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與「順服權柄」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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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前發生318學運(太陽花學運)時,基督徒對於如何看待學運,特別是對於「順服權柄」的教導內容,有著不同的論述說法,也引發一些爭論。時至去年,發生幾次反對民法修法的集會衝突抗議行動,雖然在網路或基督教媒體上,甚少再看到有關「順服權柄」的教導論述,但在面對越來越多的社會議題和爭議,有個主題仍值得繼續探討,即是:個人的「公民不服從」是否與「順服權柄」相衝突?

聖經要求無條件順服?

「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彼得前書2章13~15節)這權柄指的是國家的制度,以及執行這個制度的政府。基督徒確實應該成為一個好公民,也順服國家法律與制度,關鍵在於要順服到什麼程度?

當論及「順服權柄」時,在現代社會中的有些詮釋,會表達為「政府的權柄是來自於上帝,所以應當要順服政府。就算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忍耐,這在神看是可喜愛的。」(參考文末兩段經文)但是這樣的論述,往往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上帝是否為所有現任執政掌權者背書,要求基督徒無條件順服?基督徒可以參與社會議題抗議行動嗎?

這個問題還是必須先回到聖經上來查考。聖經中是否有不服從的案例?確實是有,就是但以理。在大利烏王統治時期,由但以理當首相。政敵想要抓住但以理的把柄來攻擊他。然而但以理行事端正,沒有什麼可以抓的把柄。於是政敵們就說「除非從但以理的宗教信仰下手,否則我們找不到任何指控他的理由。」因此,大臣們慫恿大利烏王頒佈一道新的法律,就是「無論甚麼人,在三十天內不得向任何神明祈禱,或向任何人求甚麼,只准向大烏利王祈求。誰違犯這禁令,誰就得被扔進獅子坑」。

雖然但以理知道「禁止向神明禱告」的法律已經簽署頒佈了,但是但以理照著往常的習慣,依然每天三次向上帝獻上感謝和禱告。不服從大利烏王的法律,選擇違法,也因此被丟進獅子坑中。但因著上帝的保守,使得但以理沒有被獅子所傷害,最後仍能夠安全離開。

從但以理的例子,其實可以看見「順服權柄」這個教導,必須放在一個脈絡中來思考,也就是順服上帝優先於順服國家。

行善是順服與否的標準

具體來說,我們順服權柄的目的是什麼?從彼得前書二章的解釋,可以知道順服的目的在於「做一個行善的公民」。因此,「善」才是判斷順服與否的主要標準。只是什麼是善的內容呢?這正是聖經中揭示最重要的兩件事:愛與公義。如先知彌迦所說「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章8節)

特別是因著各種政治經濟結構所帶來的不公義情況,這些因著社會與政經結構所產生的弱勢,那弱小如孤兒寡婦的人們,正是先知書上所要求我們必須照應的人們。這些照應,除了直接的救助之外,基於憐憫的愛心,也從結構層面源頭來促成更為公義的轉變。我想這正是更積極地回應了彌迦書6章的要求:在上帝面前謙卑、領受,看見地上孤兒寡母般弱勢人們的需要,看見外在環境的壓迫,並出於愛人的心,以及自己的良心而行動。這正是我們所當作的。

行使公民不服從的良心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是指公民因著自己的良心,為了抗議政府的某些法律或政策,以違法的方式來表達抗議,並希望藉此開啟與政府和社會的溝通,以促成法律或政策的改變。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指出公民不服從的幾個特徵,包括:針對對象是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是違法的行為、為了進行公共溝通而公開行動、非暴力的行動等。因此,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不屬於公民不服從,而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民不服從一詞首見於《湖濱散記》(Walden)作者美國作家亨利‧梭羅的文章標題。他在1864年以拒絕繳稅的違法方式,抗議美國發動美墨戰爭,因而被捕入獄。此外,另一個著名的案例是美國羅莎帕克斯所發起的「抵制蒙哥馬利公車運動」。1955年,當時美國阿拉巴馬州仍維持有種族隔離相關法律,在公車上區分白人座位與黑人座位。

羅莎帕克斯因為拒絕將自己的座位讓給一位白人乘客,而遭到警方逮捕。隨後她與黑人民權組織發起抵制搭乘公車運動,抗議種族隔離法律的不公義,因而被控擾亂社會秩序,獲判有罪。公民不服從的行動,皆是為反對某些法律或政策而採取公開、非暴力且違法的行動表達抗議,以突顯法律或政策的不義,並透過公開的論述來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

因此,談順服權柄,需要把良心放進來一併考量。若政府與法律不禁止我們行出愛與公義,那我們當然順服權柄。這也是保羅為什麼要我們「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摩太前書2章1~2節)

倘若政策或法律的規範,阻止基督徒活出愛,甚至破壞了公義,基於對上帝的信心與自己的良心,基督徒有「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因為「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章29節)。只是為了良心而行使這個權利,是需要有付出代價的體悟。如聖經所說「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的也都要受逼迫」(提摩太後書3章12節)。被法律所處罰,就是需付出的代價。

順服或不服從有大前提

在一般的認知中,順服權柄與公民不服從是有衝突的。事實上這兩個概念都是統一在「遵行上帝的道」這個大前提下,以上帝的道成為基督徒個人行動與判斷的指引原則。這也是二戰時,德國的潘霍華牧師與簽署巴門宣言的牧者們,反抗納粹德國的(不順服權柄)行動正當性來源。

最後,我們將目光回到耶穌身上。耶穌施行五餅二魚神蹟後,眾人要擁戴耶穌為王,耶穌卻退後不受。有些人認為這是耶穌謙卑與不涉入政治的榜樣,但我認為並非如此。因耶穌本就是萬王之王,是他自己甘願捨了榮耀,取做奴僕的樣式,為的是因著愛人而對付更大的罪的權勢,而非為了獲取地上的政治權勢。當地上的王,原本就不是耶穌在地上的使命與上帝的拯救計畫。但是,耶穌所展現出的因著愛人而完全地付出,這樣的精神與行動才是我們身為有限的人所能學習的。

再者,耶穌在面對法利賽人、大祭司與律法師的挑戰時,也展現出他的不服從。不服從那已經偏斜、形式化、入人於罪的猶太律法。耶穌直接挑戰這些傳統,為的是要突破那些形式化的規條,並且展現與成全律法的真正精神。

試想,耶穌也屢次打破安息日不可做工的傳統與禁令律法,在安息日醫治人;從人的角度來看,耶穌也「違法」了,但耶穌違反的是禁令法律的表面形式,為的是活出律法中愛人如己的真實內涵。究竟耶穌是違法或是成全律法?值得想一想。耶穌的生活,確實向我們展現了順服權柄與公民不服從的奇妙融合。

附註——

談到關於「順服權柄」的教導,多來自底下兩段經文: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馬書13章1~5節)

「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神,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麼可誇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神看是可喜愛的。你們蒙召原是為此;因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給你們留下榜樣,叫你們跟隨他的腳蹤行。」(彼得前書2章12~22節)

(封面相片來源:Varbow / CC BY-NC-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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