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豬血糕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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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又惡又懶的僕人!你既知道我沒有種的地方要收割,沒有散的地方要聚斂,就當把我的銀子放給兌換銀錢的人,到我來的時候,可以連本帶利收回。(馬太福音25:26-27)

隨著下個月「愛家/反同」公投綁大選的接近,許多台灣教會也被綁架上了「性/別」這樣議題的戰車;不少地區的教會聯禱會儼然成了政治團體的「附隨組織」。可以想見,當教會以多元性別的反方的形象在公共領域中登場時,十架的記號已經被這樣的標籤所取代,甚至在信仰群體與社會間留下難以磨滅的傷痕!

作為一個受傳統神學與教會所造就的信徒,個人認為如同聖經所說的,同性性行為是罪,正如通姦、賣淫、休妻等異性性行為一樣,都是不討神喜悅的事。或者也還要加上一長串,像是拜偶像,欺壓剝削窮人、勞工,搬弄是非、不饒恕等,更不討神喜悅的事。還是說要不要再加上「吃了豬血糕」(徒15:20)、「穿了兩樣攙雜的料做的衣服」(利19:19),或者吃了「五年以內結果的水果」(利19:25)?

一個倫理學的問題

假設同婚對任何的聖經學者來說,真的都違背了上主的律法。那麼今天的教會為何不用同樣的力氣和資源,去推動:「同意宗教只能是基督」公投、「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不應對學生教導聖經以外的宗教思想」公投……。可能還要連署一下:「不同意市場販售五年以內結果的水果」公投?

當然,除非你是極端的宗教份子,大概不會有人去推動上述所說的那一串(還可以繼續加上去)公投。但在這樣極端的案例和對比中顯然可以發現:同性性行為在聖經中是不是罪是一回事,而要不要以公投來遏止這樣的「罪」卻又是另一回事!在聖經中「是不是罪」是聖經與神學的問題,但是不是要以「公投」來應對這樣的罪卻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問題!更直接的說,就算在上主眼中同性性行為跟其他律法規定一樣是罪,但以這樣公投的方式來「反對」,在上主眼中卻不見得就是正確。

「接戲」還是「砸戲」?

著名的英國神學家韋爾斯(Samuel Wells)曾在其《現編倫理:從戲劇角度再思基督教倫理觀》一書中,採用瑞士神學家巴爾塔薩(Hans Balthasar)「戲劇性神學」(dramatic theology)的概念,指出當代教會與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不是將聖經的「劇本」照演出來,而是忠信地立足於信仰傳統去「現編」(即興演出)(improvising on tradition)。

韋爾斯指出,耶穌基督並沒有為教會頒佈一份照著去演就可以的「劇本」,好應對祂再來之前的各樣社會處境;祂反而是信任我們在群體中的集體參演;我們沒有具體要扮演的「角色」,也沒有為我們寫好的對白,反而要熟讀上主的故事,被這樣的故事浸染,學習成為故事中的人物,放鬆地隨時做好準備,好在遭遇倫理的挑戰時,「現編」出對於上主救恩故事的回應。

從韋爾斯的觀點來看,基督徒的任務就是不論遭遇什麼樣的危機和情境,都能忠信地和上主一起「即興演出」。然而許多時候,教會或許是害怕,或許是因為對上主的救恩故事缺乏信心,以至於在面對罪惡的挑戰上「拒絕」「接戲」(accept),反用各樣的手段來「砸戲」(block)。試圖破壞上主故事的延續。

「砸戲」看起來好像是不捲入任何危險或不當的事,然而這卻代表著要去摧毀對方,不肯與人分享空間和時間,拒絕全體都獲益。「砸戲」可能是被動的選擇自我封閉,不被世界玷污;但也可能是主動的拿起武器,以暴制暴。

當教會選擇「被動」的砸戲時,也就意謂著否定上主創造的世界,也顯示出否認一切受造物已藉基督復活而得救贖。這種看法的人可以在自己親手打造的天堂中活出豐盛人生,然後認定天堂有牆有鎖,還設置路障。而教會若進一步「主動」砸戲,就是選擇了暴力;這樣的選擇認定了上帝還未採取行動,基督仍未藉祂的生、死、復活而決定性的擊敗邪惡。

