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悌/该撒如何管上帝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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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保意识提升,人民逐渐意识到传统信仰焚香烧纸钱对环境空气品质影响的冲击,环保署也提出环境监测政策与劝导性减少焚香烧纸钱的「减香」建议,不料引起政治上轩然大波,直指政府「灭香」侵害宗教信仰自由。

姑且不论「减香、灭香,傻傻分不清楚」,对于减香政策正反讨论声浪热潮中,意外引发讨论宗教团体接受信众财物捐赠奉献后,宗教团体内部却财务不公开透明,宗教团体长期享有诸多税捐优惠、免税措施,是否宗教团体有敛财的疑虑?难道政府都「放空」不监督宗教团体的财务吗?

无法跟上时代需求的宗教管制

对于舆论的质疑批评,内政部相关官员一定举双手喊冤,政府有在管理、没有放空。确实我国对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财务监督,并非全然放任,早在上个世纪初期民国18年,我国便设立《监督寺庙条例》的专法,以法律规范「本土的佛道教团体」。有一说法认为,因为西方进入中国的宗教团体,特别是基督宗教,后来多依据民法登记为「财团法人」,而无须纳入宗教专法受国家另外规范。

但监督寺庙条例又是个很糟糕的立法,条文规范用字不清外,高度介入寺庙财务自主管理,其他宗教又付之阙如。如该法第7条:「住持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之收入」、第8条:「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问题是,政府凭什么去『许可』宗教团体该不该处分或变更不动产?标准又是什么?果然至民国93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73号,便宣告部分条文对于寺庙财产管制过严,违反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仅佛道教适用非所有宗教),过度侵害寺庙之宗教组织自主权及财产处分权而违宪。

其间,台湾亦曾经历宋七力宗教诈财案,一度开始白热化讨论宗教上财产捐献的规范、宗教诈财是否予以刑事处罚、宗教团体法或宗教法人法立法的可行性,可惜一阵子后又胎死腹中。近年来,越来越多各类宗教团体亦开始进行法人化,依据民法与人民团体法相关规范,登记成为「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而逐步纳入政府行政上财政监督的一环。

该撒乐于上帝的物归上帝

未法人化的宗教团体对外大多财务不明,为何执政者「明知」又怠于监督而放任,美其名是「基于宪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应减少干预。但若依照早年台大法律萨孟武教授(1897年-1984年)观察认为,台湾从日治时期起,日本官方便发现台湾民间传统宗教信仰,容易导致一般庶民散尽家产参与庙会活动,自然容易削弱民间财力以及抵抗日本统治的能力。萨孟武教授来台生活后,他发现比起福建福州家乡庙会活动,台湾的庙会似乎更加铺张耗财,过去日本官方并无禁止台湾民众传统信仰反多鼓励,并非无由。

国民政府来台后对于各种宗教团体,除类似前述日治时期的政治考量外,一则在战乱中宗教信仰有助安抚社会民情(不一定是民心),并可藉以对抗共产党所主张的无神主义;二则台湾地方政治派系与宗教团体间盘根错节的关系,若能稳固将有助其政治上治理。进而对宗教团体产生诸多税捐或行政上优惠、便利措施。基督宗教团体更因蒋介石总统与其夫人信仰缘故,受惠不少。

例如,早年许多外籍宣教士来台传福音,常在教会中以英文查经班、儿童英文班等型态,吸引人来到教会而接触信仰认识耶稣。不料,曾有英语补教业者向教育部检举,质疑教会开设儿童英语班却未合法登记立案、同等纳税,教会是否违反补习教育相关法规。教育部回复业者的解释函中则认为,教会中英文班系基于宣教目的而非营利性质,不同于补习班。可想见,教会儿童英语班与一般儿童英语补习班授课内容近似,且收取费用相对低廉冲击原本补教市场,性质上同为英语补习教育,仅因宗教团体而免于相关补习教育法规适用,自然容易引来补教业者不满与质疑。

该撒不知如何管上帝的物

法利赛人与希律党人以是否该纳税给该撒(罗马政府),故意刁难耶稣,不料耶稣来个神回应,叫他们拿出当时法定通用货币来看看,上面的人像和称谓是谁。他们回答该撒,耶稣便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马太福音22章15~21节)。耶稣既不否定纳税,亦肯定信仰上奉献的必要。

现在我们常以此经文作为解释属世政治与宗教事物相互分离,现代民主宪政国家在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下,发展出政教分离原则,国家虽尽量减少对于宗教团体内部事物进行干预,仍可以法律规范适度监督与管制宗教团体。释字第573号解释理由书便指出,「人民为实现内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参加之宗教性结社,就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管理应享有自主权,宗教性规范茍非出于维护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并于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为之,即与宪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违。」

《监督寺庙条例》施行近90年的高龄,除部分条文被宣告违宪失效外,仍为「现行、有效、少数」规范宗教团体的法律。政府使用民法中「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规定,搭配人民团体法进行行政监督。若输入「宗教、寺庙」等关键字,在网站「全国法规资料库」中搜寻,找到多数的法规都是关于宗教团体土地移转、税捐减免的相关规范。无怪乎,曾有人开玩笑说,在台湾要合法敛财节税,最快的方法便是设个合法的宗教团体。

即使法律明文规定可对宗教团体财务进行行政监督,仍旧无法确保宗教上财产该如何适当使用,是最符合宗教信仰上合理性与正当性,顶多仅能要求宗教团体内部财务使用程序、财务报表、预算决算送主管机关备查,或公开给一般信徒可知悉查阅等规范。

实则,宗教团体内部财务使用状况,唯透过信徒本身自己来监督最为有效。耶稣以管家做比喻,要我们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倘若你们在别人的东西上不忠心,谁还把你们自己的东西给你们呢?」(路加福音16章12节)信徒基于信仰所捐赠、奉献的钱财,负责使用管理的「管家们」若能尽心忠心,必无需担心公开透明帐务内容、或国家行政监督。如此,该撒的物便归该撒,上帝的物自然归上帝。

(封面相片来源:Marco Mastrojanni / CC BY-NC-ND

作者简介/李孝悌
辅仁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宪法行政法、性别平等与违宪审查。关注社会公共议题,喜爱法学与跨领域对话,思考基督信仰与法律理论实践的可能议题。现旅居在台北与高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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