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作為」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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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基督徒,我們知道要避免一些會惹動上帝憎怒的「作為」,不要拜偶像,不要有「高傲的眼,撒謊的舌,流無辜人血的手,圖謀惡計的心,飛跑行惡的腳,吐謊言的假見證」,也不要成為「弟兄中布散紛爭的人」(箴言6章17~19節)。然而,我們是否對於某些會被上帝追究的「不作為」同樣敏感?

世間的刑法追究的犯罪行為,除了殺人、傷害、竊盜等「作為」之外,也包含遺棄父母、將幼兒單獨留在家中沒人陪伴導致意外、車禍撞傷人之後沒有照顧受害者等「不作為」。在行政法上,國家賠償責任發生的條件除了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作為)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外,在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時也一樣要被追究。如果人類的刑法和行政法除了追究人民與國家不當的「作為」之外,對於特定的「不作為」也不放過,那麼至高者的審判又是如何呢?

《聖經》的規定是: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你若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保守你命的豈不知道嗎?他豈不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嗎?」(箴言24章11~12節)。

這兩句箴言不是建議我們在方便的時候不妨考慮救人,而是一個不容考慮的命令句。這裡講的不只是社會上發生糾紛時要去救人,更是在公權力要殺害無辜性命時必須救援。經文告訴我們,裝糊塗是沒有用的,上帝將追究我們因「不作為」導致無辜者流血喪命的罪。

這兩句箴言是當年美籍宣教士唐培禮牧師(Rev. Milo L. Thornberry)伸手救援彭明敏教授逃脫蔣政權白色恐怖的關鍵所在。許多基督徒每天讀1章箴言,不知反覆讀過這兩句經文多少遍,可曾想過面對不公不義時必須挺身而出?

「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你那裡若有現成的,不可對鄰舍說:去吧,明天再來,我必給你」(箴言3章27~28)。聖經不是讓我們自我感覺良好、錯以為自己比外邦人良善用的;相反的,我們若有清潔的良心,這些經文恐怕將不斷提醒我們要悔改「不作為」的罪。

約伯在辯證自己清白時說得很好:「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或叫寡婦眼中失望,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孤兒沒有與我同吃;(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好像父子一樣;我從出母腹就扶助[原文是引領]寡婦。)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我若不使他因我羊的毛得暖,為我祝福;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因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約伯記33章16~23節)。我們不僅應該避免錯誤的「作為」(為惡),也必須謹記在心避免「不作為」(不為善)。

基督徒從來不是因為行為(「作為」加「不作為」)得救。「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以弗所書2章8~10)。救恩是上帝所賜,但一個得救的人不可能不行善、「不作為」,因為這正是得救者的特質。如果我們成為基督徒之後,對世人的苦難仍舊無感,恐怕得好好悔改了!

作者簡介/洪聖斐
浸信會友,身兼教會傳道、大學教師、媒體工作者3職,對於宗教、教育與媒體容易淪為國家意識形態機器一事相當敏感。
晚近投入教會與公共參與相關領域的研究,期待能為參與公共事務的教會青年有更多的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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