又惡又懶的僕人

當台灣的主流教會選擇以「公民權」而非「十字架」來應對同性婚姻的「邪惡」時,也就是以為教會有能力憑世界的「暴力」,取代上主阻擋他們認為邪惡的事。這樣的「暴力」認為若不做些事去確保將來發展正確,將來就必定出錯。而為了「阻擋」一惡,代價很可能是「接受」另一惡。正如為了阻擋同性婚姻的「邪惡」,公投團體卻是接受了「說謊」、「不憐恤」、「作假見證」等等的邪惡。

韋爾斯認為,面對世界的邪惡,如果教會只是被動甚至主動的「砸戲」時,我們就會落入馬太福音25章裡,那個才幹的比喻的第三個僕人的光景中。主人對那一千兩僕人又惡又懶的斥責,意謂著警告我們不可因時局看似困難或危險而考慮退出(砸戲)。「砸戲」對教會而言,既不可取、亦不必要,也是不可能辦到。如果面對邪惡,我們只是一心要靠著自己「砸戲」,那麼也就意謂著失去了上主要教會所持守的「忠信」,丟棄了教會應有的見證。

面對世界的邪惡,教會所當行的不是退縮封閉,也不是以暴制暴,而是總要以「即便……又如何?」的心態來面對。教會需要知道,即便邪惡已經掌權,那又如何?如果真是教會,那麼應該總是盼望且相信,這世界的故事仍然在上主的手中,這幕戲祂會繼續帶領我們演下去。

學習「接戲」,永不「砸戲」

在這樣的公投,這樣的「砸戲」中,到底同性婚姻是不是罪已經不重要,教會究竟該如何牧養同性戀者也沒有人在乎了!宣稱「愛家」的公投,成了教會以暴力面對同性戀的「砸戲」。或許在這樣「公投」的行動中,這些推動的教會可以「偽裝」並且聲稱他們只是關心下一代、要伸張自己的公民權;或許在街頭一邊拉票一邊還宣稱教會仍然接納同志,但在上主眼中,卻已經失去了教會應有的忠信,這些團體失去了對上主的盼望,一心只想著要將十字架「藏在地裡」,主動的「砸戲」,成了又惡又懶的僕人。

如果教會要持守上主所要求我們的忠信,那麼即便我們的聖經與神學立場,深刻地認定同性婚姻就是邪惡,卻也要堅定地拒絕這樣的公投。對真正忠信的教會而言,面對邪惡,我們永遠需要倚靠上主的恩典,而不是比人頭的「公民權」。更直接的說,就算我們堅定地認為同性婚姻是罪,但仍要在這樣的公投當中,堅定地投下不同意票。因為教會不需要讓所謂的「公投」來「砸戲」,而是要讓基督的十架來「接戲」。相信即便世界如此,那又如何?因為上主的恩典會讓祂的故事永不停止!

(photo credit: 我愛家我公投FB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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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意見

  1. 其實這類的文章其實非常有助於這議題的討論。 非常可惜,這傳揚論壇,不讓他人投稿,比較是自己人在玩,這非常可惜,否則教會華人圈可以有更多的對話,是很好的。

    我理解的 Samuel Wells and Hans Balthasar 的論點,從馬太25章的角度,應該是指active Christian and passive Christian ,一個被動只在教會禱告念經的基督徒很有可能是Block 上帝給予他或她的「戲份」,而一個active Christian 則是「接戲」並且努力地「現編(即興演出)(improvising on tradition)」

    這篇文章讓我個人不理解兩個地方,還請大家給些指教:

    1. 為何「推動公投」是邪惡的???

