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沒有敵人?台大暴力事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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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因為中國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在台大操場舉辦活動,進而引起了抗議學生遭到疑似具有黑道背景人士以暴力攻擊的事件。這起事件目前仍然在偵辦當中,責任歸屬仍待釐清。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已有具體錄影證據所拍到的人士,其身份為「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成員。該政治組織在近年來的台灣社會受到高度關注,主要是因為該組織近年經常出現在台灣各種與其所指控與「台獨」相關的抗議活動當中,更涉及多起其成員以暴力攻擊與其政治立場相左的人士。

統促黨近年來在台灣社會的行動有一個共同特質:以民主的手段(使用集會結社的自由)反民主(以暴力攻擊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這背後反映的是許多民主國家都必須面對的嚴肅問題:民主到底有沒有敵人?答案很清楚:當然有。民主的敵人就是任何意圖破壞憲政民主的個人和團體。

中華統一促進黨。(photo credit: KOKUYO from wiki / CC BY-SA)

「防衛式民主」:以限制民主的方式捍衛民主

民主本身並非目的,但民主之所以需要捍衛,是因為相對於獨裁政治,它是確保個人權利不受到他人侵害的最佳體制。然而,在民主體制為個人或團體提供基本權利的前提下,當民主本身受到威脅、以致於人權保障機制也可能因此受到破壞時,就需要以限制民主的方式來捍衛民主。這不是繞口令,而是悲慘歷史所得出的教訓。

二戰期間,法西斯主義(Fascism)在歐洲許多國家取得極大影響力,這支意識型態打著反對共產主義擴散的口號,在實質上,卻是在反對許多國家已經建立的議會民主體制。許多國家的民主體制岌岌可危。德國的納粹黨即是一個最顯著的例子。

當年流亡美國的德國公法學者Karl Löwenstein早在1937年即發表文章探討法西斯主義對民主體制所造成的威脅。他指出,民主不可能採取像法西斯主義那樣用訴求情感的方式來對抗後者,只能採取政治和立法的手段為之。

作為憲法學者,Löwenstein當然了解民主必須保障諸如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然而,他也指出,一旦深入研究法西斯主義,就會更理解民主體制本身存在著弱點。當年歐洲有許多國家都採取了程度不一的反法西斯主義立法,Löwenstein在考察過這些立法之後,稱這些立法代表民主體制本身變得「有戰鬥性」(militant),戰鬥的目的是在確保民主體制¹。

基於Löwenstein的這份研究,在二戰後許多人都習慣將那些在憲法或法律當中設立特別條款,限制具有特定極端主義主張的個人或團體的公民權利的制度稱為「戰鬥式民主」(militant democracy)或「防衛式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

二戰後制訂的德國《基本法》當中,有許多關於「防衛式民主」的條款。

二戰結束後的西德,有鑑於納粹政權破壞德國威瑪憲政、並為世界帶來人道危機的不光榮歷史,在重新制訂的《基本法》當中設下許多限制公民權利的「防衛性民主」條款²。

事實上,在像德國這類法治程度極高的國家當中,這種以限制民主的方式捍衛民主體制的憲法或法律規定,通常是備而不用。即使司法體系真正要應用這些原則來限制公民基本權利,也都在審查要件上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

具體的例子就是近年來德國興起的新納粹政黨「國家民主黨」(NPD)由於其極端的種族主義主張而被德國「聯邦憲法保衛局」(BfV)上訴到德國聯邦法院,但聯邦法院在審理後,表示雖然其主張的確違反德國基本法原則,但由於其尚不足以對憲政民主構成重大威脅,因此,否決了解散該政黨的訴訟。

不只是德國,以色列、奧地利和南韓等國都在憲法的層次有防衛式民主的規定,許多歐洲國家如瑞士、法國、比利時、捷克、波蘭和立陶宛等國都在刑法體系中有類似的規定。

一句話,在民主體制內建立「防衛式民主」機制的目的在於,避免極端主義破壞民主體制,進而侵害人權。

「防衛式民主」在台灣

若回到台灣的脈絡來思考,到底台灣是否需要制訂相關的法律條文,限制違反民主體制的個人或團體的權利?事實上,這問題在台灣並非第一次出現。

我國大法官會議曾在釋字644號的解釋文指出:我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當中關於人民不得有「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言論自由的限制,違反憲法當中關於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障。當年的大法官許宗力在該釋字文的協同意見書當中更明確指出:若要以德國的防衛式民主理論作為理由,禁止具有這些主張的人民團體,欠缺憲法依據。理由是,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僅是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賦予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案件的防衛性民主條款的性質完全不同。

