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來,香港社會因著有關香港獨立的言論進入一場政治爭議。香港政府立場是香港獨立絕對不是言論自由問題。很多香港人對討論香港獨立都不可以感到奇怪。或許,政府的態度反映它認為討論就是宣傳。若討論就等同宣傳,我們就明白為何教會習慣不討論有爭議議題,因為討論就等同宣傳。結果,這樣的政府和教會就越來越變得封閉。以下,我嘗試從自由發表意見討論這議題。
自由發表意見
言論自由關乎保障自由發表意見。為何要保障自由發表意見?
第一,自由發表意見有助對真理的追尋。一方面,測試真理最佳方法之一是讓思想的力量在市場中公平競爭。另一方面,真理的追尋須要一個相對地開放環境,讓參與者可以平等對話,不受政治權力和經濟力量操縱其結果。
第二,自由發表意見讓人體現自我實現與自主的重要媒介之一,並它鼓勵人與人自由互動。
第三,自由發表意見是有效監察政府權力方法之一,因為市民不需害怕以言入罪。
不論從個人、社會和追尋真理等各方面,保障自由發表意見是肯定的。肯定自由發表意見時,也肯定市民應有自由接受各種資訊,不但因為這些資訊對他們個人選擇有重要影響,更因為這是思想交流的基本。同樣,市民也應有拒絕某些資訊的自由。要留意的,自由發表意見不限於語言和文字,更可以以圖像、電影、衣著和行為等方式的意見表達。
然而,自由發表意見絕非絕對,不受限制。例如,我們不會接受仇恨言論(例如,因種族、性別、宗教)、失實和誇大廣告。就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
1.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2.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3.1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3.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3.1關乎不傷害原則,但這不尊重的他人可以是群體。例如,教堂上面的十字架也會被視為不尊重他人的權利,因為十字架破壞當地居民風水,不尊重民間風俗。所以,中國政府清拆十字架是合情、合理。居民有風水權利,但基督徒也有以十字架來發表意見的權利。自由發表意見不是絕對,這適用於基督徒,也適用於當地居民。所以,處理彼此間的分歧不一定單靠法律處理,反而需要更多對話和協商,找出彼此尊重的可能性。
至於3.2屬於那類倫理原則?尤其是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讓我以近月發生有關在大學校園張貼「香港獨立」為例說明。
第一, 為何「香港獨立」的言論和討論會使國家不安全和帶來公共秩序失衡?國家安全容納不下「香港獨立」的言論,是因為「香港獨立」的言論將帶來嚴重暴力,甚至國家分裂還是因為國家所倚賴的合法性太脆弱?若是前者,這有具體證據嗎?又若真的有暴力,這只昆討論「香港獨立」者要負的責任嗎?又國家分裂是在甚麼邏輯下是罪大惡極?
第二, 「香港獨立」的言論是否必然破壞性?反轉來看,它是否有助對真理的追尋?例如,透過讓思想的力量在市場中公平競爭,我們的最後總結可以是「香港獨立」是不可行,也無需要。但強硬排除討論的可能只會令社會失去成長機會,事事以立場或意識形態行先,甚至將國家視為不可質疑的對象時,這不但破壞國家形象,更製造民粹主義。
第三, 禁止「香港獨立」的言論不只影響言論者,更剝奪了接收者獲取資訊的權利。市民接收資訊權力被嚴厲審查反映出政府權力越不受監察。事實上,政府有傾向將其權力申延至侵犯市民不說話的權利。例如,在中國實施的《國歌法》中有關奏國歌時的行為是對不說話的權利的嚴重侵犯。據聞,在中國實施的《國歌法》將會以某些法律方法,適用於香港。
作為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香港是否可以多一點從民主思維思考和保障自由發表意見,而少一點從中國政治思維思考呢!
一個神學回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的3.2牽涉公眾利益。相對於基督教,天主教有共同福祉(common good)的傳統。在天主教社會訓導傳統下,共同福祉指那些容許社會和其成員相對地可以更完整和更容易使他們成全的社會生活條件之總和。¹它說,
共同福祉不是包括一個社會裡每一個主體的美好之總和。它是屬於每一個人,也是公共,因為它不可將個人和社會分割。只有在一起,我們才可以得著它、強化它和保障其有效性。正如一個人的行動是道德在於做好的事,社會的行動達到它的道德水平就是當這些行動帶出共同福祉。共同福祉可以被理解為社會層面的道德美善。²
雖然天主教社會訓導也就著社會不同議題提出它的觀點,但天主教社會訓導沒有因此呼籲建立一個中央強大的政府,反而強調「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它說,「協助原則保護人民免受高層的社會權威侵犯,而同時向這些權威呼籲,幫助個人和中介組織成全他們的責任。」³
從神學角度來看,共同福祉的「共同」是上主的受造世界。人不只是共同的唯一對象,共同更包括非人。所以,共同福祉也是一個生態的概念。至於共同福祉的福祉是上主的福祉。在上主的福祉之下,世界才得著真正的福祉,因為上主的福祉是為世界的福祉。所以,共同福祉是世界共同分享上主的禮物,也共同承擔彼此的責任。一方面,在基督教信仰下,共同福祉是指向終末的,因為只有在上帝裡,世界才可經驗共同福祉。
另一方面,這終末的共同福祉又成為社會應要邁向的目的,而教會的責任就是將基督徒生命吹在世界中。那麼,共同福祉指出個人與社群的關係,抗拒個人主義。第二,共同福祉是上主對受造世界的心意。每一個人在公義和愛下可以公平地分享一切美善。第三,人類之間的團結,指出彼此責任。第四,共同福祉藉著輔助原則達成,所以,政府需要支持這些制度和組織,其中之一是家庭。第五,與貧窮人為伍的主場。⁴
共同福祉容易給人一種獨裁的印象,所以,教會要特別留意它對共同福祉的推動。事實上,若用哈伯瑪斯的公共論域作為解釋工具時,共同福祉可以被視為一個由最好理性決定的結果。當然,所謂最好理性的結果不排除仍存在一定的扭曲性。因此,共同福祉永遠是一個未完成的過程。再者,歷史向我們証明,縱使人類有錯誤,但人的良知和對美好的嚮往使他們有獨立的批判能力。
共同福祉是不同的人和群體,相信共同生活的重要,而嘗試透過尊重、對話和理性等等尋找甚麼是美善生活。因此,任何投身對共同福祉追求的個人和群體都不應被排斥。因美善生活有一定客觀性,所以,對話和討論結果不應取決於投票和雙贏理論,反而以謙讓的心接受被改變和去改變。
限制自由發表意見要在共同福祉下來理解。那麼,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如何表達出他們關乎共同福祉?這是政府要答的。否則,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只是空話,只是對既得利益者的權力之維護。
註:
- Pontifical Council for Justice and Peace, 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 (Washington, DC: USCCB Publishing, 2005), p.164.
- 同上。
- 同上,頁187。
- Eoin G.Cassidy ed., The Common Good in an Unequal World (Dublin: Veritas, 2007), pp.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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