    2. 何以「推動公投」反而被解讀成為「不接戲」???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沒有說「男女婚姻制度」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唷。 豬公大法官是「重新定義了婚姻」,將過去「傳宗接代」的意涵,先於撇開,將「婚姻結合」定義成為「二人,為排除第三人,的永久親密結合唷」,這是一個新興且基於愛情的「結合定義」。

    重點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7段:「…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阿,大法官都已經白紙黑字的寫明,怎麼來保障同志有很多方式,可以是同婚制度(男女婚姻及同志婚姻不分)、可以是同婚專章、可以是同婚特別法、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單點修法),怎麼執行都是屬於立法的範疇。

    人民公投就是民主制度下直接民權的行使阿,教會推的公投,第一案是希望民法讓男女婚姻使用(這是大多數人需要的咩),第三案就是要求立法用用「民法以外」的其他方式(如:特別法或單點修法)去保障同志二人永久在一起的關係咩。

    如果新興的婚姻只是兩人在一起,那同志二人在一起,就是二人組合的制度。

    男女在一起,就用男女婚姻的質度咩,畢竟,男女大多數會有自然的第三者出現。 原本男女兩家族DNA無連結,但是孩子具備了父母DNA各半,讓兩個家族成為有血緣連結的,這在本質上和同性結合不同,一個是蘋果,一個是橘子。

    我是完全搞不懂,這樣公投,一邊一種制度,是怎麼樣邪惡???

    更重要的是,這些就是基督徒思考的improvising on tradition阿,就一邊一個制度咩,是怎麼樣的因素可以ㄠ,推動公投就是「不接戲」,就是「暴力」、是「做假見證」、是「不憐恤」、是「說謊」???

    如果這不是「汙衊」或「誹謗」,我還真不知道甚麼是假冒偽善了!

  2. 贊成陳華恩論點,其實傳揚論壇已經與撒旦隨附組織無異了,批評教會界發起的愛家公投,確接受長老教會多年來推動的台灣獨立分裂主義。

    • 相信 “Shofar社區轉化聯盟”是在撕裂跟仇恨台灣人民的假冒偽善組織!! 跟樓上陳華恩一樣, 毫無邏輯推論, 隨便指責別人是汙衊跟誹謗, 陳華恩的”守護台灣”, 才是真正在「汙衊」或「誹謗」台灣民主與人權的組織!

  3. 推動公投或許不是錯,但用「言語暴力」、「做假見證」、「不憐恤」、「說謊」、引起恐慌、決一死戰的方式推動公投,是大錯特錯

  4. 「Shofar社區轉化聯盟」也是在撕裂跟仇視台灣的假冒偽善組織! 認同中共統一才是「Shofar社區轉化聯盟」的目地! 陳華恩評論內容毫無正確邏輯推論, 其”守護台灣組織”組織, 才是「汙衊」或「誹謗」台灣性少數的人權!

  5. 為什麼婚姻必須與生殖功能來區分?而忽視婚姻裡更重要的陪伴與互相照顧?為什麼婚姻裡被教義認為最重要的“互相立約,互相委身”你們就認為其他性向之結合就辦不到?說到底,是陳先生你根本不懂信仰,也根本就是把歧視假託信仰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果你不認同,這是你的選擇,沒有人可以用公投或其他形式逼你同意,就像你不該用公投來限制同性婚的形式。

    打著信仰行脅迫歧視之實,要如何為基督作見證?為那個教導我們要愛鄰舍,甚至是愛敵人的基督作見證?

    • “婚姻”不只有陪伴與照顧,也不只”互相立約,互相委身”,這一切都必須在”一男一女”的關係內進行,才是我們認知的”婚姻”。沒錯,兩男或是兩女也能”陪伴/照顧/立約/委身”,但當三男 or 三女也宣稱能”陪伴/照顧/立約/委身”,你能說這不是”婚姻”嗎??公投是讓這塊地上所有的居民,合法的對婚姻的做出明確的”定義”。如果同婚被公投否決,表示同性伴侶應該用另一套制度來保障關係。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本質上完全不同,用不一樣的法律來保障權利義務,看不出來哪裡有”歧視”???

    • 回 MT:
      如果怕因為兩男或兩女的婚姻通過,以後會多出三男或三女的婚姻,那麼是不是現在也應該要反對一男一女的婚姻?因為一男一女的婚姻會導致兩男兩女的婚姻,或三男兩女的婚姻,這樣很不好。

      如果你說,維持一男一女不會衍生出兩男兩女之類的婚姻,那請問為什麼兩男或兩女的婚姻,就會衍生出三男或三女之類的婚姻?

