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第九誡——見證上帝公義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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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喜歡被誤會,更沒有人喜歡被錯誤的指控。

小學三年級時,隨著媽媽到美國讀書,進入公立小學讀書,一開始連用英文問老師廁所在哪都不會說。有一次,在學校餐廳吃午餐時,旁邊的同學看到一隻蚊子飛來,大驚小怪地喊著:「看,有蚊子。」在台灣長大的我,比起美國同學,打蚊子的經驗值不知高了多少倍,於是順手就把蚊子給解決了。

同學看到我的隨手一掌的威力,都興奮起來,用英文喊著說:「再一次,再一次。」(one more time, one more time!!)聽到全場的歡呼,我也亢奮起來了,自搬到美國讀書後,好久沒有這種當英雄的感覺,於是又繼續掃蕩其他的蚊子,引起整個餐廳的轟動。這時老師走了過來,叫大家安靜,生氣地問同學發生了什麼事。由於那時我聽不懂英文,只看到幾個同學被叫過去,嘰哩呱啦講了一陣話。我心想,他們應該在向老師講述我的英勇事蹟吧!

幾分鐘後,我被叫進老師的辦公室。老師遞給我一張紅色的單子,要我給家長簽名。我也不知那是什麼,還猜想應該是表彰我英勇行為的獎狀吧。回到家後,把「獎狀」拿給父親看,請父親簽名。父親看完後,臉色很難看,把我叫進房間(這是我那天第二次被叫進某個房間),被狠狠地罵了一頓。那時我才知道,原來紅色單子不是獎狀,而是指責我在學校帶頭引發餐廳騷亂的警告單。

知道事情的真相後,我非常難過委屈,也非常生氣憤怒。好心助人,怎被誤會是帶頭搞亂?只因為不懂英文,不知如何向老師申辯,無法和同學溝通,所以只能啞巴吃黃蓮,把淚水往肚裡吞?我相信發生在我身上的事,並不特別。在我們所處的社會中,類似的事情每天都不斷在發生。

社會的弱勢者

在美國,許多新移民,在學校和職場受到欺負,卻因為英文能力有限,對美國社會和法律了解不多,而不知如何求助,或不敢求助。許多非法移民為了生存賺錢,又害怕雇主報警,只好忍受雇主許多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被冤枉誤會,被錯誤地指控,最後遭到解雇,薪水也沒拿到。在台灣,許多來自東南亞的外籍勞工,忍受著人們對他們的刻板印象,像是囚犯被限制在雇主的家中,又像是嫌疑犯般,時不時被雇主懷疑偷東西。外籍配偶被本地人以另類眼光看待,承受許多負面的刻板印象。

這些社會上的弱勢者,邊緣人,往往成為人們推諉過錯時最方便的嫁禍對象,因為他們沒有能力(或感覺自己沒有能力)為自己辯護。美國經濟停滯,外來移民常常是第一個被指責的。家中有東西不見時,幫忙的外勞也常常是第一嫌疑犯。有時不是這社會故意要欺壓他們,而是因為方便而把過錯指向他們。

社會公義

聖經舊約特別關注對社會上弱勢群體的照顧,務求在司法上不偏袒富人,做到對所有人的公正公義。十誡的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20章16節),所關注的不單是個人的誠實,更是群體中的公義,因為公義的維護,則與法庭上證人的證詞息息相關。

第九誡提醒我們,社會公義同時包含消極抵制不公,和積極伸張正義。在法庭上,除了不說謊,陷害他人,同時也應為真理作證,使真相能大白。第九誡也提醒我們,我們在法庭上所面對的人,不是陌生人,而是我們的鄰舍。我們與他人不是獨立不相關的,而是屬於同個群體中的一份子。

十誡所勾勒的,是一個在上帝約中的群體,這約改變了以色列人與上帝的關係,也改變了他們與彼此的關係,在古代近東地區,成為一個分別歸屬於上帝的群體,見證上帝的公義、恩典和救贖。今日的教會作為上帝的百姓,也同樣被呼召在一個人與人之間相互競爭,人口流動頻繁,移民往往遇到種種不公不義對待的世界中,成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見證上帝的公義、恩典和救贖。在面對種種社會議題和不公義的事情,「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是我們起碼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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