahimsa)的哲學領導印度的獨立運動;1960年代美國許多南部州發起的「黑人民權運動」也是以違反當地法律,卻符合人性、正義和良知的行動來對抗不合理的歧視性法律。

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即使在二戰期間,德國受到納粹獨裁政權的高壓統治,這個社會仍然出現了不少基於道德良知而起身對抗獨裁政權的人或團體。其中一個就是被稱為「白玫瑰」(Die Weiße Rose)的組織,這個組織眼見納粹的作為違反人道,積極散發傳單呼籲人們加入反抗納粹的組織,成員後來被納粹送上斷頭臺。

在「白玫瑰運動」的傳單上有這麼一段文字,可視為從基督教觀點來強調國家的統治基礎:「國家的基礎是正義;每個人的福祉就是國家的最高法則。國家應該成為上帝所創造秩序之類比,而各烏托邦之中最崇高的『上帝之城』(Civitas Dei)就是每個國家的榜樣,必須努力朝著這個方向邁進。我們當前的『政府』只不過是一幫邪惡者所進行的專制統治。……但是我想問問大家,既然你們都已經曉得了,那麼為什麼還不起而抗拒……你們的心靈難道已經如此屈服於暴力之下,使得你們已經忘記了,起而唾棄這個體制不但是你們的權利,更是你們的道德責任?」(《白玫瑰一九四三》,p.124)

The White Rose

▲二戰期間,德國白玫瑰運動的三位參與者:Hans Scholl、Sophie Scholl及 Christoph Probst(由右至左)

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

納粹政權的反人道作為,完全不符合人類良心所能接受的標準,其統治正當性當然不應該存在。所以,在其統治者下的人民必定是「革命有理,造反無罪」。西元5世紀的時候,奧古斯丁也曾在其作品《上帝之城》當中,問過這麼一段發人深省的話:「取消了公義的王國除了是一個強盜團伙還能是什麼?所謂盜匪不就是一個小小的王國嗎?」

隨後,奧古斯丁又借用國王和強盜的虛擬對話來質問國家的基礎到底是什麼:「這位國王(亞歷山大)問那個海盜稱霸海上是何居心,那個人大膽而又傲慢地反問道:『那麼你佔領整個世界又居心何在?我用一艘小船來做這件事,所以我被稱作強盜;而你用一支大艦隊來做這件事,所以你被稱作皇帝。』」

如果一個國家,其統治者權威的來源不是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相反地,所作所為都是違反人道,或只圖謀統治者自身利益,這樣的政權都不過是一個大型的強盜團伙而已。這樣的統治者,沒有存在的正當性。

若將奧古斯丁虛擬的國王和強盜的對話轉換成當代的版本,則很可能是這樣:獨裁統治者問反抗者:「你們違反法律、讓社會陷入失序,居心何在?」反抗者回答:「那麼你違反人道、讓民眾陷入貧窮和疾病當中,自己卻獨享特權,又是居心何在?我沒有國家公權力做這事,所以被稱做叛亂份子;而你掌握國家公權力,集軍隊、警察和官僚系統的權力於一身,所以你被奉為偉大領袖。」

20世紀末期以至21世紀初期,受到近代民主思想啟蒙、同時受到全球化資訊流通影響的全世界各地的被統治者們,仍然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在寫「人民主權」的歷史。這段歷史,起於1974年葡萄牙的「康乃馨革命」,歷經捷克的「絲絨革命」和東歐共產政權的瓦解,再到2010年底開啟的「阿拉伯之春」。

儘管寫這段歷史,要付上許多寶貴的生命作為代價,同時在許多地方也沒有取得成功。然而,那些想要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義的人民們,仍然前仆後繼地行動。幾世紀前還盛行的君權神授論,現在早已被這句響徹雲霄的話給取代:「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

(封面圖片來自:Wikipedia。18世紀的美國獨立成為近代「人民主權」論取代「君權神授」論的重要分水嶺;圖為1776年,起草《獨立宣言》的五人委員會將草稿遞交給大陸會議。)

作者簡介/廖斌洲
台灣大學政治所博士候選人,主要關注的議題為近代民主思想、當代中國民權運動;額外的興趣為政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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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見

    • 感謝您的回應,不過不是很明白您要強調的重點是什麼?
      我沒有不承認摩西最早提出的約,約的概念的確對於近代民主理論的「社會契約論」有直接的影響。
      但這不是本文重點!

