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倫理學看武力反抗

6773
贊助本文

香港局勢動盪。在北京當局與港府違反「一國兩制」激起民怨、港警逾越法律授權毆打、監禁乃至性侵示威群眾後,香港學生也出現以弓箭、標槍、汽油彈等武器死守校園的現象。基督教倫理學怎麼看待這個課題?

James F. Childress(1986)指出,基督徒面對邪惡與不公義可能會產生5種反應:

  1. 不抵抗;
  2. 非暴力抵抗;
  3. 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回擊的有限暴力抵抗;
  4. 遵循比例原則的有限暴力抵抗;
  5. 無限制的暴力抵抗。

絕大多數的基督徒無法接受上述第5種反應。但歷史也證實,第1種反應其實是不負責任。希特勒掌權後,曾要求德國各教會按照納粹黨的概念曲解聖經,以合理化納粹反猶的行徑。當時絕大多數的德國教會採取「順服」的態度,這是該國教會界的一大污點。

當時德國還有一小部分的牧長,在尼默勒牧師(Rev. Martin Niemöller)的帶領下堅持不從納粹黨的國策,因而受到嚴重的迫害;在這個小團體中,潘霍華牧師(Rev. Dietrich Bonhoeffer)進一步挺身參加刺殺希特勒的行動,失敗後遭到監禁,並於盟軍抵達監獄前夕被殺。聖經究竟如何看待武力反抗?

聖經中有沒有武力反抗的教訓?首先,地上的統治者都只是一時的,真正坐著為王的是耶和華。「他改變時候、日期,廢王,立王,將智慧賜與智慧人,將知識賜與聰明人。」但以理書2:21)John Jefferson Davis(1993)指出,當上帝乎照基甸時士師記6),以色列的合法統治權就從米甸統治者的手中轉移到基甸手中,而且上帝也要他使用武力推翻當時米甸統治者的既存秩序。

根據John Jefferson Davis的見解,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允許對既有的政府採取革命性的行動,比如:持續性的威脅;殺害無辜人命;剝奪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人權。而且,革命應該是,最後萬不得已時才可以祭出的手段。

17世紀的魯則福(Samuel Rutherford, 1600-1661)在其《法治與君權》(Lex Rex, 1644)一書中指出3個層次的抵抗:採取抗議的方式來自我防衛;盡可能逃脫;萬不得已時採取武力自我防衛。

這個世界上有許多政權都是基督徒採取武裝抗暴而建立的,包含美國獨立革命與中國的辛亥革命。宗教改革時代,路德、加爾文等大師也都曾主張武裝抗暴。事實上,新教的建立本身就是三十年戰爭的果實。武裝抗暴,是最後萬不得已的手段,但並沒有違反聖經的教導。

回到香港的現實面,政權「持續性的威脅、殺害無辜人命」,在這種狀況下,如果還要譴責人民武裝抗暴,恐怕會陷於說風涼話的假中立,反而不符合聖經的教導。

(Photo credit: Studio Incendo / CC BY

傳揚論壇期待透過每篇文章激發更多基督徒思考信仰與社會的關係,不斷重新理解上主在這個世代的心意。 面對艱困的媒體環境與難以質疑、反省的教會文化,我們沒有教派包袱,願在各個公共議題上與大家一同反思。 為維持平台運作,傳揚論壇每個月需要15萬元經費,祈請兄姐關心代禱及奉獻,與我們同行,並向更多人分享。

贊助本文
已贊助人數:0人
已贊助金額:0元

3 意見

    • 現在世界各國的掌權者是”人”選出來的,不是神授權的,那段經文強調服從的秩序,但是
      基督教會也是一個組織,領導一個團體,即耶穌基督。它的所有成員都要服從他。為此,他本人也處於服從狀態。給誰?獻給他的天父耶和華上帝。是的,基督徒是“會眾在服從基督”(弗5:24),事實上,“每個人的頭都是基督。”(1 Cor。11:3。

      耶穌基督是一個看不見的神聖存在於天堂的人,如何在地球上可見的人類會眾上行使頭職?一種方法是啟發靈感的聖經。教會只有服從耶穌本人的命令以及在他的使徒和其他門徒的啟發下給出的命令,才能被視為基督徒。18:18; 28:19,20。

      此外,耶穌通過“幫助者”,“真理的精神”,上帝的聖靈或積極的力量對基督教會進行領導。(約翰福音16: 7,13)然後,他也利用天使來領導會眾。(太18:10; 24:31; 啟14:6)耶穌基督還藉著一群忠心受膏的基督徒對他在地上的基督教會行使領導權,耶穌對耶穌說:是他的主人任命的忠實謹慎的奴隸,在適當的時候為他們提供食物?如果奴隸的主人發現他這樣做,那奴隸就是快樂的。我真的對你說,他將任命他管理所有財產。馬特 24:45-47。

      為了使耶穌基督完成他所命令的跟隨者去做的工作,即使萬民的門徒,他們必須和平與和諧地工作。他們必須“所有人都同意”。因此,所有人都必須遵守他樂意使用的樂器。正如我們讀到的那樣:“上帝是上帝,不是無序的上帝,而是和平的上帝。”因此在基督教會中,“萬事都應該體面和有條理地發生。1:10; 14:33, 40。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看的出來順服掌權者必須是所有人同意的

      英文原文出處: https://wol.jw.org/en/wol/d/r1/lp-e/1980362

發表評論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