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國家尊嚴與個人自由的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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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討論文件

香港政府正就國歌法的本地立法進行討論。中共政府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並全國人大常委會在 2017年11月 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所以,香港政府沒有選擇不就《國歌法》立法的自由。與國歌法相關在香港的法例已有《國旗及國徽條例》,但現時《國旗及國徽條例》與香港政府草擬的《國歌法》討論文件有三個重要不同之處:

第一,香港政府草擬的《國歌法》討論文件會有「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國旗及國徽條例》是沒有的。

第二,香港政府草擬的《國歌法》討論文件有提及「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這是《國旗及國徽條例》沒有的。

第三,可能因國歌特性,香港政府草擬的《國歌法》討論文件立場,「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香港政府草擬的《國歌法》討論文件主要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此外,因國歌法關乎「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就來得合理,甚至必須了。這將會是日後推行國民教育的法理理據。

不發表意見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是有關保障發表意見的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之重點不只是發表,更包括不發表意見的自由。對國家的尊重關乎一個人發表意見的自由,國家沒有權要求人要對國家尊重,也沒有權限制人如何表達對國家尊重的方式。容許國家有這權力已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

從禮貌的角度來看,我們不應藐視別人。但為何在奏唱國歌時,人不肅立就是不尊重國家呢?不肅立是不表態,不是不尊重。在奏唱國歌時,大聲喧嘩、做不文手勢,甚至播放其他國家國歌才是不尊重。簡單地將不肅立被視為不尊重反映趨向事事都要表態將會是社會生活現況。說回來,發表意見的自由不是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說得很清楚,發表意見的自由受兩個條件限制,分別為:

(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國歌與國家安全有何關係?將國歌用作商業廣告或私人喪事活動等如何影響國家安全?甚至修改國歌歌詞又如何危害國家安全?肯定的,答案是沒有。社會或許認為侮辱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對國家的不尊重,傷害國家名譽。這並不難理解,因為國旗,國徽和國歌就是宗教學理解的象徵(symbol)。然而,在中共政權的黨國不分下,中共政權刻意製造混淆,令人民對中國共產黨的不滿變為對國的不滿,反將責任轉到不滿者身上,控訴他們侮辱國家,並同時製造民粹,所謂尊重國家只會是政權進一步濫用權力。

國歌與愛國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不只是對國家的尊重,更被視為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歌是否可以達成以上目的是一回事,但它的目的和其伸引出來的行動須要認真檢視。第一,國家是一個有主權的共同體,因人的需要而生活在一起,從中建立人與人規範,並以地域將自己與其他人分別出來,透過制度和共同文化治理其中生活。

明顯地,愛國是為保護自身利益為首。為要保護,甚至擴大自身利益,愛國可以很自私、排他,甚至侵略別人。所以,愛國與美德沒有必然關係。愛國是美德,只有當它讓我們也尊重和保護不屬於我國家的他者。當中共政府以愛國之名進行對人的政治審查、製造敵人,甚至不合理判刑時,愛國只是維護當權者權力和賺取個人利益的工具,與美德無關。所以,不批評這種虛偽愛國主義精神的國歌教育只是一種維護中共政權的意識形態教育。

另一問題是有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它們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些都是很高尚的價值,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點不是價值的內容,而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因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實現這些價值。所以,國歌教育是黨的教育,與價值教育無關。

上主國與國家

在神學上,上主國與國家是兩個不同的國,沒有重疊之處,反而張力多於和諧。不但因為他們兩者都要求人效忠(耶穌說,「你們不要事奉兩個主」),更因為他們兩者用不同方法管治。所以,所謂的和諧神學查實是耶利米先知批評的假先知,「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耶六14)國家從來不是上主建立的,而是人類生活發展出來的共同體。它有它存在的需要,但它不是永恆,也不會帶給人終極救贖。相反,沒有制衡的政府只會傾向魔化的狂妄。這使它運用不同方式增強它對人的操縱(包括國歌法)。教會要指出國家的惡、選擇維護那些被國家系統排斥,甚至受傷害的人。

在上主國下,基督徒的自由可以同時愛香港、愛中國、愛美國,因為上主國的特徵之一是打破界線。查實,耶穌說,愛上主和愛鄰舍,沒有愛國家一詞。這從耶穌而來的自由使教會可以在其所身處的國家愛鄰舍,但也可以突破國家的界限愛它身處國家以外的鄰舍。神學上,這是合一(ecumenicity);公民社會上,這是全球公民。

總結

人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但可以不愛國。不愛國不等於他就傷害他所屬國家的人民利益。他可以尊重他所屬國家的文化、歷史和人民,但可以選擇不愛這國家。我們應該尊重個人選擇,無須以國家壓迫個人。

香港政府沒有選擇就《國歌法》立法與否,但可以在內容作出適當修改,從寬多於從嚴。在討論法例內容之餘,我們更須要培育人權意識、人彼此間尊重和團結,並走出狹隘民族和國家意識。

Photo credit: Lianqing / CC BY-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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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哲學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客座副教授、亞洲文化與神學高級研究所院長。主要教授課程包括公共神學、基督教倫理、宗教與社會及生命教育。認為教會是一個政治實體,其責任是向世界見證上主國的價值。所以,教會是一場參與轉化世界的政治運動。牧者是政治家,宣揚上主國、建立以教會為基礎的地方工作、培養信徒的心之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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