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基督徒「公民不服从」的实行与思考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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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公民不服从」与「顺服权柄」的两难?〉一文已经略略谈到基督徒是顺服于上帝的,因此当政府(权柄)有错时,基督徒可以采取反对行动。至于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反抗、以什么样的程度与目的,乃至具体的行动,都需要不断讨论。不仅仅只是圣经基础的论述讨论而已,更包含对现实世界行为的关怀与「如何将上帝的道在地上的行为中行出来」的具体行动与可行方式。

1. 基督徒是否必须绝对顺服法律?

面对法律,有些人认为「基督徒不可以违法」,因为「顺服权柄」是圣经中十分重要的教导,任何地上的权益或价值都不能超过这个圣经所揭示的原则。同时,遵行「顺服权柄」的教导,或许有可能会遭致痛苦,这是基督徒应该学习承受的苦难,因着行善而受苦,是神所喜悦的事。并且引用彼得前书2章18~20节来作为绝对服从的教导。

然而,顺服权柄(绝对不违反法律)不是毫无限制的最高价值。事实上在圣经中,但以理、耶稣基督,都曾违反「法律」。但以理违反大乌利王的法令,仍向上帝祈祷,而被丢进狮子坑;耶稣基督违反了「安息日」的规定,在安息日时医病。这些都意味着人的法律未必是对的。完全遵守法律,未必就是行善。以耶稣在安息日医病为例,一周内可医病的日子有六天,为什么耶稣基督偏偏选在不可劳动的安息日那天来医病?若依照顺服权柄以及应当采取合法管道的主张来看,耶稣是彻底的「蓄意违法」。

也会有人认为:「基督徒当然可以向政府表达抗议,但只能采取合法的抗议方式」。要表达抗议,首要当然是采行合法管道,但也未必只限于此。因为所谓「合法抗争管道」,是可以放在历史脉络下来思考。我们现在认为「合法」的方式,在30、40年前却是「违法」的。例如同样是集会游行与言论自由,过去在台湾都是受限制的(实际上是被禁止的),但是经过一连串的民主化事件与抗争运动之后,才使得法律被修改,变成合法。

因此我们岂能说「我们反对过去人们采用非法集会来抗争。不过他们既然争取到了让集会这件事变成合法,那我们也就安心使用集会方式来表达抗议」。我们能享有集会与言论的自由,是上帝的恩待,但这恩典是如何临到的?岂不是透过付出代价争战而得的吗?让别人(包括过去的人们)去付出代价、被刑罚,我们一边享受他人争取到的成果、一边评断这些手段违法所以不应该采行,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2. 基督徒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违法?

有些对于顺服的主张加上了但书,认为「基督徒不可以违法,不过若政府的规定或法令已经影响到信仰时,例如政府要求人民不可信上帝、不可传福音、不可爱邻舍等等明显违反圣经的事情,是可以采取违法手段的」,因为「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章29节)。

基督徒都会同意顺服上帝是最高原则,但中间细微的差别在于:什么样的事情才属于顺服上帝的?这一类的主张采取负面表列,也就是被政府禁止信上帝、传福音、爱邻舍等时,就可以违法。但看似明确的负面表列法,仍会碰到如何诠释具体情况的判断抉择问题。

假想一个案例:希特勒掌权下的纳粹德国颁布法令,明订要将犹太人迁徙集中管理(当时还没有人知道会屠杀),并且在德国境内搜捕犹太人。若我是当时德国日耳曼人,有个多年的犹太邻居祈求我希望能藏匿他,不被警察带走。这时我是否认为这只不过是要求搬家而已,根本还不到爱邻舍与否的讨论,因而应当遵行法律(顺服权柄),将这犹太邻居交给警察?或是我认为这强迫限制人民自由的命令是不对的,因着爱邻舍的心,我愿意选择违法(不顺服权柄)来协助我的邻居?

