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的今與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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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降,教會界相當關注婚姻制度和傳統家庭價值的議題。2016年執政黨在立法院推動婚姻平權修法,此立法改革舉措更是觸動各方敏感神經,時不時可見基督教媒體、牧師以及基督徒學者發聲反對,不少基督徒將婚姻制度的神聖性,以及聖經對於家庭價值的教導視如神主牌般不可侵犯。

然而,在臺灣這麼一個基督徒只佔5%人口比例的社會,除了以基督教或聖經的角度出發外,在討論婚姻與家庭的議題時,是否也應該加入社會學與歷史的角度,從各種視野加以檢視,從而獲取新視野。

基督徒常說婚姻是神聖的,但目前臺灣的離婚率高居亞洲之冠,世界排名第2,平均每10分鐘就有一對夫妻離婚,每4對夫妻就有1對離婚。換言之,婚姻議題若跳脫教會圈,實情是,在臺灣結婚一點也不「神聖」,尤其在2007年5月23日以後,「登記婚」制度取代臺灣行之多年的「儀式婚」制度,婚姻關係的確認不再以是否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認定,而是向戶政機關登記,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只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再加上2位證人作陪,婚姻便具法律效力。

曾有新聞報導,有一對情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忘了找2位證人陪同,兩人情急之下跑到派出所拜託警察幫忙,所長和另一位警員得知新人臨時找人有困難,二話不說答應作證,讓這對情侶能順利完成婚姻大事。

試想,如果結婚登記就跟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一樣容易,婚姻又有何神聖性可言?若結婚登記的門檻既不高,手續也不繁瑣,每4對結婚夫妻便有1對以離婚收場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基督徒口中的婚姻,與一般非基督徒公民所稱的婚姻,其實是兩個不一樣的觀念。對基督徒而言,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而且是終其一生的承諾,在天主教會甚至稱婚姻為「聖事」。對基督徒而言,結婚登記並不是重點,重點是兩人在教會中舉辦的婚禮典,在上帝與眾人面前宣認至死不渝的婚姻誓言,承諾對彼此眾水不能息滅、大水不能淹沒的愛情,這才是基督徒看重的。

對於愛情的諸多想望,在現代社會中許多如今被視為理所當然甚至歌謳的(如婚前尋找真愛的歷程,或在電視、電影常見的浪漫愛情橋段),在昔日20世紀好萊塢電影尚未興起前卻是十分罕見的,甚或被視為是一項缺點或病態。中世紀的西方社會有一句諺語是這麼說的:「用情感去愛妻子,就是犯了姦淫。」(To love one’s wife with one’s emotions is adultery.)在中世紀之後的許多世紀,世人眼中的婚姻,是一種和財產有關、攸關兩個家族的私人契約,這種「契約也對新娘提供若干經濟保護,以防她遇到夫死或被夫遺棄或離異等狀況。對沒有財產的人而言,……教堂婚禮是一昂貴且不必要的奢侈。」(註1)

正因為教堂「正式婚禮」的成本高昂,十七世紀在英國,一個新興行業甚至因應而生,有些不肖牧師便到不受教會法規轄管的地區替人主持婚禮,「這類地方的人只要肯交錢,可以愛和誰結婚就和誰結婚,不會被問任何問題。」(註2)

許多人堅信西方受到聖經教導影響的「家庭價值」,或是東方儒家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倫理,是一種固若金湯的常態,但是實情卻不完全是如此。在前工業革命的社會,家庭的主要目標是延續香火,以及維持祖產。由於當時的嬰兒死亡率高、平均壽命低(古代平均壽命大約只有35歲),想要延續香火意味著必須生養眾多,要維持祖先產業則必須透過「長嗣繼承制」限制其他子女的繼承權。

在西方,非嫡長子的男丁地位低落,不少人被迫離家當學徒,自謀生計;有些女口則去了修道院。這些子女離家之後,終其一生便不再與父母相見。在7、80年前的臺灣,被家庭定義成多出來的女兒常被或賣或送,到別人家當童養媳或是養女,農業社會時期的傳統家庭,家長與兒女的感情並不如許多人想像中親密。

許多基督徒感嘆「今不如昔」,認為婚姻制度與家庭價值在2016這一年受到嚴峻的考驗。然而,人是社會性的存有(social being),人類社會的婚姻與家庭制度更是一直在演變的有機體,若拿「古代婚家」的倫理道德和現代社會相比,很難論斷孰優孰劣。即使同性婚姻合法了,基督徒也不該將之視為世界末日,世俗國度民事權的進展,並不代表上帝國的敗退。如果基督徒沒有好好經營婚姻與家庭,沒有好好愛自己的家人,沒有建造讓非基督徒羨慕的美好婚家,這樣才真的是虧欠上帝。

在家庭團聚農曆年前夕,讓我們一起用信心仰望上帝,願上帝賜福我們的家庭!

註1、2:引自勞倫斯‧史東(Lawrence Stone)著,刁曉華譯:《英國十六至十八世紀的家庭、性與婚姻》,麥田出版。

(封面相片來源:timmyjimi / CC BY-N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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