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的過世,在全球引發不同層次的回響。首先,諾貝爾獎委員會在當日便發表公開聲明,這則聲明值得教師引導學生閱讀,理解如何透過話語陳述事實、表達立場、發言指責、維護尊嚴。再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權所及範圍內,劉曉波的後事被迅速處理,並且得到劉曉波的胞兄正面肯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權所及範圍之外,許多人表示對劉曉波妻子劉霞的關切,德英法美連同台灣與聯合國都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停止對劉霞的軟禁,國際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總部官網也發動連署,要求釋放劉霞。然後……
然後,基督徒也發聲了。首先是在劉曉波過世後3天,台灣最新的基督徒公民論壇「神學禮拜日」首發場,以30分鐘的泰澤禮拜紀念劉曉波。另外,有台灣教會中名聲、知識與勇氣都無可懷疑的教授發表文章,表示「離開了祂(指耶穌基督),劉曉波的死將毫無意義,與其他世人的死無異」;還有,當流亡美國的基督教作家余杰,表示要為劉曉波辦追思禮拜時,受到弟兄姊妹的指正,說「借教會為之舉行追思禮拜則極為不妥,也向世界傳遞干擾福音的資訊,似乎讓人覺得只要『行公義、好憐憫』或從事符合聖經倫理的活動就可以得救,這是有違福音的。」似乎,劉曉波的死讓基督徒開始思考:基督徒的身分「絕不只是」行公義好憐憫,還要滿足別的條件,才能算是基督徒的身分,才有資格在教會舉行追思禮拜,而教會也只應紀念滿足了這些條件的基督徒。
我們從最後一個問題談回去。如果教會舉辦追思禮拜的對象,需要滿足「行公義好憐憫」之外的其他條件,例如:公開正式宣告領受耶穌基督的寶血救贖並受洗好了,那這是否表示公開正式宣告領受耶穌基督的寶血並受洗,就有資格在教會舉辦追思禮拜了?就不需要行公義好憐憫了?還是說事實上要滿足兩個條件:A(受洗)+B(行公義好憐憫)?那如果需要A+B,然後因為劉曉波並沒有A,因此不能在教會舉辦追思禮拜,那沒有B只有A的,教會就可以辦追思禮拜嗎?是說受洗了公義憐憫就都沒價值了嗎?顯然不是的。事實上,同時滿足A+B並不是寫在聖經或是使徒信經當中的話,那為什麼某些弟兄姐妹會聽見要為劉曉波辦追思禮拜,就緊張給世人錯誤的印象,以為只要有B就可以得救,因此「有違福音」呢?
事實上,這個問題應該倒過來問:如果沒有「『行公義、好憐憫』或從事符合聖經倫理的活動」,是否可以得救呢?我們可不可以受洗後不行公義不好憐憫卻依然得救呢?這或許有得爭論,那我們更進一步:我們可不可以受洗後「堅定決意」不行公義不好憐憫,卻依然得救呢?
為什麼要這樣問呢?因為眾所周知,劉曉波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六四天安門大屠殺。他在2008年被捕之前,接受香港電視台的訪問時說:「我是倖存者…我覺得我對這些亡靈負有一種不可推卸的道義責任」。就是這種倖存者的責任感,讓他無法不繼續爭取中國民主。正是因為看到劉曉波表面上作為民主人士的背後,有某種更個人的、並且關乎他人的、承擔著他人生命(或死亡)意義的動機,弟兄姊妹才會直覺地說那是「行公義好憐憫」的「符合基督教倫理」的行為。
記著無辜死去的人,符合基督教的倫理嗎?這要請基督教倫理學家來回答,但我想,所有平信徒應該都聽過,耶穌說神數算過我們每一根頭髮,詩人也經常呼求神紀念發生在自己人民身上的不公義。六四屠殺,是不是詩人會向神呼求紀念的不公不義?詩人是不是會說:為什麼惡人萬事亨通呢?「以人血建城、以罪孽立邑的有禍了!」是真的嗎?會應許嗎?