  1. 1、羅馬帝國和其前身是SPQR, Senātus Populusque Rōmānus, 我們很難去主張、這不是民主的前身。 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區票制度、也是出自羅馬。

    2、獨立宣言的第一部分、已經包括了「上帝」、而生而平等也是由「造物者賜予」、最後更寫明了「堅決信賴上帝的庇佑…」。

    「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並無上述歷史根據、作者所言並不實在。

    • 不好意思,現在才看到您的回應。真的非常感謝您具體的指出問題。
      我也想回應一下。
      1. 您提到羅馬帝國和其前身有「羅馬元老院與人民」(Senātus Populusque Rōmānus),據此,您認為「很難去主張、這不是民主的前身」。
      我完全承認您在這點上說的正確。羅馬帝國的這層制度設計,能夠稱得上的,叫做「共和」(republic)。所謂共和,至少包含兩個元素:代表(人或機構)、權力的制衡。這個共和制度確實在後來進入歐洲許多國家的社會階層平衡的制度當中,最明顯的就是英國出現的「混合政府」(mixed government)、「平衡憲政」(balanced constitution),也就是在王權、貴族院和平民院三者之間的權力平衡。在數世紀的政治鬥爭過程中,逐步削弱王權,以致於到今天的主要權力落在「平民院」手中,組成實力握有政治決策權英國議會內閣。
      這個制度,到美國建國之初,就被建國先賢們進行了「創造性的轉化」(其實最先誤解的是孟德斯鳩),原本是階層間的權力平衡,到了美國變成「功能性的權力平衡」(三權分立)。
      至於您提到的美國當前的選舉人團制度,沒錯,確實有羅馬的影子,但若要說「出自」羅馬,跳躍得又太快了。事實上,當時美國建國的時候,就稱他們這個政治制度為「共和」。
      「元老院」當中「代表」(機構或人)的元素,到了美國演化成「選舉人團」。
      羅馬帝國的「元老院和人民」(分別由貴族和平民掌握)到了中世紀歐洲,演化為「階層制衡」的憲政體制,到了美國則演化成當前的三權分立的「功能制衡」。它是有一條演化的路徑的。可惜我篇幅限制,不可能詳談。
      簡要總結,羅馬帝國給當代民主制度留下的遺產是什麼呢?是包含了「代表」和「制衡」兩大元素的「共和」。但民主就是共和嗎?當然不只。(也許在字源上曾經是,但我們現在談的是「當代民主」,不是「古典民主」。)當代民主,除了「共和」內涵的「代表」和「制衡」兩大元素之外,必須包含更多東西。那就是「人民主權」,具體的展現就是包含:公民投票、開放政府(資訊公開等實際措施)等由人民可以用來彌補「代議」(或代表representation)鴻溝的機制。
      所以,您說,「我們很難去主張、這不是民主的前身。」我要說,對,沒錯。然而,在邏輯上,是民主的前身不代表就是民主的本身。它只具備了民主的某些元素。民主除了這些之外,必須包含更多。
      所以,我的標題定的非常保守:「民主精神中的基督教元素」。因為我深知道,很難有人能夠完全窮盡去解釋所有當代民主的來源。所以,我只擷取我認為基督教精神裡面,直接或間接和當代民主有關的重要元素,來做觀念或制度起源的分析。
      限於篇幅,有時候論證無法很精詳,敬請見諒。

      2. 您第二點所提到「美國獨立宣言」的那段文字,沒錯,我完全同意。您現在看到這篇是我這系列文章的第三個子篇,我在第二個子篇已經把這個部分做了簡要處理了(https://weproclaimhim.com/?p=3968),由於在那個部分,我談的是基督教對於人性尊嚴與當代人權的觀念起源。我也認為,「美國獨立宣言」的精神就是這個精神的完全承繼,所以,我是放在那個子篇分析的。
      另外,您倒是點到了一個我沒有篇幅可以寫的部分。就是:「該不該在人民主權的這部分提到個人尊嚴或個人權利」,我的答案是:不僅不行,而且會有誤導之嫌。
      簡要說一下:「美國獨立宣言」這部分主要談的是一個一個的個體被創造之際所被賦予的與生俱來的、不可分割的權利(rights)。我們這裡談的「人民主權」通常是把「人民」(people)視為一個整體,是個體的加總。在平常時候,倒還看不出問題,只是邏輯上,一個是個體,一個是整體。然而,到了實踐上,常常就會出現「誰代表人民(這個集體)」的問題。歷史上有著不可勝數的例子,在在告訴後世人,那些極權、威權獨裁統治者,在最初取得民眾支持之際,用的語言都是:「我們代表人民」。一旦有人宣稱代表人民,隨之而來的統治「權力」(power)擴充,受害的往往就只有個人「權利」(rights)了。所以,不是我不在這裡談,是不可能無所不談。為了邏輯上的嚴謹和一致性。我就不能談。

      3. 您說「『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並無上述歷史根據、作者所言並不實在。」
      關於這點,我承認我引用的不是一手史料。
      然而,我閱讀的二手英國思想的著作,卻是已經有英國思想史家研究的成果,且不是胡亂謅的學術著作。可受公評。
      我引用和閱讀的資料來源是這本:Terence Ball,James Farr, Russell L. HansonTerence Ball, James Farr, Russell L. Hanson等人所編著的” Political Innovation and Conceptual Change”當中一篇J. A. W. Gunn的文章’Public Opinion’第247頁。
      由於這個網路論壇裡面,我沒有加入太詳細的學術引註,很多東西,限於篇幅,也只能精簡帶過。所以會產生這種問題。

      仍然感謝您的具體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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