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山頭或民主妥協?突尼西亞復興黨給台灣宗教性政黨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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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山頭的深層意義

近幾年,台灣社會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將原本置身政治之外的許多基督教人士和團體帶入了台灣的政治議程。這些原本對政治事務較為冷漠的教會人士,基於其宗教信念中對於同性戀不能接受的態度,認為若通過相關法案,將使台灣社會成為鼓勵同性戀存在的社會。因此,他們紛紛起來籌措資金和籌組政治組織或遊說團體,試圖在立法的過程中阻擋該法案的通過。換句話說,他們的作為是要「轉化」政府這座山頭。

隨著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出爐,這些以基督徒為主的政治組織將焦點轉移到部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會議員身上,最近剛落幕的新北市立委黃國昌罷免案即是這種企圖的延伸。接下來還有好幾位支持同婚合法化的立委也已經被這些團體點名要罷免。

在此我們不去爭辯基督教教義當中對於同性戀的看法應該如何詮釋,也不去討論罷免案背後還摻雜了哪些政治勢力,然而,我認為這些教會人士和團體所採取的一系列政治行動背後的深層意義才是值得我們深思的。我們可以思考這樣的問題:敬虔的宗教徒是否能夠基於宗教信仰的價值影響國家的立法?如果可以,宗教的價值應該多大程度或範圍地影響國家立法?此外,基於宗教信仰的價值所組成的政黨,應該在影響立法的過程中施加多大的影響力?

我認為,在這個議題上能夠給我們最多靈感的莫過於伊斯蘭世界。原因在於,在許多伊斯蘭國家的主流政治勢力當中,「政治伊斯蘭」一直是這些政治團體或穆斯林民眾認為政教關係應該採取的政治模式。所謂的「政治伊斯蘭」,是指將伊斯蘭教的諸多核心信仰價值落實於國家憲法和法律層次的一種政治觀。這在我們這些已經習慣於自由民主政體的台灣民眾聽起來,實在難以想像和接受,不過這卻是這些伊斯蘭國家的宗教性政黨具有的普遍現象。

台灣部分基督教會人士所使用的「轉化」政府這座山頭的概念,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政治伊斯蘭」在基督教信仰中的翻版。

突尼西亞的民主經驗:伊斯蘭政黨的自我克制和轉型

起於2010年底的「阿拉伯之春」開始,從突尼西亞向周邊的阿拉伯國家延燒的反獨裁者示威便如星火燎原般,在這些國家中,至今有些國家陷入內戰的動亂當中,有些國家則繼續由獨裁者掌權。然而,只有一個國家在嚴格意義上轉型成為民主國家,它就是突尼西亞。

突尼西亞的民主化並非在推翻獨裁者班・阿里(Zine El Abidine Ben Ali)之後就順利建立起來,而是和其他阿拉伯國家一樣,經歷了社會高度對立和衝突之後,在執政黨和各方勢力的自我克制和努力對話後的成果。除了舉世所熟知的、在2015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突尼西亞全國對話四方會談」(Tunisian National Dialogue Quartet)致力於促進各方勢力進行民主對話之外,另外一個關鍵角色就是溫和的伊斯蘭政黨「復興黨」(Ennahda)。

從2011年走到今天,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幾點是復興黨的重要領導人試圖將伊斯蘭主義加以克制、避免其過度外溢到政治領域的企圖。

首先,是復興黨在2013年的劇烈衝突中,主動放棄權力並展開制憲工程。在2011年該國獨裁者班・阿里被迫下台後的10月國會選舉當中,復興黨成為國會最大黨(在總數217人的國會席次當中取得89席),在和另外兩個具有世俗傾向的政黨組成執政聯盟的情況下,由復興黨秘書長傑巴里(Hamadi Jebali)擔任總理職位。然而,此後兩年多期間,突尼西亞內部仍然衝突不斷,尤其是伊斯蘭主義者和世俗主義者的衝突更為劇烈。

衝突的高峰是2013年,兩位重要的左派政治人物遭到暗殺所引起的世俗派群眾上街頭抗議事件,使得世俗派將矛頭指向復興黨內部的伊斯蘭主義者,並且要求復興黨的總理傑巴里下台。由於復興黨是由民主選舉的程序選出,反對黨若要總理下台,必須透過國會不信任投票的方式。然而,傑巴里總理卻基於避免社會分裂的情況下自願下台。這一年,是突尼西亞確立民主體制的關鍵年份,因為在復興黨下台之後,該黨和世俗派政黨協議制訂新憲法,並且任命具有技術官僚特質的賈馬(Mehdi Jomaa)擔任總理。

