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不成教會——再論香港特首選委會基督教選委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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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拙文《香港政教關係:我們要理據,不是票數》已簡單交代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下稱特首)的產生辦法。6月30日,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以下稱協進會)議決保留特首選舉委員會基督教選委席位(以下稱基督教選委),並用抽籤選出基督教選委。於7月19日,協進會議議決抽籤方式如下:

一.提名方式

提名方式將有4種:
1.個人提名:個別基督徒需有20名基督徒的提名,才能獲得參與抽籤的資格。
2.堂會提名:堂會可提名一位會友或同工參與抽籤。
3.基督教機構提名:基督教機構可提名一位基督徒參與抽籤。
4.宗派總會提名:宗派總會可提名一位基督徒參與抽籤。

二.抽籤方式

抽籤將分兩輪進行。
上述四組如任何一組超過10位被提名者,將於第一輪抽出該組10位被提名者。任何一組若不足10位被提名者,全數將進入第二輪抽籤,毋需補足人數。
第二輪則於各組總共不超過40位被提名者中抽出10位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並同時抽出一定數量的候補人選。

三:參與抽籤者的基本資格

1.香港居民,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2.已經加入教會成為會友,其所屬教會須為已登記的香港註冊團體。
3.需為香港已經登記的選民,否則抽中者亦會自動無效。

四.提名團體的要求

提名團體不論是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需為已註冊的本港慈善團體(免稅條例88條)。

五.參與抽籤者只可循上述四種途徑中的一種成為被提名人。
六.循個人提名途徑參與抽籤者,其提名人只可以作出一個提名。
七.基督徒個人、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身分如有疑問者,由本會委任的專責委員會裁決。

因我一直反對基督教參與基督教選委,所以,我沒有興趣討論協進會定的抽籤安排之公平性和公正性,反而想透過分析這次抽籤安排,指出協進會不能迴避反對者的質疑,即在信仰上混淆、在政治上配合、在上主使命上不務正業。

以積極配合合理化不民主制度

就以往數屆基督教選委的產生方法,協進會選擇用教內選舉方式進行(除第二屆用抽籤方法),其理由之一是藉此提升信徒公民意識。結果,以往數屆的教內選舉表現出其選舉安排的不公平和不公正。這是一場反公民教育的行動。這是其中一個理由導致協進會再次選擇用抽籤方法選出今次的基督教選委席位。

當大部份人一廂情願地以為協進會會傾向用天主教會的「被動配合」方法(天主教不贊成特首選舉委員會,因為它是不民主的選舉制度,但因「不想抹煞教友的公民權利」,所以,教區秘書處會核實其有意參與選舉的教徒身分,然後「不分優次地將報名表格轉交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主任」決定)時,協進會卻選擇用「積極和進取配合」方法。

例如,它提出不同提名方式和其中的分配,並負責抽籤。為何協進會認為天主教會的被動配合不可取(我個人也反對天主教的被動配合)?我可以想到的理由,就是有些堂會、機構和宗派總會很渴望參與基督教選委。所以,這次抽籤設計是保障他們的參與權。

問題一:保障信徒、堂會、機構和宗派總會等的參與權是協進會的責任嗎?又當這選舉是「不民主的選舉制度」時,為何協進會不是要先放棄其特權,與市民爭取平等參與權嗎?甚麼時候,協進會變成為基督教會員俱樂部?

問題二:為何協進會要親自負起抽籤工作?為何不轉交政府決定?是否因為它對政府的公平性沒有信心嗎?更重要問題是:因代表基督教的協進會透過抽籤方法,產生名單,交給政府,而被抽中者就是基督教代表了,絕不是代表自己。

基於以上提問,協進會不再可能說它在基督教選委的角色是無奈和被動。相反,協進會是很積極配合政府建立的政治體制,以基督教選委,為特首選舉委員會提供合法性。

將基督教群體淪為某種社會組織

我反對基督教接受基督教選委安排的主要理由是:為要產生10名選委,基督教被迫要進行對教會和基督徒的界定,但為要配合政府建立的政治體制,基督教只會將教會淪為社會組織,基督徒淪為會友。按提名要求之一,「提名團體不論是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需為已註冊的本港慈善團體(免稅條例88條)。」

為何要用註冊的本港慈善團體來界定代表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現實是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等無需要註冊為本港慈善團體才可以成為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等。事實上,這安排只方便那些已註冊慈善團體的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但對那些趕不上註冊和選擇不註冊的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就不公平。

