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或不宗教,这成了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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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立法的相关争议,随着李天柱在金钟奖上的不当发言,及成大通识课程教材充斥的性别歧视,刻正在脸书上四处延烧。抱持反对立场且积极动员游说的基督宗教右派团体,被视为是台湾社会的乱源,连带地使得宗教成为众矢之的。

有人引用教育基本法第六条,主张宗教中立,不分公私立学校,宗教应一并退出校园,「缺乏尊重多元的宗教教育,只会让学生成为盲从宗教价值的丧尸」,因而「宗教教育只能作为文化教育的一环,而且应避免宗教深层内涵的渗入」。也有的力陈,宗教有害于公共讨论的效率和品质,基于价值多元的原则,「应拒绝宗教插手任何性别或道德课程」。

宗教右派与世俗主义的双重挑战

坦白说,这并不是什么本土新发明。为了对治「宗教干政」的隐忧,不少世俗主义者(secularists)往往走向另一极端的「政教分离」诉求,要求宗教全面退出公共领域,把宗教彻底个人化、私有化。在美国,二次世界大战后,也不乏左派的知识份子贬抑天主教徒为「无良公民」(bad citizens),推动法律改革,针对天主教及其他宗教的私立学校制定不友善且不公平的相关规范。

但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明言,「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其单独或团体、公开或秘密地教义、实践、礼拜及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台湾教育基本法第6条也保障「私立学校得办理符合其设立宗旨或办学属性之特定宗教活动」。要求宗教全面退出校园、道德及性别课程,不但于法无据,且不明智。

这看似一举解决了宗教所带来的纷争,殊不知如此一来,把本来应当公开好好讨论的价值争议,潜抑到台面下,日益个人化、私有化的宗教反而越发容易遭到宗教内右翼人士的动员。对宗教自由作为人权的保障,其所面临的威胁,不单来自基督教右翼势力,更来自无知自大的世俗主义者。

现今政治学上所谓的「政教分离」,放在适当的脉络来理解,是为了避免公共领域支持特定宗教所谓的正统,而排挤边缘化了其他的公民,并没有意思要从字面来理解「政教分离」,否定宗教在社会上的重要性,或拒绝宗教参与公共事务制定的机会。学者Nathan Walker提出至少存在三种有关于「政教分离」不同观点。

分离主义者(separationists),不同于世俗主义者,不会禁止公民社会公开表达宗教言论,不过,出于害怕大多数人的信仰会主宰少数人的生活,所以分离主义要求宗教信仰不得涉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但这个主张的危机在于把宗教理性与公共理性作了某种「理想上」的划分,事实上却是,在高度具宗教性的文化环境中,分离主义缺乏有利的管道去打造一个具批判性的公民社会。

不同于分离主义者,包容主义者(integrationists)与多元主主义者(pluralists)不假定虚假的圣、俗二分。包容主义者主张,人民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作为终极关怀,渗透在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二者根本不可能一刀切;多元主义者则关注,究竟如何先从结构上防止宗教霸权的形成,再借着各宗教的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来强化民主的体制与相互包容。在多元主义者看来,公共政策不单需借由多元观点来制定,并理应促进多元观点的共存。因之,多元主义的政教分离,不代表要排除宗教论据,相反地,对特定观点加以排除,本身就是不包容与不多元的。

更何况,究竟何为宗教?如何可以指认某人或某论述本身是出于宗教?本身便是很大的问题。如果用终极关怀来界定宗教,包括无神论、国家主义都可以视为是一种类宗教现象。而不以宗教语言来理性表达立场,其实一点都不困难,这方面宗教右派己经作了绝佳的示范。

另一方面,有宗教性用语也不代表就是根据宗教信念来表达立场,比如说,引用宗教经典来阐述或佐证某种根深蒂固的道德假定或社会惯习,有时是修辞格的使用,并不意味采信了特定的宗教价值,或者,是某特定宗教的信徒。

或许,抱持这样看法的人会辩解,凡是无法透过经验来加以证成或否证的便是出于宗教理性,但凡不是宗教理性的,便是世俗理性,也就是公共理性所依凭的。然而把理性分门别类为世俗理性与宗教理性,不但是要不得的二元论思维,本身也是不可加以验证的假说。如果它不可加以验证,又是透过哪种理性来认知的?一种伪装世俗,骨子里却十足宗教的理性?!

