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基督徒「公民不服從」的實行與思考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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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公民不服從」與「順服權柄」的兩難?〉一文已經略略談到基督徒是順服於上帝的,因此當政府(權柄)有錯時,基督徒可以採取反對行動。至於什麼樣情況下可以反抗、以什麼樣的程度與目的,乃至具體的行動,都需要不斷討論。不僅僅只是聖經基礎的論述討論而已,更包含對現實世界行為的關懷與「如何將上帝的道在地上的行為中行出來」的具體行動與可行方式。

1. 基督徒是否必須絕對順服法律?

面對法律,有些人認為「基督徒不可以違法」,因為「順服權柄」是聖經中十分重要的教導,任何地上的權益或價值都不能超過這個聖經所揭示的原則。同時,遵行「順服權柄」的教導,或許有可能會遭致痛苦,這是基督徒應該學習承受的苦難,因著行善而受苦,是神所喜悅的事。並且引用彼得前書2章18~20節來作為絕對服從的教導。

然而,順服權柄(絕對不違反法律)不是毫無限制的最高價值。事實上在聖經中,但以理、耶穌基督,都曾違反「法律」。但以理違反大烏利王的法令,仍向上帝祈禱,而被丟進獅子坑;耶穌基督違反了「安息日」的規定,在安息日時醫病。這些都意味著人的法律未必是對的。完全遵守法律,未必就是行善。以耶穌在安息日醫病為例,一週內可醫病的日子有六天,為什麼耶穌基督偏偏選在不可勞動的安息日那天來醫病?若依照順服權柄以及應當採取合法管道的主張來看,耶穌是徹底的「蓄意違法」。

也會有人認為:「基督徒當然可以向政府表達抗議,但只能採取合法的抗議方式」。要表達抗議,首要當然是採行合法管道,但也未必只限於此。因為所謂「合法抗爭管道」,是可以放在歷史脈絡下來思考。我們現在認為「合法」的方式,在30、40年前卻是「違法」的。例如同樣是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過去在台灣都是受限制的(實際上是被禁止的),但是經過一連串的民主化事件與抗爭運動之後,才使得法律被修改,變成合法。

因此我們豈能說「我們反對過去人們採用非法集會來抗爭。不過他們既然爭取到了讓集會這件事變成合法,那我們也就安心使用集會方式來表達抗議」。我們能享有集會與言論的自由,是上帝的恩待,但這恩典是如何臨到的?豈不是透過付出代價爭戰而得的嗎?讓別人(包括過去的人們)去付出代價、被刑罰,我們一邊享受他人爭取到的成果、一邊評斷這些手段違法所以不應該採行,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

2. 基督徒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違法?

有些對於順服的主張加上了但書,認為「基督徒不可以違法,不過若政府的規定或法令已經影響到信仰時,例如政府要求人民不可信上帝、不可傳福音、不可愛鄰舍等等明顯違反聖經的事情,是可以採取違法手段的」,因為「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章29節)。

基督徒都會同意順服上帝是最高原則,但中間細微的差別在於:什麼樣的事情才屬於順服上帝的?這一類的主張採取負面表列,也就是被政府禁止信上帝、傳福音、愛鄰舍等時,就可以違法。但看似明確的負面表列法,仍會碰到如何詮釋具體情況的判斷抉擇問題。

假想一個案例:希特勒掌權下的納粹德國頒佈法令,明訂要將猶太人遷徙集中管理(當時還沒有人知道會屠殺),並且在德國境內搜捕猶太人。若我是當時德國日耳曼人,有個多年的猶太鄰居祈求我希望能藏匿他,不被警察帶走。這時我是否認為這只不過是要求搬家而已,根本還不到愛鄰舍與否的討論,因而應當遵行法律(順服權柄),將這猶太鄰居交給警察?或是我認為這強迫限制人民自由的命令是不對的,因著愛鄰舍的心,我願意選擇違法(不順服權柄)來協助我的鄰居?