為配合政府建立的政治體制和方便,協進會選擇以註冊的本港慈善團體作為界定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但對基督教信仰內容隻字不提。這嚴重地扭曲信仰群體的本質。可悲的,這是基督教機構對自身的扭曲,而不是外人對基督教的誤解。

協進會如何界定基督徒?第一,在個人提名方面,協進會對提名人的要求是基督徒,但沒有界定甚麼是基督徒。第二,它對被提名者的基督徒身分卻有界定,即他「已經加入教會成為會友,其所屬教會須為已登記的香港註冊團體。」

問題是:第一,是否有不願意加入教會成為會友的基督徒?第二,是否有不需要參與者加入其教會的教會?第三,是否仍有未有香港註冊團體登記的教會?第四,為何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基督徒身分有不同界定?

說到底,教會是甚麼?基督徒是甚麼?為配合政府建立的政治體制和方便,協進會以香港註冊團體界定堂會,並以此界定基督徒,但同樣,對基督教信仰內容隻字不提。這嚴重地扭曲信仰群體的本質。

協進會總幹事蒲錦昌牧師認為「如果簡單說一個小圈子選舉是不公義,那麼甚麼界別、是否基督徒也不應參加。」(註1) 因此,保留和參與基督教選委不是可以接受。蒲牧師的觀點正反映他將基督教群體淪為某種社會組織。

不務正業

除個人提名外,成為被提名者可以有另外三個提名方法,但這三個提名方法都可能引起內部爭論,並由此帶來時間和精神浪費。例如,若一個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等無意參與提名,但若其成員極其渴望成為該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的被提名人的話,當事人與其所屬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等就可能墮入一個浪費時間和精神的討論。

又若一個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等願意參與提名,但他們須要製定有關被提名人資格和如何成為該團體唯一被提名人的規定。照樣,要製定一份可接受的規定的話,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等又可能墮入一個浪費時間和精神的討論。

或許,當事人和其所屬堂會、基督教機構及宗派總會可能從製定相關規定中提升了公民教育,但問題是:是否沒有這些議題,當事人和其所屬堂會、基督教機構及宗派總會就學不到公民教育?基督教選委是協進會不能不承擔的責任嗎?協進會要在基督教選委這事上達到甚麼目的?這些目的在信仰上有甚麼重要性?

坦白說,協進會沒有提出甚麼令人說服的理由,使堂會、基督教機構或宗派總會藉得在這事件花上時間、精神和財政。教會的不務正業,因為它浪費時間、精神和財力在一些與上主使命(Missio Dei)沒有關聯的事上。

不是雙贏,而是輸掉

吳思源先生(前基督教選委之一)對「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繼續以保席方式維繫教會間的合一欣賞,而不願為選擇棄席而引發可能出現的教會撕裂付上代價。」(註2) 為何保席就能維繫教會間的合一?這是甚麼的合一?誰的合一?

同樣,為何棄席就帶來可能的撕裂?撕裂是必然負面嗎?若撕裂是一種論述,它為誰服務?又袁天佑牧師(前協進會主席)說,「保留十席與否並不是一個神學辯論的問題,也不是一個負責任與否的行動、對與錯的抉擇,而只是一項政治的選擇。」(註3)但甚麼才算神學課題?若是政治選擇的話,其選擇價值基礎是甚麼?

協進會提出的抽籤方案,企圖徘徊於有意識和無意識的選舉方法中。一方面,這方案是要滿足那些傾向被動配合的支持者。另一方面,這方案也能滿足那些渴望成為基督教選委成員之一的支持者。

妥協不必然是壞事,但協進會提出的抽籤方案沒有帶來雙贏,反令教會走向不成教會之路。為要討好保留基督教選委議席的兩幫人(會員),協進會選擇在信仰上混淆(教會與社會組織)、在政治上配合、在上主使命上不務正業。

註:
1.《時代論壇》,第1506期,2016年7月10日,頁1。
2.《時代論壇》,第1506期,2016年7月10日,頁1。
3.《時代論壇》,第1506期,2016年7月10日,頁1。

(圖片截自:hkcrm2011’s channel;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總幹事蒲錦昌牧師)

作者簡介/龔立人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哲學博士,現任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香港基督徒學會義務總幹事。主要教授課程包括公共神學、基督教倫理、宗教與社會及生命教育。
認為教會是一個政治實體,其責任是向世界見證上主國的價值。所以,教會是一場參與轉化世界的政治運動。牧者是政治家,宣揚上主國、建立以教會為基礎的地方工作、培養信徒的心之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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