  6. 婚姻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的概念去形成制度,今天一男一女的焦點不是放在數字,是放在性別。犯邏輯滑坡謬誤就是會從一男一女、一男一男、一女一女的婚姻一路滑到多男多女甚至跟物品(摩天輪)結婚,這都已經被證實是造謠製造恐懼和被誤導誤解了。

    所以為什麼才附帶另案公投要從國中小實施性別教育,就是要教大家了解同性戀不是病,教我們的孩子尊重這個世界有不同於你我的人,他們除了喜歡的對象不同外,其他都與異性戀一樣,沒有什麼不同,那既然他們在醫學、心理學和精神醫學、科學下都說是正常的,那麼我們接下來是否就放下我們個人偏見的眼光,承認接受一男一男、一女一女,他們也是台灣的公民,都是可以結婚的,這個婚姻平權議題針對性別,不是針對人數,更不是要引出其他問題,是要解決同性戀者一直以來的困境。

    同性戀者因為長期的法律權益剝奪,造成同性戀伴侶相處幾十年後,在其中一方生病及身故時,另一半沒有法律上的任何權力可以處理對方的醫療更也沒辦法主張拿回共同的財產和去處理對方的身後事,當走掉的對方家屬不承認他們的關係時,除了被敵對還拿走兩人一起全部的財產,因而頻頻發生剩下活在世上那方的同性戀者求助無門及自殺情事發生。

    至於為什麼專法會說歧視,要從理解專法開始。專法是特別法,是優待法,如果給了同性戀專法,就是代表除了民法應有的權利外,還要額外加給他們節稅優惠、補償金或比異性戀者更多的補助甚至婚假,那才是專法的定義。但同性戀者強調他們的婚姻並沒有什麼不同,如果連最基本的普通法(民法)都沒有辦法給予保障而要另立專法,就是一種歧視的做法,想想許多族群,如原住民、青少年他們雖有自己的專法,但面對婚姻,他們都可使用民法締結婚約,並未有差異的不平等對待,那為什麼同性戀族群就不能呢?且婚姻的專法若未完善,最後又要爭訟不斷,一路到聲請大法官釋憲,屆時又要浪費更多社會資源。因此在沒有基本權下另立專法的作法,才會被人稱為是歧視。

    為什麼愛家公投是邪惡的呢?因為愛家公投是從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推出,但他們透過造謠不實的資訊,混淆誤導大眾,汙名化同性戀者,並且為了落實宗教治國的理念(基本上在民主法治國家,一教獨大、政教合一這樣的事本質相對上就是一種邪惡),但當教徒認為這是神所教導要去落實的同時,卻用假資訊和假見證去攻擊傷害同性戀者,才被大眾說是邪惡的。就我對聖經經節的了解,以英文去閱讀並佐以維基百科,對於教友認為的聖經教導同性是罪,有很大的出入,有沒有可能我們犯了跟種族主義時一樣的錯誤,當一部分的基督徒認為神是贊成奴隸制度的,但有基督徒不這麼認為,最後由林肯總統這位基督徒結束了這場拿著經文使黑人為奴的歷史。現在國內外也有許多教會和牧者已經接受同性戀也是神所愛的,為他們的壓迫對他們道歉,並公開為其證婚。所謂邪惡,是用宗教結合金錢並以政治力去壓迫我們的同胞/弟兄姐妹之事。

  7. Lin Michael亂扣帽子,你是代表誰呢?誰給你權柄論斷呢?你認識我們嗎?撒旦退去吧!

    我們在此的回應,是依照文章內容反應,沒有偏離主題。

  8. 麻煩看不懂釋字第748號的,可以看最高行政法院怎麼解釋。

    挺同方,請別丟人。

    合議庭認為,整體觀察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意旨,其中並未認定「相同性別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就是指「結婚」,而是因為「規範不足」所以違憲,因此不能說同性伴侶已經取得請求辦理結婚登記的權利。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08/146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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