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或不宗教,這成了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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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立法的相關爭議,隨著李天柱在金鐘獎上的不當發言,及成大通識課程教材充斥的性別歧視,刻正在臉書上四處延燒。抱持反對立場且積極動員遊說的基督宗教右派團體,被視為是台灣社會的亂源,連帶地使得宗教成為眾矢之的。

有人引用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主張宗教中立,不分公私立學校,宗教應一併退出校園,「缺乏尊重多元的宗教教育,只會讓學生成為盲從宗教價值的喪屍」,因而「宗教教育只能作為文化教育的一環,而且應避免宗教深層內涵的滲入」。也有的力陳,宗教有害於公共討論的效率和品質,基於價值多元的原則,「應拒絕宗教插手任何性別或道德課程」。

宗教右派與世俗主義的雙重挑戰

坦白說,這並不是什麼本土新發明。為了對治「宗教干政」的隱憂,不少世俗主義者(secularists)往往走向另一極端的「政教分離」訴求,要求宗教全面退出公共領域,把宗教徹底個人化、私有化。在美國,二次世界大戰後,也不乏左派的知識份子貶抑天主教徒為「無良公民」(bad citizens),推動法律改革,針對天主教及其他宗教的私立學校制定不友善且不公平的相關規範。

但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明言,「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其單獨或團體、公開或秘密地教義、實踐、禮拜及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台灣教育基本法第6條也保障「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要求宗教全面退出校園、道德及性別課程,不但於法無據,且不明智。

這看似一舉解決了宗教所帶來的紛爭,殊不知如此一來,把本來應當公開好好討論的價值爭議,潛抑到檯面下,日益個人化、私有化的宗教反而越發容易遭到宗教內右翼人士的動員。對宗教自由作為人權的保障,其所面臨的威脅,不單來自基督教右翼勢力,更來自無知自大的世俗主義者。

現今政治學上所謂的「政教分離」,放在適當的脈絡來理解,是為了避免公共領域支持特定宗教所謂的正統,而排擠邊緣化了其他的公民,並沒有意思要從字面來理解「政教分離」,否定宗教在社會上的重要性,或拒絕宗教參與公共事務制定的機會。學者Nathan Walker提出至少存在三種有關於「政教分離」不同觀點。

分離主義者(separationists),不同於世俗主義者,不會禁止公民社會公開表達宗教言論,不過,出於害怕大多數人的信仰會主宰少數人的生活,所以分離主義要求宗教信仰不得涉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但這個主張的危機在於把宗教理性與公共理性作了某種「理想上」的劃分,事實上卻是,在高度具宗教性的文化環境中,分離主義缺乏有利的管道去打造一個具批判性的公民社會。

不同於分離主義者,包容主義者(integrationists)與多元主主義者(pluralists)不假定虛假的聖、俗二分。包容主義者主張,人民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作為終極關懷,滲透在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與公共政策的制定,二者根本不可能一刀切;多元主義者則關注,究竟如何先從結構上防止宗教霸權的形成,再藉著各宗教的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來強化民主的體制與相互包容。在多元主義者看來,公共政策不單需藉由多元觀點來制定,並理應促進多元觀點的共存。因之,多元主義的政教分離,不代表要排除宗教論據,相反地,對特定觀點加以排除,本身就是不包容與不多元的。

更何況,究竟何為宗教?如何可以指認某人或某論述本身是出於宗教?本身便是很大的問題。如果用終極關懷來界定宗教,包括無神論、國家主義都可以視為是一種類宗教現象。而不以宗教語言來理性表達立場,其實一點都不困難,這方面宗教右派己經作了絕佳的示範。

另一方面,有宗教性用語也不代表就是根據宗教信念來表達立場,比如說,引用宗教經典來闡述或佐證某種根深蒂固的道德假定或社會慣習,有時是修辭格的使用,並不意味採信了特定的宗教價值,或者,是某特定宗教的信徒。

或許,抱持這樣看法的人會辯解,凡是無法透過經驗來加以證成或否證的便是出於宗教理性,但凡不是宗教理性的,便是世俗理性,也就是公共理性所依憑的。然而把理性分門別類為世俗理性與宗教理性,不但是要不得的二元論思維,本身也是不可加以驗證的假說。如果它不可加以驗證,又是透過哪種理性來認知的?一種偽裝世俗,骨子裡卻十足宗教的理性?!

