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被判后的警察:更新还是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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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香港重要事件之一,应算是七名警员袭击示威者曾健超被判罪成,入狱两年。 这事发生于2014年10月15日(雨伞运动占领期间),距今已有两年多了。特别对于当事人和那些曾受警察袭击的人来说,这迟来的公义不只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更见证著香港司法是独立的。

相反,对于支持七名警员在雨伞运动期间行动的群众和警察,法庭的判决是不公道,因为被控的警员是被挑衅的。再者,他们的过火行动是为维持治安,非为个人利益。(可参考香港警察队基督教以诺团契团牧许淑芬牧师为七警的求情信。)这事件会否是警察更新之路,还是沉沦之路?

工作范畴

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先要认识警察的特性。香港警务处网站以「维护法纪,你我承担」(Serve and Protect Our Hong Kong)说明警察的职责。但不同工种,甚至市民都可以以英文所讲的服务和保护香港为己任。那么,警察服务和保护香港与一般人或其他政府组织有何不同?

第一,就服务和保护香港的内容,警察的工作包括:1) 维持公安;保护公义和平;2) 防止及侦查罪案及恶行;3) 防止对生命及财产的损害;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5) 在公众地方管制集会及游行;6) 在公众通道中指挥交通、去除阻碍;7) 在公众地方、公众集会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维持秩序,当值警察可自由进出这些地方;8) 协助执行有关税务、海关、卫生、保护环境、检疫、人民入境、外国人士登记法例事宜;9) 协助维持港口秩序,执行海港及海事法例;10) 执行法庭发出的传票、传召证人、拘票、约束令等事宜;11) 提交告发书及进口检控;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动物;13) 保障失物及找寻事主;14) 于火灾时协助保障生命及财产;15) 保障公共财物免受损害及遗失;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维持秩序;17) 押送及看守囚犯;18) 执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警察的工作范畴很广泛。也因此,警察的权力随之增加,以致他们能有效地执行职责。问题就随之产生:(一)警察是否需要负责如此广泛的工作范畴?(二)如何避免警察权力过大而导致滥权的可能?(三)因与市民有很广泛的接触面,警察如何跟市民接触和如何跟市民建立信任?(四)因执法过程可能牵涉冲突,警察如何控制其情绪?明显地,七警一事牵涉问题(二)、(三)和(四)。若不认真看待这几方面,警民关系不会得到明显改善。

正当地对武力之使用

第二,按韦伯(Max Weber)理解,「国家是任何一个群体在其领土内,成功地垄断著正当对武力的使用。」警察是国家政府行使其武力媒介之一。因其行使武力是合法,所以,警察行使的武力不算暴力,但这不等于所有警察行使的武力都是正当。因此,严谨监察是必须的。事实上,警察权力源自政府。那么,甚么样的政府就直接影响警察权力的行使和监管。所以,对警察权力的监察离不开对政府权力的监察。

说回来,年少时,先父向我提出一个问题,「为何英国警察一般执勤时不配带枪?」警察配带枪有助捉犯人,更可保护自己。先父说,「英国人相信,若警察配带枪,犯法者就会用相对地用更大杀伤力武器;相反,若警察不配带枪,犯法者也会觉得无需带枪犯法。」这是减少暴力的做法。另一方面,因没有配带枪,警员更需要学习有效沟通、眼神接触和视对方为人。换一个角度来说,英国警察的做法反映有权力的需要考虑对自身权力的限制。

再思「维护法纪,你我承担」

第三,与第二点相关,就是我们被教育,接受警察是维护法纪。我们绝不否认警察的重要。例如,当有交通意外时,警察在现场是很重要的。我们也肯定警察对防止及侦查罪案及恶行扮演决定性角色。当高度肯定警察的正面角色时,我们也须要留意警察另一面,即警察是政府权力的伸延。

问题一:如何理解安全?这多由国家政府定义。事实上,有国家政府曾以国定安全为由,对市民进行种种不合理的对待,包括暴力。执行这些不合理命令的就是警察。昔日南非白人政府就是典型例子之一。今日中国政府警察也避不开市民对他们的怀疑。