其次,是在2014的制憲過程中,復興黨在黨內伊斯蘭主義者的壓力下,最後仍然沒有在憲法中寫入具有伊斯蘭信仰色彩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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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西亞在2014年1月通過新憲法,成為中東世界在「阿拉伯之春」至今唯一轉型成為嚴格意義上的民主國家。)

這些條文包括:伊斯蘭教法(sharia)、婦女地位,以及褻瀆罪。就伊斯蘭教法而言,該黨領袖加努希(Rached Ghannouchi)很早就主張不應該將伊斯蘭教法詮釋成一種嚴格的懲罰式法律規範,而是一種包含社會正義在內的倫理價值。就婦女地位而言,在2012年復興黨提出的憲法草案當中,將婦女地位視為男性的「補充」(complements),遭到國際媒體和人權團體的批評;但在這次制憲過程中,則將男性和女性公民的平等權並列(憲法第21條)。就褻瀆罪而言,原本要將對於一神信仰(尤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褻瀆寫入憲法,但由於人權團體反映這將侵犯言論自由,新憲法便沒有明確寫入褻瀆罪的內容,而採用「良心和信仰自由」的概念(憲法第6條)¹。

事實上,在制憲過程中,復興黨內的伊斯蘭主義者堅持應該納入特定符合伊斯蘭教義的條款,但在以該黨領袖加努希(Rached Ghannouchi)為首的人領導下,努力調和和說服黨內改採溫和的路線,避免將伊斯蘭主義元素過多地寫入憲法。

第三,是在2016年的黨代表大會上,確立該黨脫離「政治伊斯蘭」的路線。

在這件事之前的2015年,復興黨決定加入由世俗派為主的政黨「突尼西亞呼聲黨」(Nidaa Tounes),這象徵著這個具有伊斯蘭色彩的政黨進一步往中間、世俗派和溫和漸進的路線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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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在突尼西亞復興黨第十次黨代表大會中,通過該黨史上最重要的決議:將政黨的宗教和政治活動分離。圖中藍色西裝的人是突尼西亞復興黨的創始人、同時也是長年主導該黨走向溫和的伊斯蘭主義路線的重要思想家和政治領袖:加努希(Rached Ghannouchi)。)

2016年5月,在復興黨第十次黨代表大會上,該黨代表針對該黨最重要的創始人和思想家加努希(Rached Ghannouchi)長期以來一直主張的理念進行辯論。結果,他們以93.5%的同意票通過這項復興黨近年來路線之爭的最重要決議:將政黨的宗教和政治活動分離。根據這項決議,那些參與宗教活動而被選舉出來的復興黨員,將不再被允許在該黨和公民社會擔任任何職務²。這不僅是復興黨歷史上最重大的決議,更是所有阿拉伯世界的伊斯蘭政黨當中所做出的最向世俗主義路線靠攏的決議。

結論:公共性與民主文化

從突尼西亞復興黨在該國民主轉型過程中,不斷調整政黨發展路線,使得該政黨能夠扮演該國民主轉型關鍵推手的這段經驗來看,我們看到了民主妥協對於一個社會所展現的正面效果:避免社會陷入極化、對立和高度衝突的情境。

如果我們稍微去對比突尼西亞的鄰國埃及,我們就會發現埃及的伊斯蘭政黨因為缺乏這種自我克制與妥協對話的意願,使得該國在伊斯蘭主義者即使短暫取得了總統職位,依然無法避免衝突和動盪的局勢。

任何社會的民主絕非憑空得來的。突尼西亞的民主,除了要歸功於其成熟並強健的公民社會之外,轉型過程中最具影響力的政黨復興黨的自我克制和自我蛻變也是重要關鍵。誠如一位伊斯蘭政治專家所言:「復興黨的目標是穩定過渡期、深化共識民主的規範、保障基本自由,就算做這些事情會損害黨內團結,或讓愈來愈不耐煩的基層失望。³」居然有一個政黨將穩定民主體制和深化社會共識當成自己的重要任務,真的是相當難得!