面对现实社会的各样景况,如何进行诠释判断,才是让许多基督徒感到困惑的地方。回到经上,耶稣教导最大的诫命是:「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路加福音10章27节)。爱人如己是最重要的原则。正如先知何西阿所说上帝是「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何西阿书6章6节)。因此在诠释上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来充实爱人如己的内涵。

因此当政策或法律违反公义时,基于对邻舍的爱、对孤儿寡母般弱势者的爱,当各种所谓合法管道都走不通时,基督徒可违法抗争,进行公民不服从,为的是要促成结构性或政策性的改变。但不是任何违法行动都是合理的。要采行违法行动,不只需要付出代价,同时也要有正当性的论述。不只是要让大众知道,采行违法行动的理由,也让大众看见行动的意义与想争取的公共利益。

回过头来思考耶稣基督。耶稣不为自己的受辱、权益说出任何辩驳的话,正如经上所记「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但是论到上帝的爱与公义,耶稣基督却也不惜违反律法的表面规定、不惜挑战政治与宗教权威,诸如在安息日治病、在圣殿外赶走做生意的人们、严严责备当时的祭司、法利赛人、律法师等。为的是展现律法背后爱的精神,也就是「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马可福音2章27节)之精神。从人的角度来看,耶稣甚至为此而被不公平地钉上了十字架。

回到个人层次,什么是因着爱与公义而愿意付上的十字架代价?因着「爱邻舍」的心,愿意付出自己看为宝贵的心力、时间而去做事、去沟通、去聆听,与哀哭的人同哀,甚至因着不服从的行动而被刑罚,那就是十字架的代价。这是非常具体的「好撒马利亚人」行动。

所以,若有人问,在面对这些议题时,该怎做时,我会建议:先花时间来了解整个议题的来龙去脉,不偏听地理解各方不同的论述主张。然后因着爱与公义,写下自己的论述与主张,确切知道自己在支持什么、为何支持?反对什么、为何反对?然后,投入到你可以做到的行动。不论是简单的协助转贴、协助宣传、参与公听会与政府部门公开会议表达意见、甚至是最后参与抗议行动,乃至公民不服从行动。

3. 对基督徒而言,什么是暴力?

在认知上,有些人会把「违法」等同于「暴力」。也就是把「违法」视为于「破坏/影响秩序」,把「破坏/影响秩序」当作暴力。并且论证「违法等于暴力;基督徒不该采取暴力;所以基督徒不应该违法」。但违法与暴力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基本上,只要是违反现行法律的行动,都可以算是违法行动,在台湾甚至连未经许可的集会游行也是违法行动(不过大法官第718号解释,已经比过去放宽规定)。事实上,公民不服从是非暴力的违法行动。

不过对基督徒而言,什么是暴力?能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这是自早期教会教父时代就开始不断争论的主题。最明确的暴力定义,就是指「流人血」,包括了战争、杀人、伤害人等具体的行为,在此先不讨论这类特殊状态。回到日常生活的状态当中来讨论,基督徒对于暴力的解释,该放在更积极的视角来辨识。

在马太福音5章21~24节,耶稣教导十诫中「不可杀人」的诫命,不仅仅是谈流人血,还更积极地论到恨人、仇骂人,就如同是杀人、难免地狱的火了。因为这是藐视上帝的创造。这段教导应用在公共议题的参与行动上,指的正是基督徒不应该以「搧动仇恨、人身攻击」的方式来行动或发表言论。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翰一书3章15节)。在公共议题的参与当中,我们希望积极地彰显出爱,却采用恨的方式来行动。这不仅是目的与手段南辕北辙,使行为难与圣徒的身份相称;更重要的是在公共参与当中,仇恨无助于问题的厘清与对话,争取不到更多的支持,只有徒增党同伐异的对立而已。

民主社会存在着不同立场与多元观点,彼此拥有不同观点与立场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基督徒理应扮演和平之子的角色,积极地展现出爱,即便采取公民不服从,也不以仇恨来行动。这并非是基督徒更有道德素养,而是我们认知到每一个人(不论喜欢他或讨厌他)都是上帝的受造物;爱人是为爱造他的神;不以仇恨待人是为不轻谩藐视造他的神。也唯有认知到这一点,才能在真实世界中领悟到「上帝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的完全之爱。
参考经文:「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断;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马太福音5章21~24节)

(封面相片来源:Hao-Zhong Wang / CC BY-NC-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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