回過頭來,基督宗教,或其他宗教,亦應當反躬自省。對同志婚姻及婦女生育自主等權益的敵視與反彈,是否反映了教會對人權神學的建構或信仰實踐,功夫下得不夠深?!

教會與人權的千絲萬縷

Jan Lochmann主張,人權並不是基督教的特權,也不是基督教所獨有的,從基督教傳統來理解人權,並不是要提出一個獨一且排他的對人權的理解,而是要力行耶穌的教導,就是對他人的無條件開放與委身。Jurgen Moltman也呼應這樣的看法,主張「基督教只有在完成了其從上帝領受的獨特使命時,才服務了所有人的人性;也只有在服務所有人的人性時,基督教才算完成了其從上帝領受的獨特使命。」

天主教梵二大公會議1965年亦通過〈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 Personae)。在這份被譽為「天主教人權革命的宣言」(Manifesto of Catholic Human Rights Revolution),教會放棄「錯誤沒有人權」的主張,認可人權不必再根據信仰來決定,而是根據人良心的首要性及尊嚴來界定人權的內容。

無奈的是,基督教會的人權神學雖一方面關上導致宗教紛爭的歧視大門,訴諸良心及尊嚴來作為人權的判準,但當進一步問究竟良心的判準何在時,卻又自許為先知,獨斷地訴諸信仰,主張有而且只有男女二性的結合才是道德的,開啟了另一扇性別歧視的窗,遂導致在宗教戰爭止紛的此刻,興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文化戰爭。

主張「人權高於主權」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一方面鼓勵美國教會向政府施壓,另一方面,和伊斯蘭國家結盟,阻止美國推動全球墮胎合法化的議案。美國宗教右派,特別是像「世界家庭協會」(World Congress of Families)等基督教組織,長期以來有計劃地企圖影響聯合國及國際論壇,好主導全球家庭價值的輿論風向球。而台灣第一次反同遊行的總召更是長老教會的總會議長,信心希望聯盟的候選人及樁腳中亦不乏長老教會信徒及牧長。

看來,教會之於人權,誠如神學家Richard Amesbury和George M. Newlands所直言,一方面,基督教信仰對於尊嚴、平等、自由及正義的理念,影響了普世人權的發展,另一方面,因為教會對正統教義的堅持,對異議者與非基督徒的迫害與排擠,以及政教之間千絲萬縷的權力糾葛,致使人權的落實受到阻礙。

哲學家Martha Nussbaum說得好,「人權,意味著不只是權利,而是人人享有平等權利。」倘若教會對正統教義的堅持,不受節制,一旦不假思索地充作人權的限制要件,就很可能會帶來某種的排他性,視那些不接受正統思想的人是危險的、具顛覆性的,導致某些享有權利而某些人的權利卻遭剝奪的不平等出現。她稱這種為「對自己人的偏私」(in-group favoritism),是人權及強調平等保障精神的法律所不容的。

設若教會堅持的正統思想並不是透過法律強行加諸於人,而是依憑著歷史或文化優勢存在,或是在信徒佔絕大多數人口的支持下,受到法律的特許,這樣是否可以?她的看法亦是否定的,因為這構成了公領域「內群體」(in-group)和「外群體」(out-group)的區隔。這意味著,不是所有人是站在平等的基礎上進入公共論域中的。

少數人之所以有宗教或良心自由,不是基於人權和法律保障,而是來自於大多數人的寬容,連帶地,少數人的意見在論及公共事務時必得屈從於大多數人的觀點。「少數必得服從多數」,如若及於使人作出違反良心的抉擇,本身便不那麼平等,也不那麼合乎人權價值。

像這樣的公共理性共識的獲致,不必非得獨立於個人或群體的宗教信仰或道德價值之外。宗教右派和世俗左派的紛擾,可以休矣!

(封面圖片來源:mikecogh / CC BY-SA;Nun and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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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則評論

  1. 騙、大騙、騙很大、陳文珊根本在騙信徒唷!!!

    我國政府受兩公約之約束、兩公約明文保障父母對於子女教育之權利!!!

    1.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4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2.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3.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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