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其前一任大法官任內,針對釋字644號解釋文提出協同意見書,闡釋「防衛性民主」理論在台灣適用的問題。(photo credit:總統府 / CC BY)

講得白話一點,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已經有了防衛性民主的規定,就是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權力。相較於德國基本法當中同時也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我國大法官的釋字644號解釋文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

既然如此,當我們在討論統促黨的近年來在台灣的諸多以民主的手段(集會結社自由)反民主(暴力攻擊不同意見者)時,我們可以怎麼更深入思考?我認為這已經不是透過制度來規範這類極端政治團的問題了。

當代民主的敵人

我們一樣要回到起初的問題來思考:民主到底有沒有敵人?如果有,民主的敵人到底是誰?筆者認為至少有兩個。

首先,是政治極端主義。近年來,歐洲和美國等西方國家,由於經濟問題和外來移民等問題,使得許多國家內部的極右派的民粹主義(populism)急遽抬頭。在近兩年的幾次選舉當中,這些極右派在得票上都有史無前例的增長。今年4月,法國極右派領袖勒龐(Marine Le Pen)首次進入總統第二輪選舉。9月剛結束的德國國會選舉,極右派政黨「德國另類選項黨」(AfD)得票12.6%,成為戰後德國首個進入國會的極右派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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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極右翼政黨「德國另類選項黨」(AfD)於近日結束的德國國會選舉當中,取得12.6%的得票率,成為戰後德國首個進入國會的極右派政黨。)

當然,這些參與選舉的歐洲政黨都是符合該國憲法規定的。然而,全世界的公共輿論無不對這些政黨抱持戒慎的態度。原因在於,這些政黨除了以批判建制政治人物的情緒喚起支持之外,在政治理念上,採取的是在光譜上較為極端的政治主張,例如反移民,甚至是帶有種族主義色彩的主張,都曾出現在這些政黨的言論當中。

民主最原先的目的是要保障個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性尊嚴,然而,當極端主義者挑起人們身份認同的問題——誰是「我們」、誰是「他者」——時,民主體制所要保障的對象到底是哪些公民就成了更根本的問題。因此,政治極端主義就是利用人們這種區分「自我」和「他者」的身份認同,挑戰民主所要捍衛對象的定義。

其次,是伴隨著全球資本主義擴張的威權政治。這所指涉的就是那些在經濟上高度成長的獨裁政權,時常利用該國在全球資本主義體系當中的重要角色,順勢以其經濟影響力,鞏固自己的威權體制。典型的例子是俄羅斯、土耳其,以及中國。

中國應該算是這類例子當中的經典。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和歐美大國在經貿上有密切的往來,這使得歐美等大國在人權外交的政策上明顯展現了雙重標準:對於小國的人權侵害事件往往積極發聲或介入,但對於中國的人權侵害事件,卻往往基於雙邊複雜的經貿利益而噤聲或視而不見。

中國在對外關係上,近年來積極推展在東南亞、西亞、拉丁美洲和非洲等新興經濟體的經貿關係。表面上宣稱不干涉他國內政,然而,由於中國對外投資的許多企業都有官股的色彩,使得這些對外貿易關係可視為中國「官僚資本主義」大幅擴張的現象。

當代經濟全球化所表現的現象是,像中國這樣的威權國家往往可以利用其威權的特質,對於資本進行有效的管理。而具有民主國家則往往必須遵守法治,無法透過強制力來執行有利於資本發展的政策³。正如同有些台灣民眾總愛說,威權的中國在施政效率上比民主的台灣好,因為中國若要蓋一條公路往往幾個月就完成,台灣則拖了好幾年,都還搞不定土地徵收的問題。

於是,我們往往看到許多西方民主國家,往往在近年的經濟發展上產生停滯的問題,致使這些國家興起極右翼的極端主義,開始挑戰民主體制本身;相對地,在經濟上有展現高度績效的威權政體如土耳其、俄羅斯和中國等國家,即是以威權政治協助資本主義發展,而經濟發展再回過頭來鞏固了威權政權正當性的重要明證。

在歷史的起源上,資本主義和民主原本是一對孿生兄弟。然而,到了資本主義全球化的當代,這兩者卻時常像是敵人一般。

台灣民主的敵人

上述兩種民主可能的敵人,在台灣的狀況如何?