如果「以人血建城」是聖經所詛咒的,那劉曉波見證、紀念並且據以行動的六四屠殺事件,基督徒就該有以聖經為基礎的觀點,可以說給世人聽。除非基督徒認為以聖經為基礎的觀點,對於六四屠殺既不支持也不反對,那才有可能說劉曉波所做的事情與聖經無關,那也才可以說「離開了祂,劉曉波的死將毫無意義,與其他世人的死無異」。
所以,劉曉波的死對基督徒而言是什麼意義?如果基督徒真心想要以A(受洗)作為理由,說只有B(行公義好憐憫)的劉曉波不是基督徒的話,劉曉波的死可能是更嚴重的問題:為什麼沒有A的劉曉波比基督徒更B?當非基督徒比基督徒更行公義好憐憫時,基督徒的態度是說「但是我有受洗,你沒有」嗎?還是應該要自省:我們應該做得更多?
確實,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難擔的擔子,因此耶穌幫我們擔了。但基督徒的意思是:耶穌幫我們擔了,那當有非基督徒看到「以血建城」的亡靈而不忍離去時,基督徒是冷眼看著人家擔著,既不去幫忙,只會在一邊感謝為自己擔著重擔的耶穌嗎?「看!你的母親」「看!你的孩子」,耶穌在十字架上對門徒吩咐的,基督徒如果記得耶穌為自己擔了重擔,那至少也記得耶穌的話吧!這話裡面難道沒有吩咐嗎?沒有命令嗎?
如今世人記得劉曉波,不正是因為他做的事嗎?我們要傳揚耶穌的名,究竟是去指出劉曉波沒有受洗,比較能夠傳揚呢?還是反省自己為什麼沒有在自己的國家裡,在這個世界上,靠聖靈所給的信心與力量來做這樣的事,比較有幫助呢?
(相片提供:康紘齊;「神學禮拜日」以泰澤禮拜紀念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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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想的是: 劉曉波的做為是否與”公義”有相干?!何為”公義”? 耶穌在世的最後以十字架所呈現的,無疑是最清楚明白的!在這裡要明白”公義”(Justice)有必要與”寬恕”、”愛”、”承擔”、”神”. …一起看,離了上述性質,”公義”就不是”公義”了。我們看耶穌在世上最後的”示現”是什麼?! 我們再來看劉曉波,他的做為裡面有沒有”認罪悔改”的成分,還是自我的認知與自我的傲慢成份在裡面,若沒有聖靈,個人的一切做為何益(何義)?! 一切都在聖靈本身,若說人有何榮耀,也在祂!基督徒切莫要高舉人(更何況為誰辦追思…),況且在靈啟有生死! 基督徒只見一人(耶穌),別無拯救。就連十二使徒的死都不算怎麼回事了,還有誰呢?!缺少了”十字架”的死,一點意義也沒有,更何況世人都有罪,誰真正背得起”十字架”呢?!
我在想,與 耶穌同釘十字架旁的一個強盜,他說:「祢國降臨的時候,求祢紀念我」。耶穌說:「今夜,你要與我同在樂園」。這個強盜,他行公義了嗎?強盜他有說:「不行,我今夜不能跟祢同去樂團,請先容我先去行公義.好憐憫,然後再同 耶穌祢去樂團」,聖經是這樣記載嗎?得救是本呼恩,也因著信,不是因著行為,免得人自誇。人的得救與否,是 神的權柄,人無法也無權.無能去干涉 神的作為,十字架旁的強盜,他沒有受洗,也沒有行公義更沒有好憐憫,他能夠跟 耶穌同在樂園,是 神(耶穌)的權柄,人無權也無能干涉,同理,劉曉波先生,不會因爲我們給他辦了追思禮拜而影響 神的作為(劉曉波的得救與否)。新約聖經裡說「我是道路、真理、生命」。神=道路=真理=生命。ㄧ個人得救與否,不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而是是否追求「真理、道路與生命」,我個人認為劉曉波先生,他是ㄧ個追求真理的人,他是否得救由 神決定。我無權論斷批評與決定,我只知道我是個罪人,我需要救恩,求 神憐憫我,聖靈幫助我,能夠榮 神益人,與得救的恩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