台灣社會在這幾年當中,也興起了以基督教人士為主所組成的政黨「信心希望聯盟」(以及組織成員和其高度重疊或密切相關的其他組織,如近期活躍於罷免案的「安定力量聯盟」),從該政黨的相關活動和主張當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發現,該黨的成立主要是要避免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台灣具體落實,同時他們也積極透過各種倡議活動,試圖阻擋當前各地方政府實施的性別平權教育內容。

我們在此無法對他們所主張的內容進行詳細論辯,只是希望台灣的民眾(尤其是受到其主張影響甚深卻不知其所以然的基督徒)能夠更深入的思考:當宗教信仰的價值與民主社會的「他者」相衝突時,宗教信徒或基於宗教信念而組成的政黨,在什麼情況下、有多少程度應該基於自己的信念影響立法過程?有哪些價值是非堅持不可的?又有哪些價值又可以是自己退一步無傷大雅、卻能讓對方保有其尊嚴或權利的?

我個人認為,突尼西亞復興黨在突尼西亞民主化過程中自我調整的例子,至少可以給基於宗教信仰而成立的政治團體兩點重要啟發。

首先,是進行政策主張必須要有「公共性」。基於宗教信仰的價值而產生政治信念,甚至進一步參與政治,這些都是值得鼓勵的。但比較重要的是,必須清楚區分信仰與公共議題的不同。信仰是基於個人自由選擇的事情,信仰群體完全享有自己的倫理規範。然而,公共議題牽涉到的是公眾利益,甚至更多時候公眾利益必須關注到少數群體權利的確保。若試圖以個人領域的信仰價值,強加在國家法律或政策層次上,顯然就和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信仰無異。我們可以看到在近年的反同婚運動動員當中,許多基督徒依據聖經當中對於同性戀有罪的經文,來作為公共論述的依據。這就是缺乏對於「公共性」的基本認識。

當前突尼西亞復興黨的從政人物,仍然多是敬虔的穆斯林,然而,政教分離的重要決議,使其在實踐上理解到,在公共領域的範疇當中,不應該以過多信仰的價值試圖強加在不同價值文化的他人身上,而選擇和世俗法律妥協。這樣的表現,使得該黨在突尼西亞的民主轉型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基督徒當然不是必須為了世俗法律的緣故而放棄自己的信仰原則,而是必須了解到,所謂的「公共性」就是:我可以在我個人信仰生活的領域繼續認定某些事情違反我的信仰價值或生活方式,然而,即使我不認同這樣的價值和生活方式,但由於我生活在一個充滿差異的群體當中,我必須學習尊重他人的價值和生活方式。

其次,承接公共性的理念,建立起妥協包容的「民主文化」,絕對是一個現代公民和政黨的必要條件。

民主的維繫需要仰賴各方勢力願意各退一步,放棄自己原先堅持的某些原則,進而建立起妥協的可能。如果在一個社會當中,人人都像宗教基本教義派一樣,抱持著只要違反我的價值我就用盡各種手段跟你抗爭到底的態度(包含散播不實的謠言,以恐懼來動員社會大眾),那麼,這樣的社會將會陷入極化與對立的情境,無疑是在「撕裂」整個社會。

作為一個以宗教起家的政黨,難道不該自詡為該社會的和平使者,以推動社會不同聲音彼此理解和對話為己任嗎?或許,參考一下突尼西亞復興黨的正面經驗有助於台灣的宗教性政黨思考自己的定位。

要良好地生活在民主社會和民主年代,也必須搭配成熟的民主文化才行。盼望台灣的基督徒,以及基於信仰價值起家的政黨,能夠深思!

註:

  1. Monica Marks, “Convince, Coerce, or Compromise? Ennahda’s Approach to Tunisia’s Constitution,” Brookings Doha Center Analysis Paper, February 10, 2014, https://www.brookings.edu/wp-content/uploads/2016/06/Ennahda-Approach-Tunisia-Constitution-English.pdf.
  2. Sarah Souli, “What is left of Tunisia’s Ennahda Party?” AlJazeera, 27 May 2016. http://www.aljazeera.com/news/2016/05/left-tunisia-ennahda-party-160526101937131.html.
  3. 夏迪・哈彌德(Shadi Hamid),《你所不知道的伊斯蘭:西方主流觀點外的另類思索》(台北:馬可孛羅,2017),頁220。

(封面相片來源:信心希望聯盟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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