首先,就資本主義和威權政治的共生關係而言,台灣應該是最能展示這個道理的國家之一。中國對台統戰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透過經濟手段,無論是早年中國對於台商的許多優惠措施,或是前幾年中國試圖和台灣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若在前述思考架構下,都不能只被看成是純粹的經濟議題,而是有一隻威權政治的手在背後操控這些經濟行動。台灣的民眾必須清楚,中共對台的經濟統戰手法,並非只是統一或獨立的國仇家恨問題,而是更深層的體制對立:威權體制對於民主體制的威脅。

其次,就政治極端主義而言,中國對台灣的統戰手法其實就是在台灣內部培養親共人士,給予經濟或政治上的優惠待遇,讓這些人將中共看得比國內政敵還要更親,於是就會主張要對中共採取親善的態度。這其實是最簡單的統戰策略,一般民眾早已看出。

但我認為這背後有更深層的問題:基於這種內部的裂解和對立的出現,台灣的民主體制可能因此而出現裂痕。基於民主人權優先於國家民族的信念,我個人始終認為,在台灣的任何人要主張兩岸統一或台灣獨立,都是應該得到絕對尊重和保護的。當前台灣民主面對的嚴重挑戰是,在高度對立的「極化政治」格局下,有可能會腐蝕民眾對於民主體制本身的信念。

許多人常不願意認真去思考「統一VS.獨立」及「民主VS.獨裁」根本是兩組截然不同的對立概念。這導致的現象是,在未解的國家認同和統獨問題上,在統獨的光譜上的兩端,都產生了政治極端主義的主張。

許多極端主張兩岸統一的人,只要是看到對立政治陣營所提出的訴求,也不管這些訴求是不是關於民主人權的訴求,就把對方扣上「台獨」的帽子(而且後面還常加上動物名),同時也時常配合中國官媒嘲諷台灣民主的論調,認為應該早點讓中共來「解放」這些不自由的台灣人。

同樣地,許多極端主張台灣獨立的人,時常自詡為民主運動的堅定擁護者,但只要看到是跟中國相關的人事物,都一概認為不值得一顧,甚至有時候會以帶有接近種族主義的論調,要主張統一的人(有時候也會加上動物名)趕快滾回中國去。

什麼是民主的敵人?極端主義就是民主最大的敵人。因為它引導人們去區分自我和他者「有何不同」,卻遮蔽了人們看到自我和他者身上有著一樣「人性尊嚴」的可能性;它鼓勵人們情緒化地叫囂,卻不帶領人們彼此傾聽和理解。

德國社會學者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曾提出「憲政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主要就是希望德國人能夠從民族意識的情結當中跳脫出來,建立起一種屬於當代社會的、共同肯定戰後德國基本法精神的憲政文化。

台灣社會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也經歷了不同民族情懷的糾葛,但這種糾葛卻阻礙了台灣建立更深刻的民主文化。該是台灣民眾逐漸收起國仇家恨,共同建立起對於憲政民主體制深厚認同的時刻了!

註:

  1. Karl Loewenstein, 1937. “Militant Democracy and Fundamental Rights, I,”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31(3): 428-431.
  2. 這些條文及其重點如下:首先,是對「結社自由」設下限制:在第9條第4項規定禁止那些「違反刑法、憲法秩序或違反民族諒解原則」的社團;在第21條第2項規定「有意破壞或推翻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的政黨違憲,並得以由憲法法庭裁定解散。其次,是對個人的「言論自由」設下限制:第18條規定,凡是濫用言論自由「以攻擊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為目的的」,喪失言論自由。第三,非常特別地賦予人民「抵抗權」:第20條規定「對於企圖廢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沒有其他對抗措施時,所有德國人均有抵抗權。」這當中所謂「上述秩序」是指德國的民主體制。
  3. 資本主義幫了中國專制:都是全球化惹的禍?〉,《美國之音》2017年7月27日。

(封面相片來源:Youtube;2016中國新歌聲台灣行,東南科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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