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婚姻平權的修法議題在社會上激辯,教會內的弟兄姊妹也隱然形成兩派,各自透過聖經詮釋建立論述。隨著社會上支持修法與反對修法雙方的激辯與動員,短短一個月內各自兩度集結上萬人集會。社會上的激情,也連帶地影響教會內的弟兄姊妹,甚至讓兩派的衝突表面化。
有些基督徒認為修法爭議就是屬靈的爭戰,兩派衝突就是屬靈爭戰的戰場。不過這樣的比喻雖然能團結相同立場的基督徒,但副作用也在於容易將不同立場的基督徒,化約為敵人;或視為魔鬼所綑綁的被擄者,需要被我們拯救。不論是哪種看法,都忽略了對方也是上帝的兒女,是我們的弟兄姊妹。彼此間最大的共同點,就是我們都是蒙恩的罪人;最大的差異,乃是我們以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同一件事。
婚姻對基督徒的神聖意義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論述當中,主要著眼於「婚姻」的定義與神聖性:成年的一男一女,彼此在上帝前立約,以愛結合;婚姻生活中,相互捨己順服,使家庭成為實踐愛的場域。在聖經中,婚姻具有神聖性,任何人(特別是當事人)都當尊重、都不能破壞。任何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聖經所不允許的。
正如希伯來書13章4節寫道:「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也因此,反對修法者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從根本挑戰了婚姻的神聖性。簡單來說:婚姻是「性行為是否合乎聖經」的界線,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就等同承認同性間性行為是合乎聖經的?或許這層扞格,正是許多基督徒說不出口的焦慮之由來。
回頭思考一個主題:「聖經的教導」與「法律規定」,兩者之間的關連是什麼?正如提摩太前書2章1~2節:「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許多基督徒都希望,法律能夠保障聖經中所揭示的理想生活形態,使我們都能夠過著敬虔、端正的生活,並且平安無事地度日。本也該如此。不過現實上,法律或政策要處理的問題和考量,往往要複雜得多。
離婚作為保障弱者的制度
以「離婚」來做為案例,在馬太福音19章6節中,耶穌很清楚地指出上帝對婚姻心意,乃是二人結為一體,「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瑪拉基書2章16節談得更嚴厲:「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在聖經當中,非常明白地指出離婚是不符合上帝心意的事情。但是在摩西時代,摩西訂了一條規則:要離婚的丈夫必須給妻子一份休書(離婚證明書)。如申命記24章1節所示「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解釋這則經文時,往往會直接將摩西的規定視為「人的心硬」的表現,隨後即進入耶穌對婚姻的解釋。卻忽略了一個背景重點問題:為什麼摩西要將「人的心硬」變成法律規定?這個法律規定不是要挑戰上帝的心意,也不是鼓勵人可以繼續心硬,而是著眼於「被休婦人的權益保障」。
數千年前的摩西時代,女性地位很低,也常是弱勢,難以獨立生活。被休婦人的處境常是更加地艱難。這是現實上的困境。為了保護被休婦人能夠生活下去;同時也墊高離婚的門檻,讓男人不能任意離婚,因此摩西設下要給休書的規定。這是同時權衡人的心硬、女性生活處境、當時的慣例、保護弱勢等現實狀況和考量下所立定的法律。
理解現實世界複雜與困難
藉著摩西律法的案例,我們可以理解「聖經的教導」與「法律的規定」是分屬兩個層次。聖經的教導是基督徒追求敬虔、端正生活的至高標準;法律規定是處理在人心罪性下所產生的各樣問題與權衡的結果。也因此會產生一個看似矛盾的現象「聖經認為是罪,但法律卻給予保障」。但與其說是矛盾,毋寧說是反映了墮落後的世界所產生的各式各樣的複雜現實與困難。
目前台灣的離婚率越來越高,2012年就有5萬多對夫妻離婚,離婚率達世界第三,離婚已經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對於基督徒所強調的家庭價值而言,離婚的影響與試探遠大於同性婚姻。因為異性戀者基本上不會煩惱「我是否要跟同性結婚、法律規定不能結婚怎麼辦」等問題。但是異性戀婚姻絕對會碰到情慾的誘惑與「離婚」的試探。一旦父母離婚了,對小孩成長的影響很大、傷害是非常直接的。依照台灣的離婚率,恐怕小孩要遇到離婚者是很容易的事情。
想想,一個異性戀小孩,是會因為同性婚姻合法了,而去嘗試與同性結婚;還是會因為身邊聽到太多離婚的案例,也使得他也對婚姻失望與輕忽?哪一個比較容易發生?相信是後者,但卻從未聽聞基督徒倡議要求修法要提高離婚難度、甚至讓離婚成為「非法行為」。
