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園裡的腳踏車停車場最近有些不平靜,三天兩頭便有腳踏車輪胎遭人放氣;幸運的只是輪胎洩氣,糟一點的是輪胎的螺帽蓋還被丟在灌木叢或碎石堆裡,找起來簡直海底撈針。遇事苦主紛紛向老師報告,這些半大不小的高年級學生,談起這起「事件」,個個義憤填膺,好不激動。
據研判,以本事件「犯罪行為」的簡樸手法來看,很可能也是小朋友做的,不確知是一人或多人所為。其犯罪動機推測是出於好玩:把這小小的東西轉一轉,大大圓圓的輪胎就會變成扁扁的,真是太有趣了。
類似的實例也在某幼稚園上演過,園生發現某位老師的轎車警報聲很特別,三不五時就去推車當遊戲,一個小朋友力氣不大車子文風不動,還找三五個同學合力推車,讓警報大響,樂此不疲。
如果你是校方,你會怎麼做?
把肇事者揪出來?訓斥他(們)?懲罰他(們)叫他(們)記得?叫他(們)當眾道歉?
上面這一行實在太礙眼了!連肇事者是一個人還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調閱監視器一看不就清清楚楚?竟然還有停車場沒裝監視錄影器的?活該車子被破壞,校長失職!
且不說監視錄影對個人隱私的侵犯(離題了),調閱監視錄影找出哪個小孩偷放氣的,算不算是拿大砲打小鳥、殺雞用牛刀?再說,保持嫌疑人的匿名性,無損對他(們)的教化,主張「規過於私室」的曾國藩也被後人讚譽處事有智慧。
但是,不把肇事者揪出來,豈不是縱放罪犯?要怎麼訓斥、責罰他、叫他學乖?俗諺也說:「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罪惡不處理就會越來越嚴重,再說,還要殺雞儆猴,避免其他人有樣學樣。然而,偷挽瓠的細子會發展成偷牽牛的大漢,到底是欠懲罰,還是欠後悔?
坦白說,懲罰不過是形式,要達成形式,不論是施行或接受,都不算太難;但要「教人後悔」可就難了,要怎麼說服他人認知:他所做的行為是不好的,促成他做這些行為的決定是不好的,如果他做相反的決定、連帶帶出不同的行為,就會對其他人更好,也會讓他自己更好?
我們的社會似乎傾向柿子挑軟的吃,即使量刑也是門藝術,仍十分推崇懲罰,至於無法量化、無從測度的「後悔」,我們的態度傾向消極悲觀,甚至有不少人認定某些罪犯不可能後悔、無教化可能。講究形式的後果,是整個社會面對罪行的態度比較在乎過程的發展(肇事者有沒有獲得足夠的懲罰),卻不怎麼在乎結果(肇事者有沒有後悔、會不會再犯),道歉的表演性質也是一例。
於是,我們依賴外力限制來矯正不良行為,遠多過自我約束。如遇犯罪率升高的時候,我們寧可犧牲自由,也要要求警方強力執法;寧可犧牲正義,也要要求提高量刑、「亂世用重典」。
因為我們跳過了自我約束的力量,也逃避了組成社會的「個人」的責任:教化罪犯的真正責任在社會,由我們每個人組成的社會,有沒有負起教化罪犯的責任?有沒有能讓罪犯「回轉」、後悔的可能性?
1970年代以降逐漸廣為接受的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即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試圖促使個人、團體與社群內,因犯罪行為受到損壞的人際關係得以修補,並使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畢竟,在罪毀壞關係以前,世界原本是好的,文明的介入是為了嘗試復原,而不是更進一步破壞。
基督徒或可再退一步想:上帝是懲罰人?還是只是要人後悔?根據舊約,上帝即使降災懲罰,或只是預告說祂有可能要懲罰邪惡了,但一旦有人悔改,祂就後悔不罰了(耶利米書18章8節、26章3節)。箴言、以賽亞書和其他先知書,還有更多直接叫人離棄罪惡的呼籲,新約的馬太和路加福音也記載耶穌語帶嘲諷地說,要是說得太清楚明白,做不對的人一下子都後悔自己做錯了,這樣上帝就通通赦免啦!(馬太福音13章15節)
回到腳踏車常常漏氣的小學校園。校方的做法是讓每個老師向每班學生公開說明,把別人的腳踏車放氣是不好的行為,轉述受害學生的心情和實際修車損失,宣告犯罪行為帶來的快感是「很幼稚的」,並表明學校不會追究肇事學生的立場,也不要求他(們)出面自首,只希望他(們)聽見後「有則改之」、不要再做這樣的事。
學校還特別提醒這些氣憤的高年級學生,如果剛好發現肇事學生,千萬不能追打、恐嚇他(們),不能自以為站在正義的一邊就「以大欺小」,而要儘可能溫和地問他(們),為什麼要這麼做?
因為,大家的共同目標放在未來恢復和諧的社群關係,就不能太強調在眼前的負面情緒與損失。不是嗎?
(封面相片來源:Sangudo / CC BY-N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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