回过头来,基督宗教,或其他宗教,亦应当反躬自省。对同志婚姻及妇女生育自主等权益的敌视与反弹,是否反映了教会对人权神学的建构或信仰实践,功夫下得不够深?!

教会与人权的千丝万缕

Jan Lochmann主张,人权并不是基督教的特权,也不是基督教所独有的,从基督教传统来理解人权,并不是要提出一个独一且排他的对人权的理解,而是要力行耶稣的教导,就是对他人的无条件开放与委身。Jurgen Moltman也呼应这样的看法,主张「基督教只有在完成了其从上帝领受的独特使命时,才服务了所有人的人性;也只有在服务所有人的人性时,基督教才算完成了其从上帝领受的独特使命。」

天主教梵二大公会议1965年亦通过〈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 Personae)。在这份被誉为「天主教人权革命的宣言」(Manifesto of Catholic Human Rights Revolution),教会放弃「错误没有人权」的主张,认可人权不必再根据信仰来决定,而是根据人良心的首要性及尊严来界定人权的内容。

无奈的是,基督教会的人权神学虽一方面关上导致宗教纷争的歧视大门,诉诸良心及尊严来作为人权的判准,但当进一步问究竟良心的判准何在时,却又自许为先知,独断地诉诸信仰,主张有而且只有男女二性的结合才是道德的,开启了另一扇性别歧视的窗,遂导致在宗教战争止纷的此刻,兴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文化战争。

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一方面鼓励美国教会向政府施压,另一方面,和伊斯兰国家结盟,阻止美国推动全球堕胎合法化的议案。美国宗教右派,特别是像「世界家庭协会」(World Congress of Families)等基督教组织,长期以来有计划地企图影响联合国及国际论坛,好主导全球家庭价值的舆论风向球。而台湾第一次反同游行的总召更是长老教会的总会议长,信心希望联盟的候选人及桩脚中亦不乏长老教会信徒及牧长。

看来,教会之于人权,诚如神学家Richard Amesbury和George M. Newlands所直言,一方面,基督教信仰对于尊严、平等、自由及正义的理念,影响了普世人权的发展,另一方面,因为教会对正统教义的坚持,对异议者与非基督徒的迫害与排挤,以及政教之间千丝万缕的权力纠葛,致使人权的落实受到阻碍。

哲学家Martha Nussbaum说得好,「人权,意味着不只是权利,而是人人享有平等权利。」倘若教会对正统教义的坚持,不受节制,一旦不假思索地充作人权的限制要件,就很可能会带来某种的排他性,视那些不接受正统思想的人是危险的、具颠覆性的,导致某些享有权利而某些人的权利却遭剥夺的不平等出现。她称这种为「对自己人的偏私」(in-group favoritism),是人权及强调平等保障精神的法律所不容的。

设若教会坚持的正统思想并不是透过法律强行加诸于人,而是依凭著历史或文化优势存在,或是在信徒占绝大多数人口的支持下,受到法律的特许,这样是否可以?她的看法亦是否定的,因为这构成了公领域「内群体」(in-group)和「外群体」(out-group)的区隔。这意味着,不是所有人是站在平等的基础上进入公共论域中的。

少数人之所以有宗教或良心自由,不是基于人权和法律保障,而是来自于大多数人的宽容,连带地,少数人的意见在论及公共事务时必得屈从于大多数人的观点。「少数必得服从多数」,如若及于使人作出违反良心的抉择,本身便不那么平等,也不那么合乎人权价值。

像这样的公共理性共识的获致,不必非得独立于个人或群体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价值之外。宗教右派和世俗左派的纷扰,可以休矣!

(封面图片来源:mikecogh / CC BY-SA;Nun and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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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则评论

  1. 骗、大骗、骗很大、陈文珊根本在骗信徒唷!!!

    我国政府受两公约之约束、两公约明文保障父母对于子女教育之权利!!!

    1. 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4项「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确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2.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项「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所规定或认可最低教育标准之非公立学校,及确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3.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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