為何如此?乃是因為每個人都很清楚婚姻當中實際存在的各種困難與複雜景況,甚至離婚有時是一種保護措施(如遠離家暴)。因此離婚的法律就不單單只是「是不是合乎上帝心意」的問題,乃是成了解決現實問題的途徑之一。當然,因著人心的墮落,立意良善的法律也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
以愛同理軟弱受試探的人
那麼,面對不合聖經的法律規定,基督徒當如何自處?其實基督徒早有相關的經驗可以類比參考。因為不管法律怎麼制訂,我們都可以依照聖經繼續教導「合法的事,未必都合乎聖經」。在聖經對夫妻與家庭的教導下,持平地看待社會上的各種婚姻家庭狀況,包括離婚、外遇、婚前性行為、同性婚姻等等不違法的事情。在教會內,同樣以「愛」來同理、接待陷入試煉中的人們、牧養羊群。
愛的前奏是「同理」,理解身陷於罪的痛苦與軟弱。就如同耶穌一樣「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希伯來書4章15節)。基督徒若能理解同性戀者在社會上所面臨的處境,不管是校園內的性別霸凌、自我認同上的游移與自疑、面對主流社會(乃至原生家庭內)的壓力,就會自問:教會能不能成為這些人放下勞苦重擔的地方?教會如何對待和教導離婚者、有婚前性行為的青少年朋友,也就可以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來面對教會內的同性戀基督徒。教會是有愛的地方。
在面對世上的各樣紛擾,我們只有一個盼望,就是基督。法律不能叫人得救、也不能叫人活出有盼望的生活,唯有基督能夠。而我們是否活出基督的馨香樣式,才是影響旁人是否欣羨、進而渴慕這盼望的關鍵。我們就是見證。
(封面相片來源:Ho Yu Hsuan / CC BY-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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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作者立場並不代表台北基督教會信友堂之立場、亦不等同正統教會對於聖經的詮釋。
耶穌清楚於馬太19:3-12及馬可10:2-12對於「離婚」及「婚姻」有清楚的教導、更正了基於兩約時代法利賽教派對於「離婚條件」的擴大解釋。 作者、引用的經文是違背歷史事實及正統教會對於聖經在婚姻中教導。
對於同性戀者及各樣「罪人」、保羅於哥林多前書6章9-11有清楚的教導、每一個教會人士都曾經和同性戀者一樣、是罪人、都是靠恩典而稱義。 基督徒和每位同志一樣、在罪中弱勢、需要救恩。
婚姻在我國屬於憲法制度性保障、文化上亦屬於社會文明穩定的機制、是謂:「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婚禮者,禮之本也。」 並且俱備教育人倫與維繫社會秩序之目的:「婚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夫禮禁亂之所由生,猶防止水之所自來也。故以舊防為無所用而壞之者,必有水敗;以舊禮為無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亂患。故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矣。」
更加重要是、我國歷史上並無任何肛交刑責、難為有適用制度性手段壓迫同性戀者、文化上乃是基於人和禽獸之差異在於廉恥、對於不節制性慾者是有文化上的不齒。
作者無法區辨「文化不認同」及「制度性壓迫」兩者之差異、乃是徒增社會及教會紛爭之所在、並作者根本對於反對改變婚姻定義者的理由一無所知。 台灣基督徒基於子女教育理由上街頭抗議、乃是基於孔子禮教、避免教育被去性別化(男女不分)、且避免性解放之風氣。
基督教就基督教,和孔子無關。孔子並未反同性戀,反倒是基督教有諸多內容並不符合孔孟之道,建議基督徒請勿以儒家作為論述內容,以免除了惹到同志之外,還惹到華夏道統。
若執意如此,自便吧。明朝和清朝皇帝當時驅逐傳教士,是有深切原因的。
【獨家】反同人士冒NGO團體名義 想混進《兩公約》審查會發言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743
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祕書長楊資華的兒子陳華恩,未獲得授權,竟代表3個團體提出影子報告及相關資料。
法務部法制司長呂文忠證實,審查會議前的確發生「授權問題」,包括「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兩團體都發函法務部告知,他們並未授權提出此次會議的相關資料,兩團體並在來函中表示,他們「不參加會議,也不出場發言」。
據透露,當初代表3個團體提出影子報告及相關資料的人,就是「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祕書長楊資華的兒子陳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