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化的威權政權,壓縮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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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許多台灣民眾都非常關心中國和梵蒂岡是否會在主教任命的問題上達成協議進一步建交,同時使得台梵關係生變。(傳揚論壇近日兩篇文章也在討論這問題:〈天國裡還有「一個中國」?〉、〈不要介意做阻礙〉)

中梵的私下協議的確可能會衝擊台梵關係,不過,梵蒂岡的外交決策所要考量因素和其他國家有一個最大的不同是:梵蒂岡幾乎完全不會受到中國對該國的經濟和社會層面施加的「銳實力」(sharp power)之影響。因此,我們或許可先暫時擱置這個憂慮,將此焦點轉向一個和中國宗教自由有關的事情:中國國務院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於2月1日正式實施。

光是看新修訂的版本或許看不出什麼端倪,但若我們仔細比較2005年實施和2018年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這兩個版本的實質內容的話,我們可以清楚發現,後者比前者增加了一些文字,而從這些新增的文字可以清楚看出兩個習近平主政下,中國官方的宗教政策思維。

首先,強化對宗教事務和宗教組織的「治理」或「控制」。這點可以從兩個修正看出:一是,在第一條當中增加了一句話:「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二是,第六條增加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以及第三款:「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其實,許多人應該不陌生,自從習近平就任中國領導人以來,就不斷在各種重要講話當中指示各級黨政幹部要「依法治國」。必須強調的是,習近平強調的「依法治國」並非我們這些受過「現代」「西方」憲政民主教育下的公民所理解的「以法律約束公權力」的「法治」(rule of law),而是「以代表人民的黨國體制建構出穩定的政治秩序」的「依法治國」。當代中國意義下的「依法治國」的目標是「穩定」和「秩序」,手段是「治理」或「管理」。

基於此,第一條所增加的「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就是要將各種宗教團體更嚴密地納入黨政體系之下進行「治理」或「控制」。第六條所增加的兩款條文更可具體反映了中國官方對於具體落實這種控制的企圖:從過去只強調縣級以上的政府,到現在同時將鄉級以下的黨政層級納入管理宗教組織的動員體系。

其次,國家穩定和民族團結壓倒個人信仰自由。這點也可以從三個部分的修訂看出:一是,在第四條第一款增加文字:「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二是,增加第三條(原第三條內容修改為第四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三是,在第四條(原第三條)增加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所謂「社會主義社會」,其實已經遠離中共建政時的意義,而是在習近平主政下重新詮釋後的新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個中國夢的本質是民族主義。民族主義作為兩面刃,對外可以展現自信、抵抗壓迫,然而,對內卻往往成為壓制個人自由的工具。

當代中國和諸多憲政民主國家的邏輯最大的相異之處就在於,憲政民主國家在衡量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之間的衝突之際,往往至少會以個人自由或基本權利為優先考量,或者至少在兩者之間取得較佳的平衡。然而,作為威權體制的中國,無論在法制面上和執行面上,都給予國家安全和民族團體較大的優位性,這點也常使該國官方得以時常以此名義壓制個人自由。這種邏輯用來限制宗教自由,自然沒什麼令人意外的。

具體來講,增加的條文中所提到的「宗教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即是指新疆維吾爾族。近年來,中國政府在新疆的同化和高壓維穩政策導致許多維吾爾人的反對,但中國政府將這些反對者和中東的極端伊斯蘭組織或恐怖份子掛勾,得以繼續實施高壓統治。此外,所謂「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所指的,則包含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家庭教會信徒,以及法輪功學員。將這些文字寫進條文,無疑是給予黨政體系控制這些宗教組織和人士的法源依據。

第三,將宗教活動限制在國家定義的宗教場所範圍內進行;此外,非國家定義下的宗教組織,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相關的宗教活動。此規定主要表現在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當中。

新的條文當中這些限制宗教活動的規定,無疑地是針對所謂的地下教會或家庭教會而來。由於家庭教會並非中國政府合法定義的宗教組織,因此,這些教會成員的活動範圍自然不會是國家定義的宗教場所。此外,中共自從建政以來,就一直將廣義的基督教視為西方帝國主義勢力在中國內部的延伸。因此,禁止這些不受國家認可的教會成員出國參加宗教活動,也符合中國政府防止「境外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疑慮。

近年來,中國的基督教人口快速成長,尤其是家庭教會的人數更是成長迅速。然而,在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注意,習近平上台以來,面對每年一度的宗教會議,總是不斷地強調「宗教的中國化」;當前中國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更強調要發掘基督教神學當中與社會主義相通的部分。基本上,他們的邏輯仍然是要走「三自教會」的路線,絕不容許地下教會生存的空間。

此次《宗教事務條例》一出,遭到許多中國國內自由派人士和家庭教會領袖的批評,批評者都認為此法強化了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控制。論者多援引1982年中國憲法第36條宗教自由的規定指出,此條例違反該條第一款關於保障中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批評者卻往往忽略了,即使是在該條當中,仍然保留了國家權威限制公民宗教自由的但書,即該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及第四款:「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對於當前中國統治者而言,所謂的「政教分離」,是強調宗教領域不能干涉政治領域。然而,國家作為統攝民族一體的機構,則可以為了民族團結和政治秩序的緣故對不好的宗教組織加以「管理」。

見微知著,從《宗教事務條例》的修正條文當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中國政權面對任何有可能威脅其黨國統治正當性的威脅,都需予以事先納入其控制體系下,加以防範。

在梵蒂岡與中國政府進行私下接觸,協議關於主教任命的事宜之際,香港前樞機主教陳日君近日公開質疑梵蒂岡當局:「能和一個獨裁政權能有協議嗎?」當基督教界和梵蒂岡欣喜於中國有愈來愈多的基督徒和天主教徒,因而希望能和中國當局有談判的空間之時,絕對不能不意識到:這個政權是個統治手法日益靈活的政權。當前的中國面對宗教,早已脫離建政之初馬克思主義將宗教視為「人民鴉片」的階段,走向更靈活地將宗教視為統治者維持穩定的工具。獨裁者是會進化的,不可不慎!

(封面圖片來源:翻攝網路;2017年底,中國社會有許多人發起「抵制聖誕」的活動,表示聖誕節是西方人的節日,中國人不應該過聖誕節。事實上,這反映了中共建政以來,一直將基督教視為可能顛覆中共政權的西方勢力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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