问题二:如何理解秩序?若秩序主要环绕国家政府主权来建构的话,警察的职责不但以维持社会现状(social quo)为目的,更甚至成为争取社会公义的阻碍。坦白说,警察与产生新秩序没有关系。警察是一项治安活动(policing)而不纯是一个维持治安组织。警察是国家政府权力伸入社会生活一个重要媒介。所以,没有不撑警察的政府;同样,没有警察会不执行政府的命令。若有,这政府的合法性己岌岌可危。

谁害了警察的声誉

以上讨论无意贬低和质疑警察对维护法纪的重要性,只指出警察身份本身是矛盾的,即市民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的吊诡、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的滥用的吊诡。在一个民主社会,对权力者的监察是基本。阿克顿勋爵(Lord Action)曾说,「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监察不需要被视为对警察的不信任,反而应被视为市民对积极参与社会的表现,让社会迈向公义。

那么,当下对警察权力的监察机制是否有效?当下有两个渠道,分别为设于警察内部的投诉警察课和没有调查权力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因这不是此文的关注,我不会评论他们的有效性。那么,七警事件和以上讨论是否可帮助警察更认识自己,继而踏上更新之路?

第一,社会(不是法庭)对警员的道德要求会比一般人高,不但因为警察拥有一般人没有的权力,更因为警察是执法者。若对警察宽容,这不只是助纣为虐,更破坏警察的诚信。在七警事件中,警务处处长和警察员佐级协会代表等人维护七警的言论似乎只从其利益团体出发,没有反映其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当有市民维护被判刑的七警,甚至辱骂法官是狗官时,他们的行动不但强化警察的受害者化,更进一步破坏警察的诚信。按警务处网站,警队价值观之一是「承担责任及接受问责」,但这价值没有充分在七警一事判刑前后反映出来。

第二,警员对自我情绪的训练要比一般人强。这是专业表现之一(警队价值观之一)。否则,当警员处理冲突事件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加上他们的权力和装备),这只会制造更大冲突,甚至更大邪恶。事实上,七警一事就是最佳例子之一,即报复情绪取缔专业判断。

此外,以公正、无私和体谅的态度去处事和对人是警队价值观之一,但当中提及的体谅不是要求市民对警员的体谅。我们对无权者和软弱者的体谅并不适用于有权者。否则,「承担责任及接受问责」就是空洞口号。事实上,撑警者要求社会要对警察多体谅,而其目的是免除七警的刑事责任。这是扭曲体谅的意思。又当体谅成为常态时,正义就是邪恶了。

第三,除了保护犯法者得到公平审讯外,我们更要保护他们免受酷刑和暴力的对待。这是司法公正(criminal justice)。我们不接受私刑,尤其对有执法权警察的要求。若对有权者的警察没有这严格规定,警察很容易被诱惑行使私刑。撑警者的可怕不但因为他们抱着中国人「父母打子女」思维合理化七警袭击示威者,更因为他们是真正暴力者。

七警一事可以是警察更新之路,但也可以沉沦之路。表面看来,撑警者是警察的粉丝,但他们是糖衣毒药,沉沦之路。警察如何选择?

公义之后、复和之路

在法庭判刑后,受害的一方是否停在讨回公道一事上,还是各方可以进一步追求彼此间复和。即犯错一方向受害一方道歉、认错、寻求赦免,而受害一方向犯错一方表达接受他的道歉,并宽恕。道歉不等于不需承担责任,反而有勇气承担责任;同样,宽恕不等于放弃追讨公义,不但因为若是刑事案件,这不只是个人与个人的事,更因为公义不应因宽恕而被放弃。

基督徒对道歉、认错、寻求赦免、接受道歉和宽恕等并不陌生,因为耶稣基督的救赎就是复原公义的实践。第一,上主指出人的罪;第二,上主主动赦免;第三,犯罪者认罪,接受被赦免;第四,关系重建。

七警一案指出社会撕裂不是因缺乏包容异见,而是因犯错者没有道歉和认错,被罪者没有宽恕和赦免(被罪者不应被要求宽恕,因为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自主地讲出宽恕。)试问有多少高官曾向市民道歉,有多少示威者曾向市民道歉。谁可扮演中介者,让各方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学会聆听,自我反省,并先学习道歉。或许,教会可以扮演一个小角色,推动复原正义,因为信徒中有警察和示威者。

(封面相片来源:Leung Ching Yau Alex / CC BY-NC-SA;曾健超,暗角打镬一周年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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