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則新聞,台北中正萬華區一市議員候選人因酒駕肇事,先找助理頂替後來被發現只好認罪,卻還對外公開訴說委屈,表示碰到這種情況有人會不這麼做嗎?不多久,網路上有人翻出此一候選人出現在教會界製作的選舉推薦名單,被列為值得推薦的候選人,而理由之中有一條和反同婚有關。
看了看此候選人其他主張,以及出事後的言行,幾乎可以斷定,教會界發行的推薦人選名單中之所以有這位仁兄,毋寧與其反同婚立場有關。更有趣的是,這位候選人的競選看板上的主要政見中竟然還有酒駕要重罰,結果自己就酒駕不說,還找人替自己頂罪!
於是便出現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是否教會或基督徒選擇政治人物的首要考量是對方是否反同婚?」或是說,只要對方支持教會界所提出的公共議題主張,教會界就支持?即便在其他方面此位候選人都稱不上是好議員人選也沒關係?
民代固然是作為人民意見的代表,教會尋找能替自己的主張發生的民代支持固然也沒有錯,但是,是否只要跟教會的部分立場一致,就不需要檢驗此候選人的其他政見或行事為人?換句話說,是否教會界覺得只要現階段能反同婚,就都是盟友,至於其他方面如何不用考慮也不在乎?
如果教會的標準可以如此彈性,那我想其他的社會群體的標準應該也可以很彈性,好比說只要支持同婚其他的立場態度如何都不在乎之類的。然後,接下來又落入雙方陣營比拳頭(人數)大小(多寡)的數量對決,然後人數明顯屈居弱勢的基督教會界大概又會投票投輸人。
投輸人沒關係,尊重結果就好。
偏偏不是,在教會界,如果我們的主張也被社會接受了,會說這是神的旨意成全,但如果不被接受,則說是神的旨意推延或教會被世界迫害。總之,說到底就是非教會贏不可,輸了不認帳、不接受,等待時機捲土重來,說是為了伸張神的旨意。某種程度上這很像那些商業團體送環評審議,只要被否決就回來重新修改重新送件,不肯接受結果。
過去的教會界也許有不少日後證明繼續堅持才是對的案例,但不代表每個堅持都是日後可以證明為正確的。此外,更有意思的是,通常歷史證明的都是當時的教會多數是錯的,反而是當時的教會少數所堅持的才是對的。從宗教對科學家的迫害、廢奴運動、支持納粹政權迫害猶太人,再到廢除種族隔離政策,歷史教訓歷歷在目,但教會主流多數從來不曾記取過教訓,總是堅持自己是對的,直到日後歷史書上再添一筆。
教會最大的問題,在社會學有個概念叫做團體決策,也就是當教會內部且來自神職人員或總會方面的機構形成一個意見時,往往就定了下來,無法讓其他意見進來參與討論,更別說更改主張,反而經常引用權威或其他方法壓制異見,讓單一意見獨大(然後最後證明教會又犯錯)。
天主教會其封聖的檢驗中有一道程序稱之為魔鬼代言人,找來不同意者負責收集反對意見,致力駁倒封聖這件事情的成立。好比說世人公認其成就的德蕾莎修女封聖案,天主教會甚至找了無神論界的主要戰將來擔任魔鬼代言人。反觀基督教會,在各種議題或重大決策上是否有類似的防堵錯誤決策出現的機制?
我想我們都太過對自己的神學見解與聖經詮釋有自信了,然後對於過往歷史的教訓顯得太無知或不夠謙卑。不是不能堅持教會特有的主張,只是這些主張到底如何形成?似乎沒有一套可供人檢驗的標準,總是突然就冒出來然後就成為不可挑戰的決策,眾教會必須其心貫徹!
(Photo credit: Dave Schumaker / CC BY-N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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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真好,教會的高層難道都不會想嗎?
教會形象每況愈下都是這些迂腐的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