面對現實社會的各樣景況,如何進行詮釋判斷,才是讓許多基督徒感到困惑的地方。回到經上,耶穌教導最大的誡命是:「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加福音10章27節)。愛人如己是最重要的原則。正如先知何西阿所說上帝是「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何西阿書6章6節)。因此在詮釋上應該採取更為積極的態度,來充實愛人如己的內涵。

因此當政策或法律違反公義時,基於對鄰舍的愛、對孤兒寡母般弱勢者的愛,當各種所謂合法管道都走不通時,基督徒可違法抗爭,進行公民不服從,為的是要促成結構性或政策性的改變。但不是任何違法行動都是合理的。要採行違法行動,不只需要付出代價,同時也要有正當性的論述。不只是要讓大眾知道,採行違法行動的理由,也讓大眾看見行動的意義與想爭取的公共利益。

回過頭來思考耶穌基督。耶穌不為自己的受辱、權益說出任何辯駁的話,正如經上所記「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但是論到上帝的愛與公義,耶穌基督卻也不惜違反律法的表面規定、不惜挑戰政治與宗教權威,諸如在安息日治病、在聖殿外趕走做生意的人們、嚴嚴責備當時的祭司、法利賽人、律法師等。為的是展現律法背後愛的精神,也就是「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馬可福音2章27節)之精神。從人的角度來看,耶穌甚至為此而被不公平地釘上了十字架。

回到個人層次,什麼是因著愛與公義而願意付上的十字架代價?因著「愛鄰舍」的心,願意付出自己看為寶貴的心力、時間而去做事、去溝通、去聆聽,與哀哭的人同哀,甚至因著不服從的行動而被刑罰,那就是十字架的代價。這是非常具體的「好撒馬利亞人」行動。

所以,若有人問,在面對這些議題時,該怎做時,我會建議:先花時間來瞭解整個議題的來龍去脈,不偏聽地理解各方不同的論述主張。然後因著愛與公義,寫下自己的論述與主張,確切知道自己在支持什麼、為何支持?反對什麼、為何反對?然後,投入到你可以做到的行動。不論是簡單的協助轉貼、協助宣傳、參與公聽會與政府部門公開會議表達意見、甚至是最後參與抗議行動,乃至公民不服從行動。

3. 對基督徒而言,什麼是暴力?

在認知上,有些人會把「違法」等同於「暴力」。也就是把「違法」視為於「破壞/影響秩序」,把「破壞/影響秩序」當作暴力。並且論證「違法等於暴力;基督徒不該採取暴力;所以基督徒不應該違法」。但違法與暴力之間還有很大的區別。基本上,只要是違反現行法律的行動,都可以算是違法行動,在台灣甚至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也是違法行動(不過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已經比過去放寬規定)。事實上,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的違法行動。

不過對基督徒而言,什麼是暴力?能不能採取暴力手段?這是自早期教會教父時代就開始不斷爭論的主題。最明確的暴力定義,就是指「流人血」,包括了戰爭、殺人、傷害人等具體的行為,在此先不討論這類特殊狀態。回到日常生活的狀態當中來討論,基督徒對於暴力的解釋,該放在更積極的視角來辨識。

在馬太福音5章21~24節,耶穌教導十誡中「不可殺人」的誡命,不僅僅是談流人血,還更積極地論到恨人、仇罵人,就如同是殺人、難免地獄的火了。因為這是藐視上帝的創造。這段教導應用在公共議題的參與行動上,指的正是基督徒不應該以「搧動仇恨、人身攻擊」的方式來行動或發表言論。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約翰一書3章15節)。在公共議題的參與當中,我們希望積極地彰顯出愛,卻採用恨的方式來行動。這不僅是目的與手段南轅北轍,使行為難與聖徒的身份相稱;更重要的是在公共參與當中,仇恨無助於問題的釐清與對話,爭取不到更多的支持,只有徒增黨同伐異的對立而已。

民主社會存在著不同立場與多元觀點,彼此擁有不同觀點與立場是十分正常的現象。基督徒理應扮演和平之子的角色,積極地展現出愛,即便採取公民不服從,也不以仇恨來行動。這並非是基督徒更有道德素養,而是我們認知到每一個人(不論喜歡他或討厭他)都是上帝的受造物;愛人是為愛造他的神;不以仇恨待人是為不輕謾藐視造他的神。也唯有認知到這一點,才能在真實世界中領悟到「上帝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的完全之愛。
參考經文:「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馬太福音5章21~24節)

(封面相片來源:Hao-Zhong Wang / CC BY-NC-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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